中共法官體制性腐敗的根源
forumadmin 2014-07-04 14:50:45 脭脛露脕拢潞123麓脦 脝脌脗脹拢潞0
中共法官體制性腐敗的根源
郭國汀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几次犯罪。因爲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却毀坏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是如培根常被援引的一句名言。英國在17世紀以前從未有任何法官因受賄被定罪,但是1621年时任司法大臣的培根被其竞爭對手愛德華庫克指控受賄、包庇等罪,經審判被免除一切官职。在法庭上,培根承認接受過三千英鎊饋贈(当时普通月工资约爲三英鎊),他坦白:"我因意志薄弱,沾染了时代的惡习。"[1]此後英國極罕有受賄的法官。
一、法官腐敗意味着整個吏制的徹底腐敗
有個叫勞倫斯的英國爵士,從1794年至1812年擔任了18年法官。臨死时立下一份遗囑,把財産贈給他多年前判決敗訴的一位当事人。因爲他後来認爲自己当年作出的判決存在严重錯誤,並爲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遗産彌補当事人因敗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這位法官雖然判錯了案,然而他並没有喪失法官應有的良知。正是由于他內心深處追求正義與公平的良知以及隨之而来的負罪感,使得他深刻反省自己的過失,並且面對死亡还要亡羊補牢。新加坡自獨立至 1994年,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國自19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國全國法官犯案者極其罕見,美國自立國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在美國的有些州法院系统,如科羅拉多州,200多年来從来没有出現過腐敗的法官 。[2]迄今澳大利亚百年来还没有發現一起法官、檢察官收禮受賄等違法犯罪案件。加拿大迄今未闻有被确認的法官受賄犯罪,甚至連斯裏兰卡也近80年没有法官犯案。司法腐敗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员濫用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管權,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谋取個人或团體利益的違法渎职行爲。中共司法往往说的比唱的動聽。有篇文章稱贊肖揚:"一個最具平民情結的首席大法官,一個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一個最具朝氣的当代法學家。" 不少文章提到肖揚掷地有聲的名言:"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療毒'的勇氣,'壮士斷臂'的氣概,堅決徹底地清除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肖揚2006年10月在關于"加强法官廉潔制度建設" 的讲话中稱,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點的不愿爲的自律機制、不敢爲的懲戒機制、不能爲的防范機制、不必爲的保障機制"。他还承認:中國法官的腐敗現象現在几乎已經成了痼疾。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一貫對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視,曾先後11次專門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發表重要讲话,但肖揚自己被調查!據説,肖揚牽涉此前剛剛曝光的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弊案。香港《明報》報道,有人舉報稱,肖揚執中國司法牛耳十年,培養了大法官黃松有等廣東幕僚無數。這個利益集團以肖揚、肖揚女兒、黃松有、黃松有親友、廣東省高法、深圳中法等廣東各級法院分管執行的副院長和執行 局長爲核心,全權控制着廣東省的司法樞紐,採取集體運作、結盟請托、暗箱操作等"司法""專業"手段,受賄和侵呑了1500多億元人民幣財産。據稱肖楊已于是2013年8月自杀身亡?!2009年4月12日新任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说,首先是要繼續貫徹"寬严相濟"的審判政策,用好"严"的一面,"現在是刑事犯罪的高發期,該重判的必須重判。"對待判不判死刑 的问題,王勝俊谈到三個依據。"一是要以法律的規定爲依據;二是要以治安總體状況爲依據;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衆的感覺爲依據。" 活脫脫一個法盲院長形象跃然纸上,量罪定刑居然可以依"群衆的感覺爲依據"!依"治安状況"爲轉移!言下之意是没有任何客觀標准。這也難怪,有法盲胡錦濤当然會有法盲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在2009年8月10日至14日全國法院大法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專題研討班上说:"当前,群衆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漸泛化成普遍社會心理,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現象。"[3] 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提出"人民法官要樹立"平民意识"他说:"不論案件標的額是大是小,不論案情是繁是簡,不論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誠態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義適用法律。"最高法院紀檢組長李玉成说,中國總體上有個"廉潔的政府、廉潔的法院",但並不排除有個別法院、個別法官出问題。從1998年以来,每年都要處理一批違 法違紀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1998年运用党紀、政紀、法律追究等多種方式處理了2500多人,1999年下降到1500多人。2002年法院系统違法犯罪率已經下降到千分之二,[4]2003年,就查處794個違法違紀法官。" 由于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终審,絕大多數上訴案件的判決最终都能得到維持,法院腐敗的現象並不如人們所看到或想象的那樣严重,因此,中國法院的腐敗現象需要得到高度重視,但並没有到達不可救藥的程度。[5]據悉,全國至少有一千個縣的法院院長之離任審計報告被地方紀委與組織部"暫不公布",涉及腐敗金額上百億,這还未涉及市级中院、省级高院。"黃松有到處有!"一位縣级法院的副庭長在状告離任前院長失敗後,十分喪氣地如是说。[6]
據朱熔基先生披露:"中紀委調查顯示、高層領導几乎全都爛光了" 。在這次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尉健行公布了一項對現职中央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级幹部工作、作風、幹群關系的三項指標調查結果:其中,中央部委的正、副职幹部,好的和比較好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坏的和最坏的高達百分之三十;而省级党政正、副职幹部,好的和比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坏的和最坏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还披露:去年中央、中紀委收到對中央部委副部長级以上的舉報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對地方副省级以上幹部的舉報信更多達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舉報信內容,都離不開贪汙受賄、生活腐化、濫用權力、配偶和家屬靠權敛財、大搞宗派和山头活動、欺上瞞下搞假业績等六個方面"。 [7]
中共党曆来好话说盡坏事做絕!毛澤東曾表態:"與贪汙腐化作鬥爭,是我們共産党人的天职,誰也阻挡不了!"鄧小平在1980年代初期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指出:"不是個人没有責任,而是说領導制度、組織制度问題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並强調:"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还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问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長期性。"江澤民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構設置、职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體制。"並承認:"吏治上的腐敗,司法上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根源。""当前政法隊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賄受賄、贪贓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題时有發生,群衆反映很强烈。" 还指出:"反對腐敗是關系党和國家生 死存亡的严重政治鬥爭。"十五大以後,對腐敗分子保持了更强的高压態势。一批高级領導幹部因腐敗受到严厲懲治。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成爲中共國第一個因腐敗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级領導幹部。同年9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员長成克傑成爲中共國曆史上第 一個因腐敗被判處死刑的國家領導人。2003年,胡錦濤在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信誓旦旦: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繼續下大氣力懲處腐敗的同时,加强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監 督,創新體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头上預防和解決腐敗问題"。1997年十五大報告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法學博士許志永和騰彪指出:中國的司法已經到了不能再墮落的地步了,無論如何,法官不能成爲卑微的禦用工具,法官不能成爲没有良知和責任的走卒,法官不能成爲没有尊严的腐敗分子!法官是社會良知的最後守護神,法官是社會正義最後的希望。司法必須獨立!中國需要文明社會的正義底線![8]
由于公、檢、法、司都受党委政法委的領 導,当檢察權要監督審判權或偵查權时,往往由政法委出面化解"矛盾",協調行動,因而檢察機關難以真正履行監督职能。此外,把具有行政特征的偵查權、执行 權、監管(羁押)權列入司法權序列,造成了司法權的定性混亂和無能爲力。司法獨立雖然不能必然地遏止司法腐敗的發生;但司法不獨立,則必然導致腐敗。只有司法獨立,權責明晰,才有防治司法腐敗的可能。实體公正往往是指個案公正,程序公正則是指普遍公正。防治司法腐敗,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在程序公正上把關,努力实現程序的公正。中共司法機關辦案实行領導審核、審批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須經審委會或檢委會討論決定,一旦發生錯案,实際上也難以進行責任追究。
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五個严禁"規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關人员的請客送禮;严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過问他人辦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截至4月底,全國各级法院共受理核查違反"五個严禁"規定的法院幹警357人,其中經查屬实並已處理完結或者作出初步處理的85人,經查反映失实的168人,仍在調查的104人。在已經作出處理的85人中,43人被移送司法處理,24人受到党政紀處分,18人被調離審判执行崗位或受到其他處理。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任免了41名法院審判人员。[9]內蒙古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半中,全區司法人员中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共有476件641人,分贪汙、枉法、渎职、侵權等犯罪類型。其中135名領導幹部,大多數爲基層公安局正、副局長,派出所正、副所長,法院正、副院長, 法庭正、副庭長以及看守所正、副所長等具有一定职務职级的幹警。[10]僅湖北一省,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檢察機關共 立案查辦涉嫌职務犯罪的法官91人。根據中國官方的统計,中國每年有二千萬件信訪案件,其中多數和司法體系有關,表明中國司法严重瘫瘓。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承認,2004年最高法院審結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達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審的爲24件。肖揚2006年11月9在中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透露,從1998年以来的九年当中,全國法院共受理五百三十萬多件,判決並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六百二十萬多人。新華社報道说,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七十六萬人,占百分之二十二,其中改判和發回重審十六萬件,占21.20%。而判決宣告無罪的41038人,占生效判決人數的0.66%。
二、中共大法官們受賄犯罪層出不窮成爲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觀
法院院長腐敗的領域和方式,歸納言之至少有四類:第一,收受当事人或律師的賄赂影響審判和执行的公正;第二,收受法院內部工作人员的賄赂,爲行賄者谋取更好的职位,如書記员升助理審判员、助理審判员升審判员、審判员升副庭長、副庭長升庭長等;第三,通過采購辦公設備(主要是汽車)和承揽法院基建工程(包括装修)收受回扣;第四,通過權力交換爲親屬谋取利益,如遼甯省高级法院院長田鳳歧、廣東省高级法院院長麥崇楷都曾爲自己的兒子從行政機關批地搞房地産。中共暴政下,最高法院及各省高级法院的院長們受賄犯罪層出不窮。例如1995年河北高院院長平義傑严重違紀(即受賄)被撤职;1998年廣西高院副院長潘宜樂因受賄被判刑15年:2003年廣東高院院長麥崇楷因受賄被判刑15年;2003年遼甯高院院長田鳳歧因受賄被判無期徒刑; 2005年黑龍江高院院長徐衍東因受賄被"雙開"(開除党籍,開除公职);2007年湖南高院院長吳振漢因受賄被判死刑;2008年最高法院付院長黃松有被雙規,肖楊被調查;2009年9月26日,重慶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長张韬受賄案;原沈陽市中院院長賈永祥……其中阜陽市中院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张自民的前腐後繼,武漢市中院院長周文軒、常務副院長柯昌信、副院長胡昌尤的腐敗接力,以及深圳市中院2006年揭 出的腐敗窩案,近年来已有太多的法院院長因腐敗而落馬。至于中级法院和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各審判庭長們因爲受賄犯罪及腐敗而落馬的更舉不勝舉,下述根據國際互聯網所能查到的资料披露自2003年至2009年期間,中共党控法院法官們的腐敗犯罪僅是司法腐敗的冰山之一角,但确实令人觸目驚心。
中共特色的司法腐敗現象有如下几個典型特征:(1)大量院長,庭長們犯受賄罪,而且前腐後繼層出不窮;(2)法官集团犯罪成群結隊的"窩案",往往與無良律師勾結聯合受賄,甚至出現了法院本身成爲單位犯罪主體的案例;(3)腐敗法官成群吃喝嫖賭五毒俱全,其贪婪無恥远远超出人們想象;(4)犯罪法官往往是"优秀法官","优秀共産党员"因爲中國法院法官几乎百分之百是中共党员;(5)中共法院甚至还有"司法院長","打字员院長"最高法院居然也有"打字员法官",最離奇的是竞有"妓女院長"!居然还有四名女法官甘当院長情婦以求升官發財的無恥奇迹發生在中國法院。僅從中共党控法院人爲制造的衆多司法醜闻便足以證实中共暴政实乃如假包換的"流氓暴政"!2009年9月26日,重慶市高级法院副院長张韬、重慶市高级法院審判委员會委员烏小青、重慶市高级法院副庭長和審判员楊政、重慶市高级法院審判员周旭、重慶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審判庭第四庭庭長彭樸、重慶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张仁輝、重慶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審判庭第四庭副庭長张伟、重慶市第五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長王德華、重慶市第五中级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朱曉波、重慶市第五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長郭劍。這是重慶一次公布被查處的十名法官涉嫌收受賄,[11]
2009年5月20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法院對一起法官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收受2000元好處費給不符合暫予監外执行條件的毒販"開綠燈"的女法官,被判決执行有期徒刑3年。審理查明:肖清秀系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员。2007年5月,在審理罪犯张某毒品案件时,其收受张某家屬2000元賄赂,對不符合暫予監外执行相關條件的罪犯张某,非法辦理了暫予監外执行。在審核病情證明时明知有疑點的情況下,未進行認真調查。张某在監外执行期間又因販賣毒品被警方逮捕。此外,2004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間,肖清秀还利用职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两名案件当事人家屬賄送的2.8萬元。檢察院的退贓说明證实,除上述共計3萬元賄赂外,肖清秀还收受了其他人賄送的3.5萬元及其他非法所得2.5萬元,共計9萬元,已退繳8萬元。[12]
2009年3月25日,淅江台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長黃建忠因涉嫌受賄受審。甯海縣檢察院指控,2005年下半年到2006年下半年,黃建忠在擔任台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長期間,利用职務便利,三次爲当事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当事人財物共計45000元人民幣,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2009年3月13日胡中華作爲某市法院原民一庭、民二庭副庭長,自2002年6月至2008年7月,利用擔任案件審判長或審判庭負責人的便利,在審理案件企业破産、合同糾紛、医療事故賠償、房屋拆遷糾紛等案件過程中,爲他人谋取利益,每每接受請托人的吃請,先後23次收取 案件当事人烟酒、購物卡、現金等財物,合計人民幣5萬余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2009年5月1日安微阜陽一法官吕振良利用职權,4次收受建築商賄赂款75000元,让他人爲其支付装修費2萬元。颍上縣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2008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付院長黃松有被雙規,疑涉其潮汕同鄉、廣東省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長楊贤才的贪汙舞弊案,涉案金額高達4億元人民幣。[13]楊贤才不僅同黃松有一起利用司法權利圈錢高達一千五百億人民幣,而且爲黃松有找處女供其享用多達上百人。值得一提的是,原最高法院院長肖揚的女兒深圳市保安區法院副院長肖景羽也涉該窩案。肖景羽與其夫雙雙于2008年8月被雙規。肖利用职權與其夫圈錢高達數億人民幣。極具諷刺意味的是,2008年3月南方周末配以仰天長嘯的肖揚高調卸任無愧于人民。[14]
2008年11月21日淅江龍游縣檢察院立案查辦法官系列賄赂案,谢宏等5名法官被判刑,其中衢州市中级法院原審判员谢宏、吳斌、吕桂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七年;龍游縣法院原審判员姜小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叶爲群被判處行有期徒刑二年。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期間,谢宏利用擔任衢州市中级法院助理審判员、審判员职務之便,非法收受多名民事訴訟案件当事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萬余元,並爲他人谋取利益。2003年至2007年期間,吳斌利用擔任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职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多名民事訴訟案件当事 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萬余元,並爲他人谋取利益。2006年至2007年期間,吕桂芳利用擔任衢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審判员的职務之便,先後非法收受 他人所送的財物價值人民幣9萬余元。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5月期間,姜小林利用擔任龍游縣法院審判员、执行庭副庭長的职務之便,先後收受执行案件 当事人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500元及二條硬殼中華香烟的提貨券。叶爲群在2001年至2002年期間,利用职務之便,與他人非法索要案件当事人人 民幣3萬元,叶分得贓款1萬元。2004年至2006年期間,叶爲群受案件当事人或律師委托,分別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吕桂芳、谢宏等人介紹賄赂共計價值人民幣4萬余元的現金及購物卡。
2008年9月,孫伟民在任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员期間,利用其主審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代理的天津宏商發展有限公司破産案、天津海倫铝 业有限公司破産案、天津铝品廠破産案的职務便利,接受姜志君及其妻弟的請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立案、指定臨时接管人、指定清算辦公室、指定拍賣機構等 环節,對天津新生清算事務所和天津嘉利拍賣行有限公司給予關照。爲此孫伟民先後6次收受賄赂款91萬元。盤錦市中级法院一審判處孫伟民有期徒刑10 年。[15]原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經濟庭審判员王跃有、原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審判员秦立軍、原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審判员田長友,均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且均服從一審判決。天津法院系统以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孫伟民爲首的四名法官審理破産等案件时,在立案、指定清算、拍賣機構等环節,對相關單位給予關照,從而收受賄赂。四名法官日前均在遼甯被定罪量刑,其中受賄91萬元的孫伟民被盤錦市中级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經濟庭審判员王跃有、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審 判员秦立軍、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審判员田長友均被法院判定犯受賄罪,分別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 有期徒刑6年。 2008年8月30日,廣東高院执行局原局長楊贤才被河北省一檢察院批捕。[16]
2008年1月3日哈爾濱市中级法院原刑一庭審判员赵海濱利用职務之便,接受涉案單位爲其補交的購房補差款人民幣20萬元,經該市香坊區檢察院偵查终結並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8年10月30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原党組書記、院長郭生貴,受賄、贪汙的案件周四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審判決。郭被判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剝奪政治權利终身,並處没收個人全部財産。[17]郭生貴于過去九年間,利用职務的便利,協助請托人在案件上獲得勝訴,並且在法院大樓建設項目中,多次非法收受十馀人給予的財物及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近八百萬元。
2008年11月18日淅江温州中院法官吳云虎、尹建楚、李俊毅因涉嫌受賄罪,被温州市檢察院依法逮捕起訴。三人身爲法院法官,收受賄赂,喪失了法官應有的品质,严重損害了法官形象。
2008年12月17日,涉嫌受賄的(安徽)蕪湖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原庭長陶海光,與被控行賄的律師张鐵鋒,先後在銅陵市銅官山區法院受審。陶海光涉嫌受賄6筆,涉嫌收受的賄赂款18.5萬元。其中受賄最大的一筆系蕪湖一房産公司送給他的10萬元現金;最後一筆則是2007年春節前,张鐵鋒律師爲答谢陶海光的幫忙和關照而送給陶海光的3.5萬元現金。2008年12月8日张鐵鋒律師行賄的對象中,蕪湖市建設投资有限公司負責人查斌涉案,而蕪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陶海光、傅紹龍、蔣子平、熊萍等6人被卷入。
2008年10月,安微怀甯縣法院民二庭庭長陳某在該庭辦理怀甯縣有關企业破産案件過程中,利用职務之便,爲行賄人谋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拍賣機構及破産企业资産買受人的賄赂,共計人民幣9.1萬元。
2008年9月17日,安徽省阜南縣檢察院以涉嫌贪汙罪、受賄罪、濫用职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審查起訴的界首一法官在阜南法院開庭受審,公訴機關指控,該法官在界首市法院工作,先後在民事審判庭、执行庭、經二庭、民三庭任助理審判员。2002年,在審理界首市燃料公司拍賣其所屬煤場土地用以償还債務案中,利用關系,與人合夥,压價评估,然後,再以公司解決費用的名義,要求買主另出100000元,從中分得現金30000元。2000年,伪造卷宗,非法占有拍賣款80000元。2004年,故意違背事实進行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李某、高某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81519.26元。與此同时,該法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利用职務之便,爲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赂共計人民幣69100元。
2008年1月日,张志軍爲達到勝訴目的,先後3次送給商丘中院原院長鄭全成人民幣共40萬元,送給原副院長袁××5萬元,送給副院長张××8萬元,送給原經濟二庭庭長李德才15萬元,送給原民事二庭副庭長王慎傑21萬元。案發後,鄭全成、王慎傑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10年,李德才被開除党籍並調離法院系统,袁××、张××分別受到党內警告和党內严重警告處分。
2008年8月,廣東番愚郭永强案原審法官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2008年3月15日,两名曾經擔任甯夏某市中级法院副院長和立案庭庭長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老淚縱橫。 另一被告人在擔任立案庭庭長期間,利用职權多次允許当事人缓交訴訟費,並參與給当事人做假司法鑒定,從中收受当事人一套營业房後又通過当事人公司賣掉,得贓款4.6萬元。[18]
2008年5月18日淅江原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審判员(一级法官)吳斌,2003年至2007年,其利用职務便利,爲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萬余元。被告人谢宏原系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審判员。2004年至2007年間,谢宏利用擔任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助理審判员、審判员职務便利,爲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萬余元。
2008年12月18日,曾擔任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原董事長郁知非职務侵占案辯護人的安徽律師张鐵鋒行賄案開庭,接受张鐵鋒賄赂的蕪湖中院法官陶海光今天在銅陵市銅官山法院受審。张鐵鋒系中國民主促進會蕪湖市副主委、安徽省第十屆政協委员、安徽纬綸律師事務所主任。张鐵鋒因行賄被蕪湖市檢察院立案偵查逮捕提起公訴。檢察指控,1996年至2008年2月,张鐵鋒在擔任蕪湖市財政局、蕪湖市建設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顧问及代理有關訴訟业務過程中,爲谋取不正当利益,先 後向时任蕪湖市財政局綜合科科長、蕪湖市建設投资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的查斌、蕪湖市中级法院法官陶海光等7人行賄共計人民幣32.2萬元。[19]
2007年11月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長宋翔、刑三庭副庭長劉建伟、審判監督庭法官于承烈與刑三庭法官李永軍以及四平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長赵大伟均因受賄案應聲落馬,並牽出一起監獄醜闻。
2007年8月21日河南新鄉市中级法院法官张林以與他人合作開辦公司的名義受賄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因受賄30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2007年8月15日,鄭州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原副庭長劉春意,在任职期間利用职務之便,大肆挪用公款,並受賄57萬元,日前被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没收個人財産55萬元。
2007年上半年,在不到三個月的时間內,吉林省高级法院七名法官相繼因受賄罪被判處五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省高院朱國法官,合議庭成员胡晏誠。蘇迎旭省高法执行局案件監督處副處長高正海、審監庭副庭長馬媛。馬媛不但交代了已掌握的受賄事实,还交代了其在擔任遼源市某法院副院長期間,收受賄赂、受其夫孫某所托爲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2007年10月12日,株洲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正科级審判员陳明福,因犯受賄罪,被醴陵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妻郭利華因共同受賄,亦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間,陳明福利用擔任民二庭審判员职務之便,在辦理案件中,爲他人谋取利益,先後收受王律師、蔣律師等人賄赂76.27萬元。
2007年9月20日,河南新鄉市中级法院法官张林以與他人合作開辦公司的名義受賄,昨日,此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因受賄30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2007年,1996年至2006年間,李寶金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收受賄赂折合人民幣562萬余元。其中,李寶金利用职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4家單位人民幣共計317萬余元;利用本人职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员职務行爲,爲請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榮程聯合鋼鐵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和海潤達國際贸易公司總經理劉某人民幣共計229萬余元、美元1.8萬元、港幣1萬元。[20]
2007年,山西省高级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孟来貴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産来源不明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太原市中级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3月間,孟来貴利用职務便利,在審理案件中21次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和請托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收受人民幣253萬余元,美元15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一萬余元的手機五部、價值人民幣4200元的數位相機一部。 [21]
2007-03-28 烏鲁木齊鐵路运輸中级法院原院長楊志明等人涉嫌受賄案,楊志明、执行局原局長蔡紅軍、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開庭審理後分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 [22]原院長楊志明在任院長一职的5年期間,收受中介單位各類款項450余萬元,利用职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 財物10萬余元,並指使財務人员挪用公款10萬元;执行局原局長蔡紅軍超越职權,將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执行案件指定到該院違規执行;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在任职期間挪用公款近10萬元。烏鲁木齊鐵路运輸中级法院爲法院作爲單位犯罪主體提供了先例。2006年7月8日至9日,因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賄赂款451萬余元,被指控涉嫌單位受賄罪的烏鲁木齊鐵路运輸中级法院站到了刑事被告席上。此外廣西平南法院亦暴發法官腐敗窩案。2007年1月4日,湖南益陽市资陽區提起公訴的两名法官受賄案近日公開判決,長沙市中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長吕小瑞和执行员李德軍因收受賄赂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並處没收個人財産20萬元;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没收個人財産10萬元。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吕小瑞系長沙市中级法院審判庭庭長、經濟庭庭長、执行局局長,自1996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职務之便,爲熟知的律師和他人在審理案件中幫忙、給予關照,先後收受案件当事人和律師現金共計人民幣125000元,2000美元。
2006年,武漢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師暴發腐敗窩案,震驚中國司法界。 涉案人员不僅包括武漢中院常務副院長柯昌信和副院長胡昌尤,还包括副庭長3名、審判员7名、書記员1名。他們在審理案件时利用职權受賄,而且利益均沾。隨後武漢市中院院長周文軒又因涉嫌受賄,1996年至2006年6月,周文軒利用其擔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秘書長,武漢市中级法院院長、党組書記职務之便,先後收受原某保險公司武漢分公司、武漢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武漢某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某等12個單位和個人賄赂人民幣93.69萬、美金3000元、新加坡幣3000元、港幣9000元,並爲請托人谋取了利益。武漢中院两任院長"前腐後繼"。
2007年2月14日,宜賓市中院院長阮世能、成都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長曾林受賄案等一系列大案的曝光。
2007年12月23日浙江省甯波奉化市法院法官錢伟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6年7月5日被甯波市檢察院決定逮捕。經審理查明,錢伟星于1996年4月至2000年8月任奉化市法院西塢法庭庭長多次受賄。一審判決:錢伟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没收贓款人民幣30500元上繳國庫。
2007年月日江蘇南通中级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原副主任石國治,在1996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間,利用职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业務單位有關人员所送的賄赂,數額巨大;中级法院行政装備處副處長朱志明,在2005年中秋節至2007年2月期間,先後多次收受业務單位有關人员所送的賄赂,數額較大;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長徐文泉,在1998年至2007年間,利用职務之便,先後收受有關业務單位、案件当事人所送的賄赂,數額巨大;中级法院審判员孫大華,在2004年至2007年初,利用职務之便,收受有關业務單位、案件当事人所送的賄赂,數額較大。其中崔建華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没收財産8萬元。
2007年1月15日廣東潮州市中级法院两名法官黃中坤和谢细文因涉嫌受賄被立案起訴,查明他們接受刑事違法人员的請托,利用职便,爲請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此外,黃中坤还利用本人职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谋取利益。黃中坤共涉嫌受賄35430 元,谢细文涉嫌受賄3萬元。
2006年10月,四川達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長的张益勳、副庭長賈波濤和主審法官姚春林,多次接受上訴人楊情德朋友王某和律師何德福等人的請吃和禮金。經查,张益勳收下1.1萬元,姚春林收下3萬余元,賈波濤則收下9000元。四川金世達律師事務所原副主任何德福亦因介紹賄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年初,徐州中级法院民一庭審判長 \"席某\" 因受賄被起訴判刑;
2006年3月,徐州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某\" 因受賄被起訴判刑;
2006年6月,徐州市九裏區法院执行局局長兼院党組成员因受賄被"雙規";
2006年---,江蘇沛縣法院辦公室領導 "王某某" 因受賄等多種原因被審查(此人曾在沛縣法院破産庭工作,審理破産案件时受賄);
2006----江蘇賈汪區法院 辦公室領導 "王某某"因 贪汙被審查起訴.
2006年3月,徐州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某\" 因受賄被起訴判刑;
2006年6月,徐州市九裏區法院执行局局長兼院党組成员因受賄被"雙規";
2006年---,江蘇沛縣法院辦公室領導 "王某某" 因受賄等多種原因被審查(此人曾在沛縣法院破産庭工作,審理破産案件时受賄);
2006----江蘇賈汪區法院 辦公室領導 "王某某"因 贪汙被審查起訴.
2006年貴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長席裏龍、原执行员伍春發两法官涉嫌犯濫用职權、受賄罪一案一審宣判認定:席裏龍、伍春發濫用职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伍春發收受他人賄赂。法院以犯濫用职權罪判處席裏龍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伍春發犯濫用职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伍春發受賄贓款3萬元予以没收,上繳國庫。
湖南省高级法院原法官吳涌、张湘榮受賄案由涟源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涌、张湘榮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8年。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涌爲主受賄58.8萬元,分得贓款人民幣21.7萬元;參與受賄人民幣8萬元,分得贓款2萬元;單獨受賄人民幣28萬元,個人共計实得贓款人民幣51.7萬元。被告人张湘榮參與受賄人民幣32.8萬元,分得贓款人民幣13.7萬元。[23]
2006年,阜陽市中级法院在爆發"腐敗窩案"之後,相繼三任院長"前'腐'後繼"。一群吃喝嫖賭樣樣全的法官,他們不僅用当事人的錢吃喝嫖賭。而且还贪汙受賄、巨額財産来源不明;法官之間互相介紹參加吃喝和受賄;侵呑执行款24萬元達8年;甚至强奸当事人的妻子、奸汙当事人的母親。2006年9 月3日,安徽省檢察院稱,8月底,曾擔任阜陽中院院長的尚軍(女)、劉家義、张自民,因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産来源不明,分別被安徽省檢察院反贪局偵查终結司法腐敗的最典型案例是安徽阜陽中级法院五名法官集體贪汙受賄案。該法院副院長、經一庭庭長陳和平和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被"雙規"两名經濟二庭庭長,去年六月已因涉嫌司法腐敗被阜陽市人大撤銷法官的职務,其中經濟二庭庭長薛懿,多年来將一名打官司的農民欺詐至几近傾家荡産。此前阜陽中院原刑一庭庭長巫繼成,收下一位想給丈夫辦假釋的女人賣地的几千元後,在辦公室裏,這位有20多年庭審經曆的法官强奸了她,其犯有重刑的丈夫隨後假釋出獄。一名案犯强奸、輪奸多位少女,巫繼成與他的母親發生性關系後,大力相助让他差點逃出法網。至少與6名当事人親屬發生性關系的巫繼成,去年11月因强奸罪、受賄罪僅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阜陽中院法官原刑二庭副庭長李先義,被檢方從辦公室、住宅搜出巨額財物,因徇私舞 弊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原执行庭副庭長尚傑因职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缓期执行。[24]最具諷刺意味的是,連此種極醜陋的案件居然也成爲洗腦范例,官媒居然稱:"阜陽法院的问題的暴露正是得益于人民群衆對党和政府的信任,得益于受害人8年来的执着上訪,才引起了有關方面的重視"!2006年5月24日上午,曾主審"三湘女巨贪"蔣豔萍等大要案、被譽爲湖南省法院系统的"明星法官"———原湖南省長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組副書記、副院長唐吉凱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没收財産7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没收財産7萬元。 判決認定:唐吉凱在擔任長沙市中级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职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牟取利益,利用本人的职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员职務上的行爲,爲請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先後收受他人22萬元。唐吉凱爲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先後3次將收受湖南省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李民的15萬元行賄給原湖南省高级法院某領導。2000年11月,省高院某領導過60歲生日,李民與唐吉凱相约前往祝壽。在省司法廳招待所二樓走廊,李民送給唐吉凱1萬元的紅包,唐吉凱予以收受並將李民送的紅包轉送給該領導的妻子。 2001年3月,唐吉凱專程前往北京看望在北京開全國人大會的省高院某領導。在北京保利大厦唐吉凱住的房間裏,李民再次送給唐吉凱人民幣4萬元,唐吉凱予以收受並送給了領導的妻子。 2002年春節,唐吉凱打電话給李民稱:今年中院領導班子要換屆,希望給省高院某領導拜年时的禮物搞客氣點。次日晚上,在省高院某領導家樓下,李民將装有10萬元現金的纸袋送給了唐吉凱,唐吉凱予以收受後送給該領導。2003年唐吉凱利用职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夥同其妻陳利輝以不正当竞爭的行爲幫助科勒牌潔具、長沙碧海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南大學湘雅二医院中標,並獲取較大的中標份額,收受科勒牌潔具、長沙碧海实业有限公司尹曉峰和湖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部主任张端清賄赂5萬元。 2004年,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新建辦公樓需要辦公室家具,應张端清的請托,唐吉凱约請了天心區法院耿院長在某酒店吃飯,與张端清当面商谈家具业務的事,並請耿給予關照。2004年4月,张端清在包房裏將尹曉峰給的2萬元先期中介費交給了唐吉凱。
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级法院先後5名法官被中紀委、最高檢"雙規"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長、3名庭長、1名已退休老法官,另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師被調查,另有几名律師"出國",調查还在逐漸向基層法院滲透。深圳中院這次已被"雙規"或逮捕的法官中,有"先進工作者",还有"人民滿意好法官"。開始對中院法官廖昭輝、破産庭庭長张庭華、涉外庭庭長蔡曉玲、执行局二處處長李慧利、副院長裴洪泉及其前妻李慧麗9月底因涉嫌受賄被捕。李慧麗时任該法院的死刑部主任。檢察官表示,在裴洪泉的家裏查到2700萬元人民幣和95萬美元的現鈔。最高法院院長蕭揚10月表示,"中國法官的腐敗現象現在几乎已經成了痼疾",北京理工大學的胡星鬥教授说:"法官的腐敗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因爲目前的中國腐敗可能几乎到了所有的領域,法院也不例外"。
2005年3月2日,阜陽中院副院長朱亚、执行庭長王春友、經二庭長董炳緒被紀委"雙規",其中两名法官的妻子也分別被刑拘、"雙規" 。此後不久,經一庭庭長陳和平和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也被"雙規" 。如今這些法官已經大部分被定罪判刑。[25]2005年4月22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原法官吳涌、张湘榮受賄案,近日由涟源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涌、张湘榮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8年。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0年間,两被告人在共同辦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收受拍賣公司董事長胡剛所送的賄赂款。被告人吳涌爲主受賄20萬元人民幣,個人分得贓款7萬元;被告人张湘榮參與受賄14萬元,分得贓款7萬元。
2005年5月25日,四川省高院吳文學,成都中院执行庭原副庭長曾林受賄案,通過曾林分三次共向吳文學行賄16萬元。曾林亦于2002年9月共三次收受王賄赂的40萬元。此外还查明,曾林利用职權收受賄赂130.5萬元(其中有32萬元系與其妻共同收取)。3月10日,綿陽中院一審以受賄 罪判處吳文學有期徒刑10年,並没收個人財産3萬元。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曾林無期徒刑,並處没收個人財産40萬元;以介紹受賄罪判處曾有期徒刑2年,決定合 並执行無期徒刑,並處没收個人財産40萬元。一審判決後,二人不服上訴至省高院。5月17日,省高院终審維持原判。
2005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级法官鄭海石因受賄143萬元被東莞市中级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而在法院認定的13次行賄事实中,有4次行賄人正是濮勇發、李喜悦、张堅、馮友4名律師。2005年12月末,廣東省紀檢委就掌握了时任廣東省高院院長李伯濤與其女兒,女婿多起受賄的重大案件,他們向时任廣東省委書記张德江批示跟蹤審查,可是被省長黃華的之妻姜樂仪扣發不辦。2006年1月10日,羅幹在與肖揚密谈了5個小时後,李伯濤被允許回廣東繼續工作!然而李伯濤回到廣東後變本加厲打擊 舉報人,並让其女婿不惜買凶追杀舉報人,直至2008年3月下台止。李伯濤女婿爲虎作伥以律師身份在廣東大搞撤訴和撈人的生意,雖名不見經傳, 执业不到8年居然搛取超過十億元人民幣!直至2008年8月被中紀委抓捕。 (
2005年11月28日,原青島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長鄧甯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濫用职權、受賄、挪用公款等罪。經庭審,這位执行法官的贪婪面目層層暴露,其擔任過青島市中级法院知识産權庭助理審判员、青島市中院执行局执行员、青島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長等职,共受賄88萬元。
2004年3月,武漢中院法官窩案涉及法官13人、律師44人。其中涉嫌犯罪的有副院長2名、副庭長3名、審判员6名、执行员和書記员各1名。而到今年,武漢中院院長前腐後繼,院長周文軒也變成受賄罪犯。[26]
2004年4月7日,湖北省漢江市中级法院分別判處武漢市中院的两名原副院長柯昌信和胡昌尤有期徒刑13年和6年零6個月,柯、胡屬下的10名法官也先後受審並被判刑,武漢市紀委稱,上述10多名法官共受賄400余萬元。
2003年12月1日武漢海事法院法官范屹岩、张金漢受賄10萬元,使走私分子逃脫關税210余萬元。昨日,此两人在武漢市中级法院受審。檢方指控:1999年7月,上海天乙企业發展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巴拿馬玉堂星航运公司,隨後,玉堂星公司購買了利比裏亚籍一艘名爲"埃特"號、制造于 1975年的油輪。由于該油輪已严重"超齡",不能作爲營运船舶購買入境。天乙公司遂將該輪更名爲巴拿馬籍"玉堂星"號。爲達到將此輪"變"成國輪再予出售的目的,天乙公司總經理邢飛及公司船舶部經理汪濤、副經理汲義强等人,與上海兆衆工贸發展中心經理陆永康合谋,"制造"玉堂星公司拖欠兆衆中心船款的" 債務糾紛",獲取武漢海事法院對債權、債務的司法确認,並以此爲據辦理國內營运手續。同年8月,該法院法官范屹岩、张金漢两人分別按照天乙公司的要求,合 作"導演"這起"蹊跷"案件,並分別獲取10萬元好處費。2000年2月,天乙公司顺利領取"玉堂星"號油輪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適航證書,從而使這艘外油輪顺利"變"成中國油輪。
2003年6月11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原法官祁藏平,日前被武威市凉州區法院以受賄5。5萬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劉春意任鄭州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長,同时兼任鄭州市中级法院駐鄭州合作銀行(現鄭州市商业銀行)專案組負責人。經新密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河南拍賣有限公司經理张某,通過劉春意將150萬元拍賣款從法院账戶轉至拍賣公司账戶。其後,张某分两次給劉春意送現金2萬元和手提電腦一台。2004年上半年,江蘇省無錫市一公司董事冷某爲獲取專案組拍賣信息,送給劉春意6萬元現金。2004年下半年,在执行沙隆達制藥廠擔保鄭州炼油廠在商业銀行貸款一案时,劉春意分两次從鄭州炼油廠總經理王某處索取現金10萬元。2004年,劉春意 在辦理鄭州百瑞信托申請执行登封铝业公司一案时,收受登封铝业公司副總經理蘇某送給他的10萬元現金。新密市法院以被告劉春意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決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没收個人財産價值人民幣55萬元。同时,責令被告劉春意對所參與挪用的公款150萬元予以退賠。此前,鄭州市中院执行庭原庭長张福升利用执行工作之便,收受賄赂164萬余元,被登封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福建省高级法院原法官赖某涉嫌受賄一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赖某在擔任福建省高级法院刑庭助理審判员期間,于1999年利用职務便利收受賄赂5萬元。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並在審查起訴階段檢舉揭發了他人的犯罪事实。[28]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名區法院的副庭長,在一宗民事經濟糾紛案中,爲了一套住房的好處,違法立案、枉法裁判、出具假判決書。更離譜的是,在河南省新鄉市主審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公然索賄,当事人被迫写下五萬元「借條」。几年後,法官居然持「借條」到法院起訴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償还「借款」。荒唐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證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仍然判決其償还「借款本息及滞納金」等共計七十六萬元,並强制执行。[29]
"三盲院長"的山西绛縣法院原副院長姚曉紅,近日一審被运城地區中级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终身,没收個人財産5萬元,追繳其非法所得16.75萬元;其他有關涉案的違法犯罪人员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被定罪判刑的廣東高院原經濟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蘇利民,是"通吃"原告、被告的典型。據官方披露,2000年5月至2001年9月,蘇利民在擔任省水利水電機械施工公司訴廣州市安坤置业建設有限公司一案審判長期間,多次接受雙方当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請吃,收受賄赂及購物卡等共計9.7萬元。其中收受上訴方賄赂5.4萬元,收受被上訴方現金4萬元及3000元的購物卡。蘇利民受到開除党籍和行政開除處分,並被追究刑事責任。[30]赵虹爲廣東省高级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原是廣東高院審判監督庭法官,于2008年7月任副處级審判员,2009年2月赴廣東陽江中院挂职副院長,被舉報受賄10萬元。
丁海玉的"官司生意經",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賄法官,收入就是打贏官司。從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數與他有過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個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銀川中级法院和甯夏高级法院掀起了連贏數十場的"官司風暴",被当地人認爲是奇迹。直到2006年6月15日丁海玉被四川省什邡市逮捕时,官司勝訴背後的法官受賄、枉法裁判才逐漸浮出水面。據中紀委調查,丁海玉案件中被查處的領導幹部共有38人,包括12名廳级幹部,26名處级幹部,其中法官25名。甯夏高院确認,石嘴山中院是丁海玉的行賄"重災區",從前院長魏兰芬到立案庭的普通法官,共有12人受查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石嘴山中院副院長楊金彪,受賄金額97851元,2008年3月20日,以受賄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石嘴山中院立案庭庭長吳平。2008年3月20日,以受賄罪被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石嘴山中院法官申保金。2008年5月16日,被以受賄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其1年2個月有期徒刑,缓期1年6個月执行。石嘴山中院法官樊長友。2008年5月16日,被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甯夏高院民二庭副庭長徐福榮。2009年3月1日,以玩忽职守罪被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2009年3月12日,德陽中院對丁海玉判以詐騙罪、偷税罪、非法持有枪支彈藥罪,合並执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340萬元。丁海玉創辦的公司金豐集团及金豐房地産公司,也因偷税罪被處罰金961萬元。颇有意味的是,盡管丁海玉行賄了如此多的官员與法官,但檢方並未指控丁海玉的行賄罪。據悉,涉嫌腐敗的法官中,除了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院長魏兰芬、副院長楊金彪等人之外,还包括甯夏回族自治區高级法院副院長鈕剛等人。
三、党控司法的政法委制度是法官腐敗的體制性根源——司法不獨立導致司法公正正義荡然無存
司法獨立體制最初建立于17世紀中叶的英國。1641年英國爆發革命,結果導致查理一世被議會組成的三名法官處死刑,據考證英國革命最重要的起因之一正是因爲司法體制不公。此前英國國王有權隨时決定法官的任免,任何不依國王旨意判案的法官,要么丟掉法官职位,重者甚至丟掉腦袋。因此1660年《威斯敏斯特議會宣言》宣布:議會不得幹涉行政,也不得幹涉司法機構的活動。議會于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中确立了法官獨立制和终身制的原則。至此,體制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已經完成。在成文憲法中對司法獨立加以确認最早的是美國,1787年《美利堅合衆國憲法》規定: "合衆國的 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时規定和設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爲端正,得繼續任职,並應在規定的时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职期間不得減少"。從此,司法權由法官獨立行使形成了西方世界普遍接受的一個司法原則。司法獨 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职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政党、团體和個人的幹涉,根據事实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做出公正判決的原則。聯合國《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7條規定:"向司法機關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適当地履行其职責,是每一會员國的義務。" "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吕耿松先生對政法委作了專題研究並歸納指出:"中國共産党政法委员會是中國共産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會的一個機構。主管政法工作,指揮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工作,並與紀委共同指揮政府監察部門,與軍委共同指揮武警部隊。簡稱政法委。"
政法委是中國共産党控制中國社會和民衆的工具,是個類似明朝的西廠、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的特務組織,它的權力要远远大于上述几個組織,因而它的罪惡也远远超過後者。[31]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要向公安部長周永康作工作彙報。共産党的各項政策迄今成爲司法工作的援引依據,有關重大的刑事案件則受到從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的实際操控,而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會,就是共産党在司法系统的代言人。
党委審批制度。在战爭年代,在"革命根據地",捕人、杀人都由党委審批,並形成制度。共産党奪政權以前主要靠軍隊,奪權後則主要靠公檢法司等機關鎮压民衆,鞏固政權。政法委员會制度正式建立于1949年。政治法律委员會簡稱政法委,負責指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會四個部,後来公安部又納入這個系统。此後,政法委成爲管辖范圍最廣、權力最大的一個指導性委员會,成爲"不是法院的法院"实质爲中國的蓋世太保。
1951年底中央政法委采取合署辦公,即將中央政法委五個機關: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會、最高法院、最高檢 察署聯合起来辦公。六十年代初,中共中央成立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其在文革时發揮的作用最大,直至八十年代初才由政法 委员會取代,成爲党內正式機構。1987年中共"十三大"後,赵紫陽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得以依法獨立行使职權,互相監督與制约,以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但1989年六四大屠杀後,鄧小平江澤民走向反動,党政分開、司法公正不提了。1990年初,中共中央頒布《關于維護社會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稱:"中央決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會","主要對政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当好党委的參谋和助手"。1995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頒發《關于轉發<中共中央政法委员會關于加强各级党 委政法委员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廳字[1995]28號)强調:"各级党委政法委员會是党領導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門,擔負十分重要的职責,必須從各方面加强工作"。該文增加了政法委組織、協調、指導社會稳定工作等职能,正式提出領導政法工作的任務。1999年4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强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發[1999]6號),明确:"政法委员會是各级党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門"。其共有十二項职能:領導、管理、組織、協調、監督、督促、協管、排查、調處、查處、推動和指導。因此政法委對公、檢、法、司、國安系统的控制無孔不入,密如鐵桶。導致中國司法獨立不啻是個夢呓。[32]
政法委是中共"人民民主專政"的实際操縱者。政法委最大的职能实质上是爲虎作伥,殘害生靈;另一大罪孽是破坏司法獨立。中國共産党的喉舌公然欺世稱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都有相關司法獨立的內容,以此说明中國是個实行"社會主義民主"的國家。政法委一項重要制度是案件協調制度,通常是召開"小三長"(涉案的三方負責人)和"大三長"(法院院長、檢察長和公安局長)聯合會議来解決重大刑事疑難案件。從法理上讲,顯然違背司法獨立。後果是:警方根據檢察院起訴的需要搜集證據;檢察院又根據法院判決的需要起訴,一切都是圍绕着"党的利益"進行,這在政治性案件中表現尤爲明顯。李銳在中共十六大會議上提出撤銷政法委、确保司法獨立的主张。他指出:"政法委是党內機關,現在由党的政法委書記统管國家的公、檢、法执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 方針相抵觸"。
政法委書記的主要功用是以"協調公檢法工作關系,協調党的機關與審判檢察機關關系"的名義,来保護中共及党控法院的諸種罪惡。另外,紀委要查處法院幹部必須與政法委"協調",而"協調"期間,法院早已銷毀了重要證據。"中紀委特派調查組"本身是個非法機構。官员犯的是國法,理應由現行法律约束,而"中紀委特派調查組"是共産党的臨时性機構,其实质上將党淩駕于國家和法律之上。
1985年8月聯合國大會決議核准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1993年6月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行動綱領》將司法獨立列爲实現人權和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條件。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团體和個人幹涉。" 等于默許共党幹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33]1954年憲法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過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取消了有關獨立審判的規定。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形式是審判委员會和合議庭,然而在实際操作中,两種組織形式之間未形成明确的职責范圍。《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委员會不僅有權討論 案件,而且有權做出決定,並特別强調"審判委员會的決定,合議庭應当执行",結果使法院獨立審判公開審判流于形式。案件的審理,一旦審 判委员會做出決定都必須無條件予以执行,其裁決有终局性效力。也就是说在实際審判的過程中真正參與審判的法官没有決定權,实際決定權掌握在庭外的審 委會手中,亦即曾在大陆香港和台灣执业19年的加拿大著名海事和人權律師克莱克歸納之"判者不審,審者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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