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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22, 2015

【维权网20301】 济南李兴贵因截访者报案而被拘留,起诉公安机关今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5月21日,济南李兴贵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处罚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兴贵委托倪文华代理。

2009年2月以来,李兴贵苦心经营的济南康达尔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麟祥街54、56号的厂房,连续遭遇了六次暴力拆迁。公司的厂房终于在陆陆续续的暴力拆迁中夷为平地,财产被毁,工人被暴打。李兴贵无数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全无结果。

李兴贵走投无路,只得走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他多去北京上访,多次被截访。2012年7月11日,李兴贵因上访被拘留10日。这次被拘留也是因上访。李兴贵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认为,李兴贵在中南海周围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三次,属于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对李兴贵拘留10天的决定。

李兴贵的代理人倪文华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一指出其错误,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首先,该公安机关对李兴贵的治安处罚无管辖权。虽然李兴贵的户籍在济南市市中区,但其居住的房屋早在09年遭遇了强拆,现住在济南市历下区,故市中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治安没有管辖权。退一步说,即使李兴贵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也只能由历下区公安机关管辖,故被告无权管辖。

其次,被告的办案程序违法。(1)本案治安案件的《受案登记表》记载是2014年5月14日受理的,但到2014年12月6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公安部125令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但本案治安案件半年才作出处罚,显然违反法定程序。(2)本案报案人王伟系原拆迁办工作人员,受拆迁办指派对李兴贵进行截访,截访不成就报案。也就是说,王伟本身就是截访者,截访不成,摇身一变就成了报案人。拆迁方既是强拆实施者,又是截访人,还能化为报案人,并有直接处理信访事项的权力,与信访局和公安机关勾勾搭搭,何来公正?(3)关于处罚的审批文件,是被告当庭提供的,且系复印件,原告方不予认可。

第三,被告公安机关认定李兴贵严重扰乱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说法,就根本站不住脚的。所谓"周边"的范围是模糊不清的范围。被告公安一方面认为李兴贵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一方面又认定李兴贵只是受了三次训诫,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既然认定是训诫,就不存在严重扰乱。如果是严重扰乱,就不能是训诫。 况且,只有一次训诫是受案登记前作出的,另二次,是受案登记后作出的,与本案无关。故不存在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的事实。

最后,被告公安适用法律不当。被告公安援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该规定所列举的公共场所名称,并不包括"中南海周边"。至于该规定提到"其他公共场所"是否包括"中南海周边"呢?倪文华指出,这里的"其他"并不等于包罗万象,也不能随意妄断,应当由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被告公安虽然有治安处罚权,但没有司法解释权,无权对"其他"作出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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