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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4月 24, 2016

【维权网22378】 程海律师:我为王全璋辩护(侦查阶段)(二)

因为办贾灵敏寻衅滋事案二审用去一个半月时间,2016年4月22日上午我才和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又去了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见本案的接待警察李斌了解相关情况。同去的有包龙军的辩护律师北京黄汉中律,在看守所又遇到了王宇的辩护人湖南律师文东海、北京律师李昱函。上午约11时到达了看守所,李斌的助手警察张文学出来,说李主任上午在市局开会,当场打了电话约下午2点见面。下午2点李斌和助手接待,还是在看守所由武警值守小铁门内的接待室,照例收了律师证和"保管"手机。李斌穿了一件蓝白小色方格的西装式休闲服,显得洒脱。我问了几个上次遗漏问题和新情况:王全璋案照何时立案?2015年8月3日刑事拘留前有无其他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前后有无变化?是否为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案件,何时指定的?具体办案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哪一家?具体办案人员是谁?罪名前后有何变化?延长侦查期限的情况?我向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投诉你拒绝介绍案情违法,该检察院是否向你调查?再次问不介绍案情的法律依据。

因为有些时间李斌记不清楚,要助理进去问。答复如下:公安部2015年7月7日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管辖本案;7月8日该局立案;2016年1月提请逮捕前由河西分局管辖,之后由天津市公安局管辖;现办案单位是天津市公安局预审和监所管理总队(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具体办案预审人员不愿意透露,说自己算是办案人员,专案组有预审、像我这样的专门接待人员、还有组织领导人员;在提捕前涉嫌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后为颠覆国家政权罪;2015年8月3日拘留、8月31日监视居住、2016年1月8日逮捕,没有其他强制措施;逮捕后第一次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到2016年4月8日,第二次延长两个月到6月8日;检察院未来人调查我投诉他不介绍案情违法情况;不介绍案情的法律依据上次已经说过(没有法律依据,就这么规定的),这次不再重复。我问他是哪个单位的警察,拒绝回答。李斌说他只负责接待,既没有看过案卷,也没有见过王全璋,回答我问的案情,都是其他具体办案人员告诉他的。

2016年2月5日我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投诉李斌拒绝介绍案情违法,该院2月29日来函(3月5日收到)称已经交该院侦查监督处处理。上午我即去电话问该处理情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员说办案人员不在。我说下午过去了解处理情况。约17时到达该院,电话联系,该处一位接电话人员不愿意见面,自称姓王(男性),说最近会给你书面答复。我说最高检察院规定10天内就应当答复,拖延到现在,你们玩忽职守啊,要投诉你们,他只是说尽快处理答复。

下面我将尽快展开一系列的依法辩护活动。

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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