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央视新闻中看到,韩国总理郑烘原于当地时间27日上午召开发布会,称自己应对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负责,宣布辞职。他表示,自己原本早就想从这个位置退下来,但搜救应优先,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如今才宣布这一决定。不仅让笔者为所有遇难、失踪者深感悲痛的同时,也对现年69岁的郑烘原的"负责任的态度"表示钦佩。
众所周知,引咎辞职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是体现民主与宪政原则的重要政治惯例。我国却至今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而多是在事故发生相对较长时间后,在上级组织的要求下不得不辞职的。这相比郑卷烘原的"负责任的态度",就有些太不负责任了。
以2008年4月28日T195与5034次旅客列车相撞为例,虽然造成了72人死亡、 4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92.5万元的重大恶果。但最终只是济南铁路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被免职,竟没有一人主动"引咎辞职"。笔者当时愤而不平的发出了"铁道部部长还不辞职,等待何时"的博文,而直到2011年2月,"东窗事发",刘志军才被免去党组书记、铁道部部长职务。
而2011年7月23日,D301次动车组与D3115次动车组追尾,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社会乃至广大群众更是觉得负有主要责任的铁道部相关领导能"引咎辞职",但最终却仅对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
还有,2007年8月17日华源煤矿被淹,造成181人死亡的恶性事故,也同样没有官员主动"引咎辞职"……等等类似韩国"岁月号"沉船惨案中,本来负有责任的官员都应像韩国总理郑烘原一样,主动辞职以谢天下,但都没有。民众社会认为该"引咎辞职"的官员未辞职,而被免职的自然就有掩饰、替罪之嫌!这不仅使人对"引咎辞职"的被扭曲感到悲哀。
事实上,我国不是没有"引咎辞职"制度。早在1995年2月,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提出了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2条就有了明确的"引咎辞职"规定,即"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有制度而不落实,自然给人们留出了丰富的想像空间:在现有的干部管理制度下,如果官员出了问题不主动辞职,不一定会遭到免职;而一旦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丢官罢职。
另外,《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第29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这里的"适当安排"极富弹性。从实际操作看,许多地方对引咎辞职者一般采取仍保留原级别,享受待遇基本不变的做法。尽管没有实权了,但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上班来去自由,自在又潇洒。这难免使其他公务员产生有失公平的感觉。难怪有人不无情绪地调侃引咎辞职者是"因咎得福",也有人讥讽我国的引咎辞职是"引咎辞责",辞掉的是责任,保留的是待遇。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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