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胡芸报道)2014年1月21日,山东临沂暴力强拆受害人杨自娥用特快专递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邮寄了不服省高院判决的抗诉书,向省高检提出二项请求:1、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并确认临沂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违法下达“旧村改造”的拆迁文件导致她全家遭受家破人亡的重大侵害。
2、请求撤销《(2011)临行初字第158—2号》、《(2013)鲁行终字第45—2号》判决书,通过抗诉判令赔偿她们家的一切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杨自娥是临沂市南坊办事处前七沟社区的居民,因遭受临沂市政府野蛮暴力强拆,好端端的家成了一堆废墟,父亲含愤而死,儿子辍学。
据了解,2008年9月10日早上10点许,临沂市政府在没有发布拆迁通告,也没有通知拆迁受害人的情况下,组织了警察、城管、保安与一伙穿迷彩服,手臂刺青的光头,握盾持棍,用挖掘机将杨自娥的家夷为平地。她家的粮食、衣物器具、儿子的书包等所有家当全埋在废墟之下。因“不配合”暴力强拆杨自娥一家遭到拆迁暴徒惨无人道的殴打。
杨自娥的公公杨庆成经历了暴力强拆的残酷打击后,忧愤成疾,住进了医院。但当地政府对她父亲的迫害却还不罢休,竟然命令单位领导将她父亲开除出工作单位。
2008年9月24日,杨庆成接到本单位的开除通知悲痛欲绝。同年11月15日终于含愤离世,老人临终前拉着杨自娥的手流着泪说:一定要找回你的弟弟给他成个家,一定要让我的孙子回到学校继续念书,我才六十来岁就要离开人世,实在是死不瞑目啊!
临沂市政府暴力强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几年来杨自娥历尽艰辛依法诉讼,临沂中院竟然驳回她的起诉。杨自娥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她满怀希望等来的确是省高院维持临沂中院驳回她起诉的判决结果。
杨自娥对山东省高院的判决表示了强烈的愤怒,她说:‘习主席说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但山东省和临沂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习主席讲话精神,如此枉法驳回我们的起诉——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在本次诉讼中我们感受到的不是公平和正义而是痛苦和愤恨”!
附:杨自娥寄给山东省高检的抗诉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自娥,42岁,临沂市居民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苑社区 联系电话:1385492990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先运(市长)
申请人不服在2013年12月10日收到的《(2013)鲁行终字第45—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申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抗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确认:被申请人在国有土地上违法下达“旧
村改造”的拆迁文件导致申请人全家遭受家破人亡的重大侵害。
2、请求撤销《(2011)临行初字第158—2号》、《(2013)鲁行终字第45—2号》判决书,通过抗诉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一切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违法行政给申诉人一家造成严重侵害
申诉人一家在2003年3月1日就随当地居民整体转为城市户口,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在2005年已变更为国有土地(见证据1)。在国有土地上搞城市建设开发,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鲁政土字【2005】842号》文件确认了申诉人房屋所在地已变更为国有土地,该文件明确要求临沂市政府将该土地“用于你市的城市建设”、“确保征地补偿和农民的安置工作落实到位”、“该批次用地全部为经营性用地”(见证据2)。
但是,被申请人临沂市政府无视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鲁政土字【2005】842号》文件的要求,竟然在2006年下达《临政发[2006]25号》文件(证据3),把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建设开发称之为“旧村改造”,被申诉人的这种偷梁换柱和瞒天过海的违法行为,给申诉人一家带来了灭顶之灾,事实如下:
1、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公告、没有拆迁安置补偿、没有任何强拆手续——在2008年9月10日政府部门竟然出动近千人用暴力方式强行推倒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财产全部砸在废墟中,申请人一家从此无家可归!
2、申请人正在上初中的儿子冒着大雨哭喊着在废墟中扒寻自己的书包,双手被磨破鲜血直流也没有找到,可怜的孩子从此再也没有回到学校读书。
3、申请人的胞弟因无家可归而离家出走,五年来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4、申请人的父亲因拆迁原因被单位解雇后在悲愤和郁闷中去世;老人临死前拉着申请人的手流着泪说:一定要找回你的弟弟给他成个家、一定要让我的孙子回到学校继续念书,我才六十来岁就要离开人世,实在是死不瞑目啊!
被申请人在征用土地前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土地拍卖之后竟然下达“旧村改造”的25号文件代替拆迁法规并设立拆迁指挥部汇集众多政府官员赤膊上阵参与非法野蛮的暴力拆迁,导致申请人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二、省高院轻信被申请人的谎言作出错误判决
申请人遭遇被申请人的暴力拆迁之后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我们现在的住处是一年前社区办事处为了便于监视我们安排的一个临时落脚点,但被申请人对外谎称“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安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信了这一无耻谎言,一位女法官竟然打电话质问“你们(申请人)既然有地方住了为什么还要诉讼?”——省高院法官的观点真是荒谬之极!
如今我们的处境更加困难;我们的电话被监听,我们的住处24小时被监视,经常有人闯进我们的住处训斥谩骂还明令不准我们到北京申诉上访。
可以说,临沂市政府用《临政发[2006]25号》旧村改造的拆迁文件代替国家拆迁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们的人身权、财产权,事实清楚铁证如山!
习近平主席讲话指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山东省、临沂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习近平主席讲话精神,如此枉法驳回我们的起诉——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可以说:在本次诉讼中我们感受到的不是“公平和正义”而是“痛苦和愤恨”!
综上,申请人请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通过抗诉确认临沂市政府违法行政、通过抗诉判令赔偿申诉人的一切损失;让申诉人真正能够“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谢谢!
此 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杨自娥
2014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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