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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20, 2014

【维权网16293】 南通港闸法院称公安超期办案是合理的(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南通建工集团的退休工人代表张建生、张美珍带领退休职工向单位、政府部门主张合法权益,并为大家争取了一部分的权益。南通崇川区公安机关对工人代表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公安机关只执行了2天,就把工人代表放了。工人代表张建生、张美珍此处罚不服处罚决定,向港闸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417,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向南通建工集团工人代表张建生、张美珍送达了(2013)港行初字第0055号行政判决书,其中有一段评论称:"本案中,原告张建生、张美珍等第三人建工集团的退休工人集体向单位、政府部门主张相关要一直持续到20136月以后,被告崇川公安分局根据治安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对人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工人代表张建生、张美珍人认为,原审的评论近乎信口开河,既有悖法律规定,且前后矛盾。

张建生、张美珍认为,首先,公安机关201295日受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在30日作出决定,而不能在9个月后才作出处罚决定。在此后发生的问题应当另案处理,即使要合并处理,也应当有合法的手续。但本案中,崇川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合并处理的手续。其处罚决定,也没有经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次,原审所谓张建生、张美珍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36月以后"明显与事实不符。查汉语词典,持续是指"无间隔,连续不断"但上诉人向单位或者政府主张权利是断断续续的,而不是"持续"。原审在前文认定上诉人"数十次围堵公司大门",虽然这是一个未经证实的不确定数字,却说明上诉人的行为不是无间隔、连续不断的,而是断断续续的,并可以统计次数的。再次,原审论断"被告崇川公安分局根据治安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对人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治安案件的办案时限不得超过30天。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作出处罚的期限的合理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便无合理可言,但本案的办案已经超过200多天,何来合理?

由此可见,崇川区公安机关违反法律有关办理治安案件"不得超过30天"的强制性规定,实际超过了200多天。而港闸区法院竟然认为崇川区公安机关是合理的。这无异于鼓励或者纵容崇川区公安机关恣意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法律的严肃性何在?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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