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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3月 08, 2017

【维权网24388】 中国公民对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意见书

说明:所有公民均可联署。签名请发"姓名+居住省+职业+电话",至卢先生13012165113)(电话和微信)。首批联署截止2017年3月8日12时。

中国公民对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意见书

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长期怠于正确履行自己的立法职责,导致相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多头立法、法制不统一的情况非常严重,长期怠于履行宪法法律监督,放任违宪违法行为,国家法治被严重破坏,应当立即依法予以纠正。现提出以下宪法法律监督公民监督意见,请依法采纳。

1、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权限等重要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70%以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完成。

2、全国人大设立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

3、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包括目录)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

4、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大大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弥补立法缺陷。

5、取消立法法第九条关于全国人大就相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就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

6、全国人大应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范围;拟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对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应立即清理,需要制定法律的应当尽快制定法律,同时废止该行政法规。

7、由全国宪法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现存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合宪、合法性集中审查和清理;以后每年常态化审查清理。

8、全国人大对行政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法院审判时可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9、修改刑法,增加违法立法罪罪名,或在滥用职权罪中增加违法立法罪罪状。

10、尽快成立宪法法院,加强对违宪行为实施审判监督。

11、尽快就上述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的内容修正宪法。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法治公认的衡量标准是,生效的法律(广义)被普遍地遵守,已经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实现法治必须以法制统一为基础和前提,即一切一般性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求国家立法权依据宪法集中于全国人大,由其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律效力大小,我国法制体系由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命令、军事法规、部委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组成。立法权和宪法法律监督权分配如下:

1、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法、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法律和决定;有权撤销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地方省级人大和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5、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6、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7、宪法第一百二十九规定,各级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经不完全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国制定法律约238部,其中由全国人大制定32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5部;国务院制定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724部。以上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规共962部,人大立法仅占3.3%,人大常委会立法占21.3%,国务院立法占75.4%!立法的现状是,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立法权被架空,多头立法,制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非常严重;宪法法律监督严重缺位。

一、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全国人大:

1、允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限过大,导致后者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几倍多于全国人大。已制定的238部法律中,全国人大立法仅占13.4%,人大常委会立法占86.6%,修法工作几乎100%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

2、怠于制定和修改国家管理急需的法律。如我国公务员腐败极其严重世界领先,迫切需要制定对公务员选任、考核和监督的公务员财产公开法、政务公开法、行政程序法、新闻法、出版法、宪法法律监督法、司法责任法和申诉法,却迟迟怠于制定,阻止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导致一些不称职官员被"带病"选举和任用、官员腐败滋生和蔓延;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但这方面系统立法严重滞后;不及时修改或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户口登记条例,放任国内户口行政管理长期大范围侵犯约5亿外地户口居民的合法权益。

3、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没有授权立法的规定。但在立法法中却违反宪法,就应当制定法律还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把自己的主要立法职责转移给行政机关,还要你这个立法机关干什么?这也是全国人大怠于立法的表现之一。

4、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范围未作规定,导致国务院制定了几倍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大大弱化了全国人大立法权以及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国务院成了行政和立法一体的混合的集权国家机关,造成立法和行政混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行政法规、自己解释、自己执行,违反了宪法和通行的立法、行政分离原则,也违反人大对政府监督的规定。这是造成公务员腐败、滥用职权普遍的主要原因之一。

5、法定法律监督权限界定不清。

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也应当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宪法和立法法虽然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决定等法律监督权,但没有明文概括性规定法律监督权归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

宪法和多部法律规定,主管刑事司法的各级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因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低于被监督的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的程序性授权,难以操作。此规定也违反了通行的谁立法谁监督实施的法律监督原则。

由于严重缺乏宪法法律监督,造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竞相制定与上位法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优先执行。

6、怠于履行宪法监督职责。至今没有一起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下级人大的宪法监督案例,或违宪审查案例。如对违反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教养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条例,长期不予法律监督废止,任由劳动教养违法存在50多年(1957-2013年)。

7、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上不正确履责,其主要工作蜕变成对主要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等的审查和通过。全国人大就被变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橡皮图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架空全国人大立法权,超越立法权限立法
    
截止2017年初,本届全国人大期间共立法修法60多部,其中只有1部不重要的慈善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占比1.7%,其他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占立法比例为98.3%!全国人大沦落为在立法上可有可无的摆设。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安全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业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务员法、律师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出入境管理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复议法、网络安全法、戒严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邮政法、铁路法、电子签名法、就业促进法、枪支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本应由全国人大立法,却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立法。

3、违宪立法。2015年修改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外地户口人被侮辱性地称为"流动人口",违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对生育超过一个子女的父母实施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不仅和该法规定的自愿节制生育内容相矛盾,也违反公民行为法无禁止皆自由(包括生育自由)的宪法法律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由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来实施,中国共产党不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国家安全法却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违反宪法规定。该法规定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并未明确具体组成机构和人员,含混不清。导致成立的该领导机构党政机构和人员混合、党政不分以及国家管理工作的混乱。

4、违反宪法、法律修法

如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做了6次修正、制定和修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公民在不在户口登记地的居住地参加选举要到户口登记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增加公民行使人大代表选举权的成本,变相限制公民的选举权,违反宪法关于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自己的立法权。如从1997年到2015年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刑法进行了九次脱胎换骨的修正,特别是把承袭1927年民国政府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增设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宪法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除对其他自然人侮辱、诽谤的言论受限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即反对)言论不受限制,甚至呼吁推翻执政党和政府等言论,也属于宪法规定和世界公认的言论自由范围。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际是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制度罪,分明是以言治罪。

5、怠于修法和宪法法律监督。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有两大作用,一是公民的身份证明和信息,二是为国家管理收集常住人口信息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目前仍是唯一的户口管理专门法律,其中有"反革命分子"等一系列过时内容但迟迟不作修正,也不做相应法律解释,放任国务院、公安部和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五花八门的暂住证、蓝印户口、居住证、积分转户口等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同时把是否为本地户口,变成限制外地户口本地常住居民购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购车、参加网约车司机等的限制手段。这严重违反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也是怠于履行宪法法律监督的表现。

6、应当制定法律,但违宪授权或不当授权国务院制定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车船税等行政法规(暂行条例)。

国务院:

根据宪法,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由于与行政权行使有利害关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多数都倾向于扩大行政部门权力,缩减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增加义务。

违反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赵紫阳主持制定的学习沙俄和纳粹的劳动教养条例,对无罪公民可实施长达4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规定。

制定了一系列户口方面的规章和决定,规定户口迁移到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要政府和公安部门批准。2015年,国务院制定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阻止公民依法自由迁移户口到常住地的义务(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为前提或借口,来限制他们在购房、购车等享有居住地各项福利的权利,违反宪法、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规定公民在本国任何非法律限制的地区可平等地居住、工作、消费的规定。该行政法规也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

未经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社团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社团登记需经业主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规定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等社团组织不用登记(享有特权),一个地区只能登记一个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等。违反宪法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
对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自行违宪制定行政法规,抢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如物业管理、人体器官移植、出版管理、行政区划管理、看守所和拘留所管理、信访、护士、全民健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民往来台湾和港澳管理等方面。

国务院有关部委:

1、公安部: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规定,警察履行职务时要首先出示警察证以证明其身份,而公安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却规定警察着制式服装时可以不出示警察证,导致警察穿制式服装(有的还撕掉警号)履职特别是违法履职时,多数不出示警察证,逃避社会监督,增加被侵权人的救济困难(难以知晓侵权警察的姓名和任职单位),亦为违法人员穿制式服装假冒警察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故诉公安违法案件近年大幅度增加。

公安部原违法制定暂住证规定,对外地户口人强制要求办理暂住证,增加公民负担,并以此来限制迁移公民的基本权力。

2、司法部:为扩张自己权力,违反宪法和律师法等规定,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年度考核办法等规章,强制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不允许律师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声援等等方式发表律师意见,违反则增加处罚。违反律师法关于律师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辩护言论刑事豁免等规定,也违反宪法言论自由的规定。

3、其他部委违反宪法法律制定规章的情况也十分普遍。此不展开。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违法制定司法解释情况

1、两高不顾社会的一片反对,违反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明确规定,强行制定司法解释,设定网络寻衅滋事罪。

办理邪教案件解释,创设同一罪名不同数量的定罪标准。如第一次散发邪教传单200份定罪,刑罚期满后再散发1份宣传品就定罪。严重违反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同一罪名定罪标准统一的规定。

2、全国检察院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基本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

地方人大和政府的违宪违法立法情况

上行下效,各地人大和政府也跟着违宪违法立法,如制定对辖区内所有居住人口的购房、购车、就业(如网约车司机工作资格)的限制、对外地户口人的限制更加严厉。

以上乱象导致有法不依普遍,国家法治进步举步维艰,几近不可能。

二、推进法制统一,加强全国人大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的路径措施

1、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履行国家主要立法权,涉及公民基本权力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法律、70%以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完成。

2、为保障全国人大立法权、以及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应当成立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

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大部分人员是事务性工作人员,很多制定法律的草案工作委托国务院来完成,法律工作者很少,无法完成繁重的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工作,因此要大量充实各法律门类的专门法律人员。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法律人员,应当优先充实进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可采取社会征集奖励方式开门立法,定期不定期征集立法目录和议案,发动法律界和社会力量完成基础的立法草案文本,提高立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合宪性、科学合理性和稳定性。

鉴于目前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不高,可按照人大代表的业务方向划分在某个法律门类,给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每年发放立法咨询津贴(如10万元),由该人大代表聘请法律专家提供其要参与制定法律的咨询意见,便于在讨论和表决该法律案时正确发表意见和表决。

3、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的执行机关,为防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侵蚀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应界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地位、范围等,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让国务院的主要工作归位于纷繁复杂的国家行政管理。

要立即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法律暂不制定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法规定。

4、制定宪法法律监督法,规定详细的监督程序,以及违宪违法立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违法立法罪罪名,或在滥用职权罪名中增加违法立法罪的内容。

5、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大大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使制定法律的缺陷及时得以弥补,利于执行和遵守。

6、禁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时对法律条文作违反立法目的的扩大解释,认为法条意思不明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

7、宪法关于立法职责、宪法法律监督的内容有重大缺陷,应当尽快修宪。

8、尽快成立宪法法院,对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加强审判监督。

9、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对现存法律、法规、规章,就合宪合法进行一年的审查、清理,保障成文法上的法制统一。以后审查清理常态化。

10、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工作和宪法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国家法治。
  
此致
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及主要负责人、国务院

2017年3月6日

1、《公民宪法法律监督书》所有公民均可联署。
2、联署请用格式:
姓名,居住省,职业
3、请发至本群,或自主"接龙"签署,或发卢先生电话和微信13012165113,或葛先生电话和微信18028627307。

联名签署如下:
1、程海,北京,律师公民(撰稿)    18910535236
2、卢廷阁,河北,律师公民(提议)    13012165113
3、周其明武汉,公民(宪法学者,参与定稿)18071063661
4、葛文秀,广东,律师公民(参与定稿)    18028627307
5、邹丽惠,福建,律师公民    13950309665
6、马卫,天津,律师公民    13752146111
7、杨柳岸,北京,公民
8、李贵生,贵州,律师公民 13985500061
9、张朝霞,甘肃,学者,13893409688
10、谢六生,江西,律师,13554979174

11、郭桂军 北京 摄影师 13901243870
12、冯严波、陕西、西工大退休教师
13、陈灿旭 , 广东茂名,学生
14、覃臣寿,广西,律师
15、施平,河南,公民
16、黄加明,河南,农民工,电话15330073063
17、蒋永继,甘肃,律师
18、虞春香,上海静安区,  公民
19、郭进,山东,律师(现在美国)
20、邱家军,上海,学者,13816640958

21、孙大壮,河北,公民15803218964
22、欧彪峰、湖南株洲、公民
23、蒋援民,北京,律师公民
24、林忠,福州,三坊七巷文化保护自愿者
25、林传铭,福建,公民13599072321
26、文东海,湖南,律师
27、丁锡魁,北京,律师
28、王清鹏,河北,律师
29、牛领钗,河北,公民18031127935
30、陈家鸿,广西,律师

31、林信稣,福建,公民
32、胡兰兰,山西,公民
33、赖强,四川,公民
34、辛颖,辽宁,公民   18624408823
35、王正春,四川,自由职业
36、吴明智,广西,律师
37、陈惠明,福建永泰,退伍军人
38、张宜彤,河北,自由作家,13081032671
39、王正春,四川省,自由职业
40、赵宝臣,黑龙江省,公民

41、李锐,广东省,工厂做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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