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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6月 12, 2016

【维权网22725】 无锡人权捍卫者丁红芬遭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三级法院枉法驳回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6月8日星期三,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丁红芬遭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三级法院枉法驳回行政诉讼。

2012年12月21日,无锡丁红芬向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支队申请护照和港澳往来通行证,2013年1月4日,出入境管理支队作出《不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丁红芬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丁红芬向崇安区法院起诉,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却莫名受理并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1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丁红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丁红芬不服一审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无锡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锡行诉终字第010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丁红芬向无锡中院申请再审,2015年10月21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行诉终字第0109号《释明函》,认为中院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丁红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2016年5月11日,江苏省高院作出(2016)苏行申23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丁红芬的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维持原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其理由完全相同,均是以丁红芬涉嫌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决定对丁红芬的申请不予办理。然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丁红芬认为,其对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支队的《不批准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这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三级法院却硬要把我对出入境支队的行政行为不服,强行改变为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显然,更是滥用职权,公然违法。

丁红芬说:"依法治国,永远是我们的中国梦,司法改革,越改下面越黑,我们看不到权力进笼子的行动,反而,我们看到基层政府仍然在为非作歹,肆无忌惮滥权枉法,侵害百姓合法权益,我们上访维权,政府官员就动用从上到下一条笼的腐败利益链,自下而上,层层级级买通官员,让我们无处申冤,这就是民主、法治、人权的中国,老百姓,永远是它们案板上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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