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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0月 04, 2016

【维权网23447】 南通硕杰公司起诉区政府,曾拒绝搬迁而被强行停电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101日,南通市硕杰纺织有限公司(简称硕杰公司)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通政复字【2016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2916920日,硕杰公司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内容如下:

2015817日下午14时许,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张俊成、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安监所工作人员李俊、杨建到我公司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对我公司强行断电。其行为违法,理由很清楚:派出所和安监所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属于程序违法;其工作人员对我公司强行断电。在此之前,该工作人员未向我公司送达任何有关对我公司采取强行断电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其强行对我公司强行断电,未告知我公司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且其所谓联合执法,但没有出示联合执法的文件。

因该公司拒绝不合理的搬迁,上述安监所和派出所借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该公司进行逼迁,随意对该公司作出停电决定,企图使该公司就范。该公司不服,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硕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南通市通州区政府作出通政复字【20167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硕杰公司认为通州区政府适用法律不当:

通州区政府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但什么叫"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涉案行政行为虽然发生于2015817日,但本案行政机关没有告知救济途径,事后也未补充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存在超过申请期限。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硕杰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此前,硕杰公司的季美霞因与上述派出所和安监所人员发生争执而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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