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筆者取得學位後立即束裝返台服務,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1978年底中美斷交,那個年代…風雨飄搖,台灣經濟卻快速起飛。當時政府上下一心,從尹仲容到李國鼎、到孫運璿、到趙耀東等人,傾全力以開放胸襟拚經濟。這些風光…一去不返,政府做法趨向保守實為重要原因之一。
2008年以來,政府開放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簽署ECFA、鼓勵金融打亞洲盃、爭取加入亞投行等,推動台灣資本市場接軌國際…值得肯定。而將這些宏觀政策落實於個案,是我們殷切的期盼。
以去年因「泛陸資」而被拒絕上櫃申請的F-中晶案為例,在全球化與中國崛起下,許多國家歡迎陸資,我們反其道,還將所謂「泛陸資」貼上「陸資」標籤,明顯抑制了台灣發展的可能性。
我國僅開放台商及外企來台上市櫃(即F股),並未開放大陸企業。外企含有陸資者,係以「陸資持股比例或控制力」交錯對待,已經相當嚴格。而所謂的陸資,依兩岸條例及相關函釋,「陸籍或陸資」係以國籍(即兩岸條例指「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為認定標準。
F-中晶登記於開曼群島,主要在大陸從事雲母合成產業;其董事長(大股東)2006年(開放F股上市櫃前)取得菲律賓國籍(依大陸地區法律,即喪失大陸國籍及戶籍),但我主管機關仍認定其持股屬「陸資」;幾經波折,F-中晶留下一句「強摘的果子不甜!」放棄上櫃申請。
中晶案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去年8月公布《大陸地區企業透過架設第三地區控股事業申請來台掛牌說明》,若股東原為陸籍但有變更國籍者,除有註銷陸籍證明外,其是否為「陸資」,開出四項判準:(a)「是否符合兩岸條例規定」;(b)「是否涉規避法令而轉換國籍」;(c)「生活與經濟重心是否均在大陸」;(d)「是否有其他客觀事實顯示為陸資等」。
上述判準需以明確事證判斷,避免偏執,而(c)太過抽象,易形成行政恣意的缺點。
大陸已是世界的工廠與市場,重要營運據點或市場在大陸的外企,其負責人生活重心在大陸是常態;「股東之配偶子女等親屬是否仍為大陸籍?是否長住大陸?」與「是否為陸資」更無當然關聯;「企業生產或銷售重心是否均於大陸」也與股東國籍無關,此項判準殊值商榷。
主管機關在檢視「陸資」時,不宜無限上綱,否則即有以「原籍」論陸資而致違反兩岸條例之嫌。股東雖曾為陸籍,但取得外國籍時,依大陸的法律即喪失大陸國籍與戶籍,依兩岸條例,基本上應屬「非大陸地區人民」。
建議金管會調整做法,回到鼓勵優質外企,宣示歡迎大股東祖籍原為陸籍,但非為規避法令而已取得外國籍之優質外企來台上市櫃。退一步言,就算要採嚴格作法,也應增加法令的確定性,審查掛牌過程更應注意「正當法律程序」;具體執行採兩階段審查,可先審查是否規避法令轉換國籍,明確告知審查結果,再審查是否符合其他上市櫃標準。
據報導,逾50家原定在台掛牌、具「泛陸資股東」的外企,在掛牌說明公布後紛紛撤回申請。BBI生命科學公司(大股東原為陸籍,多年前取得加拿大籍)轉往香港上市。韓國交易所也頻向這些「向台灣敲門後卻步」的外企招手。
不合理的「泛陸資」門檻,對F股會產生寒蟬效應,我們真要想想,這對台灣資本市場的發展是好事嗎?
(作者是法學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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