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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6月 16, 2015

【维权网20508】 河南农妇冯改娣所谓敲诈政府获刑11年 舒向新律师受聘为二审辩护律师(附:辩护词)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本网获悉:6月15日,  舒向新律师作为农妇冯改娣所谓敲诈政府获刑11年案的二审辩护律师会见了"敲诈公安局的当事人"冯改娣。

此案是2008年因河南内黄县官员惊吓导致冯改娣的女儿残疾,2012年公安局等部门给付冯改娣60万元救助金,终结信访事宜。一年七个月后,公安局撕毁协议,以冯改娣敲诈公安局等部门为由予以抓捕。一审竟被判刑11年。舒向新律师今年5月份受聘担任冯改娣二审辩护律师。此案二审令各界关注。

河南农妇冯改娣所谓敲诈政府获刑11年,令人震惊,本网将持续关注。

附:舒向新律师关于冯改娣敲诈政府一案的无罪辩护词

尊敬地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舒向新律师。我于2011年5月被济南市公安局指控敲诈勒索政府。舒向新"敲诈政府案"被指控的金额超过百万元,金额远远大于上诉人冯改娣,现济南司法局已经发还我的律师证,山东省政府和山东司法厅答复没有不允许舒向新律师执业的规定。
  
2015年5月舒向新律师接受上诉人冯改娣亲属冯晓磊委托,担任冯改娣敲诈勒索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等六家政府的辩护人。舒向新律师完全同意刘晓原律师的辩护意见,现针对一审判决再发表冯改娣无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案时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冯改娣敲诈政府的刑事侦查卷宗中,有二个2012年内黄县的文件(《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和《关于印发<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还有公安局等六家政府与冯改娣签订的《协议书》。二份文件和《协议书》记载:2008年内黄县国税局焦某等9人到冯改娣家中闹事,又开着工商局的公车到冯改娣家闹事,导致冯改娣女儿冯晶晶被恐吓引发癫痫病,冯改娣到国税局讨说法时又被谢某打伤住院。各涉及案件单位工作不彻底、不到位,没有尽到应尽职责。冯改娣多次进京上访,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内黄县委副书记郑象征主持下,召开了冯改娣案件协调会,决定由内黄县公安局等六家单位,给予冯改娣一家60万元的救助金。冯改娣2012年12月20日签订协议书后,出具了收款凭据,签署了息诉罢访表,同意其女儿医疗问题由冯改娣自行解决,并不再就前期的问题进行上访。
  
收到60万元救助金后冯改娣遵守了《协议书》,未再针对《协议书》的问题上访。2013年冯改娣的邻居都扩建房屋。2013年4月,冯改娣家扩建房屋时,内黄县城管执法局人员却对冯改娣挑逗式执法,开车到她家强行制止施工,冯改娣患病的女儿被闯入家中的城管队员惊吓,当场昏迷。冯改娣报了警,交警到场扣了城管局三辆无牌照车。冯改娣女儿病情加重后,冯改娣反映内黄县城管执法局的问题,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处理,2014年冯改娣开始进京上访反映内黄县城管执法局的问题。
 
针对2014年冯改娣进京上访的问题,在2012年公安局等六家政府给付60万元救助金一年零七个月后,2014年7月11日内黄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开会,对冯改娣以"敲诈勒索政府"为由刑事立案。2015年1月4日宣布判决冯改娣有期徒刑11年。

二、如果冯改娣收到公安局等六家政府给付的救助金构成敲诈勒索罪,县委副书记郑象征和六家政府的负责人将国家60万元给付冯改娣构成了失职、渎职。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应追究刑事、党纪和行政责任。出尔反尔、不守约定、滥用职权的官员未处罚,不能处罚守约的老百姓冯改娣!

三、政府不是纸糊的,政府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索要的财物是可以公有财物、也可以私有财物,但被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是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因为,单位或者政府机关,不可能被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四、"未审先定罪",本案从立案侦办、到审查起诉、再到一审审判,诉讼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冯改娣敲诈政府的刑事侦查卷宗中有一份2014年7月22日内黄县公安局《关于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协调会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记载:"2014年7月21日,内黄县委政法委在公安局七楼会议室召开案件协调会,专题研究冯改娣敲诈勒索案件。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邵建新、县法院副院长张建波、县法院党组成员赵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希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项东、县公安局副局长郭红兵、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张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李慧敏、长庆路派出所所长高广法、长庆路派出所民警赵同亚等人,会议由邵建新副书记主持。最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改娣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按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说明》充分证明:出尔反尔、不守约定、滥用职权的官员们,在刑事立案之前,已经给冯改娣未审先定罪!

五、上访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和途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内黄县政府部门未及时解决冯改娣2013年的问题,导致冯改娣2014年进京上访。不应把内黄政府的过错归罪于上访人,不能认为是"非法上访"。
  
综上所述,辩护人舒向新律师曾被指控敲诈勒索政府,并且被指控金额远远大于上诉人冯改娣,辩护人舒向新律师无罪。冯改娣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政府)罪,冯改娣无罪!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
2015年5月15日
舒向新律师电话:1586663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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