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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25, 2016

【维权网23033】 周世锋代理律师杨金柱起诉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金柱,男,汉族,大学文化,19569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身份证号码432501195609220010,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家庭住址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109号。联系电话:13908460728.律师事务所电话:0731--88210898.

告: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玉芙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崇明路(原水上公园)与长实道交口金都花园B1
联系电话:022-23670697 022-23670903 传真:022-23670697

由: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请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三、请求判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相识多年,双方曾经口头约定:除非两人同时被抓,否则,互为对方竭尽全力辩护,律师费均为1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认识周世峰律师多年。现有网上公开资料证明,原告和周世锋律师有以下业务往来。
    
1、原告和周世锋律师在20148月合作办理天津私募69亿资金的申诉代理案件。
   
天津私募案是原告和周世峰律师唯一合作办理的案件。该案,原告为69亿天津私募案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冤弱法律援助基金中拨款70万元,其中给周世峰、黄力群等律师每人支付了律师费五万元。这有当时的博客文章和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付款凭证为证。
    
2201412月,原告拟捐款200万元人民币,周世锋律师拟捐款100万元人民币,待筹措到800万元注册资金后,依法注册"中国华夏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412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原告在新浪博客发表文章《杨金柱等人筹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向中国第一个宪法日献礼》。该文提到:原告作为发起人捐款200万元,周世峰律师作为发起人捐款100万元,在筹措到800万元注册资金以后,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正式向国家民政部申请注册成立"中国华夏法律援助基金会"。
   
320153月,原告发起组建"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学者律师团",周世锋律师接受原告邀请出席了第一次筹备会议。
     
2015315日,原告发起组建"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学者律师团",在长沙大华宾馆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周世峰律师从北京飞到长沙参加了该次会议。这有当时的博客文章和照片为证。
   
万幸的是,原告除了和周世锋律师有以上三次业务往来之外,没有参与过媒体公布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40个案子中的任何一个案件。否则,原告今天也就和周世峰律师一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关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里面读书,起诉之事,则无从谈起。
        
原告和周世锋律师于201486日在天津合作办理私募69亿资金案。当晚,两人在宾馆房间谈论案件时,觉得此案风险很大,遂约定:今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除非两人同时被抓,否则,互为对方竭尽全力辩护,律师费均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2015712日,原告在周世锋律师颠覆案发生后的第三天,即接受周世锋律师亲弟弟周玉虎的委托担任周世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2015710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因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712日,原告在博客上公布了周世峰律师儿子周伟(在德国留学)的授权委托书和岳林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在周伟向原告作出两点承诺(不接受任何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和不在国外媒体发表任何有关其父亲案件的言论)的情况下,原告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向长沙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送交书面报告以后,公开宣布担任周世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2015715日清早,原告在博客上公布了下午二点钟飞北京的航班号和预定的公安部招待所一间大床房的消息。上午10点钟,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来到原告办公室进行劝阻。原告的办公楼下,长沙国保有两部车堵在门口。原告在办公室对王剑处长说:"杨金柱律师今天依法去北京履行律师辩护职责,如果国保们要非法阻拦,杨金柱律师今天就要和国保们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不是杨金柱律师将国保们一刀杀死,就是国保们将杨金柱律师一枪爆头。"并且将手中的水果刀砍在办公桌上,至今刀痕犹在。随后,原告接到国保郭大队长的电话,在电话里对郭大队长也说了同样的话。郭大队长对原告说:我们今天是依法传唤你。如此,原告放下手中的水果刀,和妻子李茂林律师以及王剑处长下楼,乘坐王处长的车去长沙市司法局,国保的两部车在后面跟随。由于长沙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主要领导的强力阻拦,也由于妻子李茂林律师的苦苦哀求,使原告当日未能成行。
    
2015813日上午,原告去了天津市河西看守所,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赵大队长面交了周世峰律师亲弟弟周玉虎的授权委托书、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公函和会见函,出示了律师执业证,要求会见周世峰律师。赵大队长对原告说:周世峰律师现在是监视居住,涉嫌多个罪名,有一个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不准予会见。
   
2016112日,周世峰律师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被逮捕,关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原告于当日下午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拒绝,一个人冒着严寒在看守所坚守到晚上8点多钟。天津市公安局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警察来到看守所和原告交涉。直致天津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打来电话说13日下午一定给原告一个说法,原告才离开看守所。
   
2016113日下午,由于湖南省律师协会周爱梧秘书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于当日上午赶到天津和天津市公安局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天津市公安局李斌警官告知原告:周世峰律师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不准予会见,将给原告出具书面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016118日,天津市公安局给原告出具了(预)不准见字(20161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全文如下"因周世锋等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周世锋。"

三、2016614日,周世锋律师的亲弟弟周新顺委托原告在周世锋律师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其辩护人
    
2016614日,周世锋律师的亲弟弟周新顺给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担任周世锋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2016616日下午140分,原告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卫室,出示了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要求门卫联系公诉处负责人。大约过了5分钟,门卫在打了几次电话后,一个女检察官接通电话。原告向该女检察官说明了情况后,该女检察官告知原告:周世峰律师已经委托了两名辩护人,不能再接受原告的法律文书,也不和原告见面。并随后挂断电话。
   
当日下午,原告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信访室被两位检察官忽悠了一个下午,没有任何领导和原告见面。但是,原告在该信访室填写了检察官提供的正规表格,并且将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周新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原告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交给了检察官。
    
2016617日,原告在新浪博客公开发表致天津市检察院于世平检察长的公开信《于世平检察长,"两高三部"20159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天津还有法律效力吗?》,之后,在天津市检察院大门口安安静静地坐等一天,没有任何领导和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只好在天津市检察院大门口对面的草坪翻筋斗锻炼身体。该视频有21万次点击,微博有52万阅读。
   
2016629日晚上,在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处汤力勃副处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的陪同下,原告和助理吕姣与他们同机飞天津。30日上午,原告和天津市检察院李副处长在天津市检察院大门口进行了沟通。
  
当日上午,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处汤力勃副处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来到天津市检察院,和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两位领导告知原告: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
相关领导在下午和原告进行沟通。
    当天中午,周世峰律师自己在侦查阶段后期委托的辩护人,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律师请原告一行四人吃了狗不理包子。
   
当日下午,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信访室,该院公诉处宫副处长、信访处李副处长和原告以及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处汤力勃副处长、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进行了
沟通。
    
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律师和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宫副处长,原告获取了以下信息:
    
1、周世锋律师自己在侦查阶段后期向天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出要求,希望办案人员为他推荐天津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2、天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向周世锋律师推荐了杨玉芙律师和同所执业的另一位律师。天津市公安局在不准原告会见周世锋律师之后,却安排了杨玉芙律师二人会见了周
世锋律师。
    
3、周世锋律师向杨玉芙律师二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签订了委托合同,律师费为六万元人民币,但周世锋律师的家属尚未支付一分钱。
    
4、宫副处长和杨玉芙律师都会见了周世锋律师,周世锋律师的情绪很稳定。

四、被告以明显不合常理的低价收费,担任周世锋律师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辩护人。由于该案是一个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被告以不合常理的低价收费换取社会知名度。在律师界,社会知名度就等同于律师费。

1、天津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以下是天津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自201611日起实行
 ()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
  3、一审阶段:5000-30000/;
  4、二审阶段:5000-30000/;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2、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被告指派两位律师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最低收费为8万元,最高收费为80万元。
   
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为重大刑事案件,承办律师杨玉芙担任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为著名律师。两位律师,按照上述行业指引的收费标准,最高收费可达80万元。即使按照最低标准,收费也应该为8万元。
   
3、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的收费标准,如果按照小时收费计算工作量,6万元的工作量最多为120个小时,最少为20个小时。
      
杨玉芙律师二人在四个阶段为周世锋律师辩护,最多工作120个小时,最少只要工作20个小时。真是神人啊!I服了U!不服不行啊!

4、堤内损失堤外补。
   
在国内律坛,被告的知名度和承办律师杨玉芙会长的知名度并不是很高。但是,周世锋颠覆案天下皆知,作为周世锋律师的辩护人,也随之举世闻名。律师的知名度就等同于银子。被告指派的两名律师为周案一辩,举世闻名,今后,国内重大刑案非被告莫属,白花花的银子滚滚而来,原告真是对被告羡慕嫉妒恨啊!

五、原告几年前就公告天下,一般刑事案件最低收费50万元,重大刑事案件最低收费100万元。原告高调收费,高调缴税,高调作公益事业。
    
原告是一个透明的人,一切都公告于光天化日之下。多年以前,原告就公告了50万—100万元起点收费的标准。开庭之日,原告将向法庭提供几份近年来重大刑事案件收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委托合同书,其中一份生效的委托合同书约定的收费金额为四千万元人民币。
    
原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30年刑辩生涯,至今没有任何委托人投诉过原告。原告从2003年以来从不偷税漏税。
    
近年来。原告每年做公益事业捐款均在100万元以上。除了本起诉状提到的捐款70万元和周世锋律师等人为天津69亿私募案提供法律援助外,20136月,岳林律师事务所在洞口县管竹中学设立"维国奖学金",每年捐款10万元,今年629日颁发了第四届奖学金,原告和妻子李茂林律师一起出席了颁奖典礼。2014年,岳林所在湖南大学法学院设立"岳林奖学金",每年捐款10万元,每年12月颁奖。今年12月,将在该院颁发第三届奖学金。原告和妻子李茂林律师20136月捐款30万元在原告家乡上桥村修建"瑞云老年活动中心"。以上捐款即为100万人民币。
 
六、原告作为"较真派律师"的掌门人,近年来办理了一批宣告无罪的重大案件,推动了国家刑事法治的进步。原告已经公开宣布退出中国律坛,不再受理新的案件,专心写作去实现自己的作家梦,故完全不存在周世锋案件的辩护提高知名度去获取律师费的嫌疑。
   
原告自2011年北海案以来,在律师江湖上被称为"死磕派"律师的掌门人"。20157月由于周世锋案的辩护和"死磕派"分道扬鞭,彻底决裂,自立门户创立"较真派",担任"雪峰山较真派"掌门人,自称"金柱道长"。
   
原告近年来办理了一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宣告无罪的案件,如北海案,福建吴昌龙爆炸案,湖南益阳陈新平杀妻案等案件。
   
原告20151031日在60岁生日晚宴上公告天下,今后将"银盆洗手,淡出江湖;强身健体,游玩天下;回归书斋,著书立说。前不久,原告已经公告天下,提前金盆洗手彻底退出中国律师江湖,不再受理任何案件,专心写作,在三年内写完《杨金柱较真辩护系列丛书》。从2019年元旦开始,用余生创作10卷本1000万字的史诗性长篇历史小说《文革三部曲》,以此去冲击诺贝尔文学奖,实现自己的作家梦。因此,原告今后不再受理新的案件,代理周世锋案件根本不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赚取律师费,而是为了当初和周世锋律师的口头约定。

纵上所述,被告以不合常理的低价收费受理了这一重大影响案件,特别是在周世锋律师家属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作为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的杨玉芙律师,学习雷锋好榜样,实际上是在为周世锋律师做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被告的这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原告完全可以实现的预期100万元的收意。故诉之贵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金柱
2016721

附:本状副本一份。证据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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