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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11, 2011

“小贩杀城管”案不能不明不白

■韩青(媒体从业者)


5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小贩杀城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09年5月捅死两名城管的夏俊峰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详见今日本报A24版)

判决结果令人遗憾。这不是出于对小贩夏俊峰的同情,而是因为法院对原告方的证人证言一味听信,对辩护方所提意见和证据未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单凭一纸判决结果自然难以服众。

此案的关键在于还原案发时的真相,判定夏俊峰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这就需要法院认真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允许双方律师对证人当庭质证,以确保证言的可靠性。但是,作为一起涉及公民生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辩护方所找的6名证人均未被获准出庭,原告方的证人也未应辩护方要求出庭作证,这如何能让当事人和旁观者信服?

该案辩护律师滕彪提到,夏俊峰是在被非法拘禁、野蛮殴打时被迫自卫的,所用小刀并非事前准备,由于紧张还削掉了自己的食指,而两名城管在被伤害后仍能行走并说话,只因120抢救不及时才导致死亡,并由此认为夏俊峰此举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在这里复述辩护方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是因为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问题不在于小贩夏俊峰杀城管被判死刑,而是因为作为被告方的公民死得不明不白。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沈阳小贩杀城管一案中,当地法院却有偏听偏信之嫌,判决结果便难保公正。如果法院不能保障正义,人们就难以再相信、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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