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4月4日,张亮通过邮寄向南通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早在2011年10月14日,张亮通过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得知2003年8月4日向第三人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通拆许字(2003) 第04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此之前,张亮从未见过,也没有听到其所在地区拆迁颁发过拆迁许可证。于是,张亮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拆迁过程中,张亮一家遭遇了暴力威胁和殴打。2009年5月,张亮不堪拆迁暴力,从家中逃跑。期间,张亮的6间房屋被偷拆了3间。张亮向公安举报,渺无音讯。张亮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早在2003年,南通房管局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故张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张亮认为:
1、南通市房管局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前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正当程序,拆迁与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听取政相对人的意见系应有之义;
2.、拆迁许可证在公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南通市房管局没有在拆迁地区内张贴拆迁许可的公告,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被诉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不具备法定的要件。
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南通市房管局于2003年8月4日向第三人南通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通拆许字(2003)第04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此案可谓一波多折。历时3年,经一审、二审、重审等程序,法院制作了一份判决书,五份裁定书,即:1、崇川法院(2012) 崇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2、南通中院(2012) 通中行终字第0056号《行政裁定书》;3、崇川法院(2012) 崇行初字第0068号《行政裁定书》;4、南通中院(2013) 通中行终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书》;5、南通中院(2013) 通中行监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书》。6、港闸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书》。
最近的一个裁定书,即:港闸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张亮起诉。其理由是张亮的起诉超过诉讼期限。但张亮认为:
南通中院(2013) 通中行监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书》明确指出:"一审在审理中,对张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的释明不够准确和到位,存在一定问题,本案在此予以纠正。张亮如认为上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仍然可以起诉。"故张亮据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原审认为张亮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期限,显然与生效的南通中院(2013) 通中行监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书》相悖。张亮认为,原审无权对抗通中行监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更无权作出违背南通中院裁定的裁定。南通中院的上述裁定认为张亮"仍然可以起诉",换言之,张亮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超期限的问题。本案一波多折,缘于原一审法院释明不到位。既然是原一审的错误,就不应当由张亮承担责任。张亮请求南通中院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且勿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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