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手机版

星期日, 5月 22, 2011

杀死村民判四年与杀死城管判死刑,只举事例,不发评论。

作者:铁骑争鸣 发表日期:2011-5-19 19:28:00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许昌县村支书指挥人开车轧死村民事件”有了重大进展,5月17日,受害人周红彦的家属接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该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周松彦、郭保亮等4名被告人3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9224万元。

  【回顾】

    村民讨要征地补偿款被人碾轧致死

    去年4月22日下午5时许,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村民周红彦,借311国道周店村段拓宽改造又一次占用自家土地之机,向该村党支部书记周松彦讨要11年前311国道拓宽改造时被村里截留征地补偿款,结果再一次遭到拒绝。

    11年前的补偿款至今一分未得,如今,国道又拓宽改造,补偿款已拨付给村里,作为村支书的周松彦仍然握住钱分文不给。

    气愤之下,周红彦来到自家被占用的土地前,不让满载煤矸石的大型工程自卸车倾倒,并蹲在车下试图阻止施工。多名村民指证,村支书周松彦闻讯赶到现场,在让周红彦离开自卸车未果后,指使曾因盗窃罪被判刑3年的周店村村民郭保亮驾驶自卸货车倾倒煤矸石。

    郭保亮当即跳上车强行倒车,结果将周红彦撞倒后碾轧在车轮下,周红彦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惨案发生后,周松彦、郭保亮慑于法律威严,当日晚到警方投案自首。

    去年4月24日,东方今报报道了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事发生后,许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处置。随后,周松彦、郭保亮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不久,此案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周志忠和周玉杰也先后在平顶山和新疆落网。

    【审理】4被告当庭掐架 否认自己是主谋

    今年2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方指控,去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向施工工地运送铺垫路基用煤矸石的豫 K88550货车在向路沟卸料过程中,遭到周店村部分村民阻止,负责施工的许昌市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高军辉遂电话告知周松彦、郭 保亮请求帮助解决问题。周松彦、郭保亮、周志忠、周玉杰先后赶到现场,并与被害人周红彦等村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周松彦、周志忠、周玉杰在现场指挥 郭保亮驾驶豫K88550货车强行倒车卸料,将坐在运料车后轮处的周红彦轧伤致死。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该案100多件证据,来证明4人的犯罪事实。在质证阶段,郭保亮亲口承认是自己驾驶货车强行倒车将周红彦碾轧致死。但他否认了此举是受村支书周松彦指使,并称事发时他并没有看到周松彦在场。

    公诉人当众宣读的郭保亮的审讯笔录显示,在驾驶货车碾轧过周红彦后后,郭保亮找到周松彦商量对策,周松彦让他“把嘴往修路的周志忠、周玉杰身上歪,就说是他们指使他倒车的”。

    在指控4人的犯罪证据中,有多组证据指证是周松彦指使郭保亮开车轧死的周红彦。但周松彦辩称,他到现场仅一分钟左右,惨祸就发生了,“我没说,‘倒车、倒车,出来事我负责’的话,啥都没说”。

    【判决】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村支书被判4年有期徒刑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松彦、郭保亮、周志忠、周玉杰在处理村民阻止施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魏都区人民法院认定郭保亮、周志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松彦、周玉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保亮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直到庭审中仍然不供认倒车时知道车后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 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周松彦、周玉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对二人减轻处罚。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诉讼要求应该支 持,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5月1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郭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志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松彦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周玉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名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赡养费8471.18元、丧葬费14614.5元、死亡赔 偿金96139元,驳回了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5月17日,受害人周红彦家属接到一审判决后,当即表示上诉。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认为,周松彦的所作所为足以表明,他实施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系主犯,而非“故意伤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判决。

    因周红彦上有一双年过八旬的父母和一个在校读书的孩子,对两代人打击太大,周红彦的家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申请,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楼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为有人围着问他,‘你爸爸是不是杀人啦?’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案件链接: 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认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

  

   以下是湖北城管杀小贩的最后判决结果:

  

   荆楚网消息 :市涉嫌“1.7”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已于1月20日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参与打人的,四个人判刑。

  

   最重的以伤害致死罪,判5年,其他的判3年\2年其中还有两个缓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

最新发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