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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9月 22, 2014

【维权网18492】 人权律师刘士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迫害,9月23日将开庭审理

(维权网信息员包天青报道)为受公权力侵害者伸张正义,2009年被剪牌、20144月被驱逐出广州的人权律师刘士辉,应上海公民的邀请来到上海为行政诉讼的案子(又称"民告官")义务提供法律帮助。可在当今的社会环境里,真真愿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就成为自称"为人民服务"的一小撮人的眼中盯、肉中刺。

2014513日刘士辉律师应邀到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家里作客,刘士辉律师和陈建芳与许建军都被抓。许建军次日凌晨2时获释;陈建芳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取保候审获释;刘士辉律师被刑事拘留后转行政拘留10日,实际关押了12天。526日,刘士辉律师被上海国保强行绑架到浦东国际机场,还威胁刘士辉律师:"以后不许再来上海!再来砸断你的狗腿!"。上海国保伙同内蒙国保把刘士辉律师强行带离上海。

725日,人权律师刘士辉再次来到了上海,把迫害他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告上法庭。浦东新区法院已立案,定于2014923日下午1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浦东新区法院29法庭开庭。,可以乘坐地铁2号线到上海科技馆下车2号出口或7号出口步行约10分钟到达。

附: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刘士辉,男,出生于1966212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9组。身份证号码:150428196602121116。电话:1364088684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电话:021-50614567
负责人:张俭,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20214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确认被告将原告超期处罚(羁押)2天的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承担因违法拘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890元。
4、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513日傍晚,原告到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朋友陈建芳家里吃饭,刚到陈建芳家门口,突遭被告雇佣的七八个黑社会人员围堵,后来被强行抓入被告处。514日下午三点许,两个上海便衣国保对原告进行审讯,宣布"上海不欢迎你",指令原告"从上海滚蛋"。原告不肯接受被非法驱赶的待遇,说明还要在上海寻求律师重新执业。国保斥责道:"你就死了这条心!上海不可能让你做成律师的。"原告坚持做不做律师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坚持即便最终做不成,我也要尝试一下。国保发现无法迫使原告主动离开上海,最后悻悻而去。14日晚上,被告工作人员宣布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将原告刑事拘留,投进浦东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原告曾经晕倒一次,并出现右手食指麻木,看守所进行了抽血化验。刑拘期间,除了525日下午被告的两名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简单询问并告知次日将释放的消息外,没有其他警察对原告进行过提审。

526日,在被刑拘12天后,原告被释放。直到被释放,被告工作人员才给原告一份当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此时原告才知道释放是因为"刑事转行政拘留":用12天刑拘期限折抵了10天行政拘留,造成超期处罚(羁押)2天(见证据1-2)。

原告被释放,被告工作人员一直拒绝返还身份证,并且不顾原告的呼叫和挣扎,甚至不顾原告行李箱还在朋友处的事实以及置原告一再要求到朋友处带上行李的强烈要求于不顾,当即用暴力手段将原告强行绑架到浦东国际机场,并即刻与家乡国保通过特殊通道登机飞回内蒙(见证据3)。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从看守所大院暴力绑架塞入汽车时,还不忘恶狠狠地威胁:"以后不许再来上海!再来砸断你的狗腿!"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刑事转行政拘留纯属政治构陷和迫害,其违法性人所共知,不言而喻。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被告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9890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刘士辉
                                    201481
附:本诉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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