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通过向警方了解案情,也认为姜成芬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姜成芬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姜成芬家庭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政府有义务对困难的公民提供生活困难救助,姜成芬也有权利要求政府给予困难救助,姜成芬要困难补助的目的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满足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姜成芬的动机非常明确就是为了满足经济上需要,姜成芬向政府索要8000元困难补助的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二,姜成芬没有实施"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
姜成芬由于权利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解决,长年维权不仅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耗费了不少的财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G20峰会期间,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限制其处出打工,姜成芬提出生活困难补助,合情合理,政府本身也应当主动履行救助困难群众的义务。姜成芬拿到8000元困难补助也是与政府一步步协商,政府才答应给予的。这与不讲道理,逞强耍横的强拿他人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强拿硬要是行为人主动出击,强制从受害人处索取他财物,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三、政府违法限制姜成芬外出,有错在先。
哪一条法律规定,G20峰会期间公民不能去杭州?政府有证据证明姜成芬去杭州就为了扰乱G20峰会召开吗?如果姜成芬真的扰乱了G20峰会的召开,依法处理就行了,对一个没有违法行为的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建议检察机关追究政府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罪过,而姜成芬没有任何罪过。
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罪过,而判断罪过的标准是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姜成芬在索要政府8000元的困难补助这个事上没有任何罪过。这个困难补助姜成芬本身就有权享受。只不过是在在G20峰会期间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才不情愿的给付了姜成芬。维稳是有必要的,但维稳必须是依法为前提,不能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之上。政府工作人员建立在非法基础上的维稳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迫于不正当的压力而做出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象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钱财,别人要他交出来,不然就扭送到公安局,小偷交出本应当属于他人的钱财,那个声称要送小偷去公安局的人就犯罪了吗?在这里,这个小偷显然是迫于无奈交出的财物。那政府工作人员给予姜成芬本应享有的困难补助就是强拿硬要寻衅滋事了吗?
五、政府成为"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本身也是就非常荒谬,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如果姜构成犯罪,那么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守好政府的钱袋子,为了自己的维稳工作私自将政府的钱给了犯罪嫌疑人姜则构成渎职犯罪,如果与姜成芬有共谋则成为姜成芬的共犯。从政府工作人员给姜成芬汇款这个事实来看,姜成芬没有强拿硬要,是政府工作人员为了畸形的维稳政绩主动配合把国家财产交给了"犯罪分子"姜成芬。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姜成芬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姜成芬没有罪过,有罪过的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正当的维稳要求。姜成芬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更没有实施强拿硬要寻衅滋事行为,姜成芬无罪,作为辩护人已经向汉源县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撤销案件,释放姜成芬。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2017年5月16日,本律师在汉源县履行律师职责时,受到汉源警方的粗暴对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四个小时,本律师已经启动维权程序,以讨还公道。
--
--
"维权网"是非政治性和非组织性的公民维权志愿者的松散联网,旨在协助民间维权力量发展公民社会,通过民主方式促进法制改革,遵循普世人权标准和中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监督政府落实其对保障人权的承诺,追究侵权责任,为受害者寻求司法和社会救助。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维权网""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维权网""群组。
要退订此群组并停止接收此群组的电子邮件,请发送电子邮件到weiquanwang_CHRD+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查看更多选项,请访问 https://groups.google.com/d/optou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