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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月 17, 2014

[G4G] 黎明:反污群体事件

黎明:反污群体事件

标签:黎明 环保 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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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与群体事件(下)

一、都是“污染驱动型”

前文将中国大陆“反污群体事件”分为四个类型,这种划分是根据事件表现形式进行的,由归纳发动方采取的方式、方法、手段而得出。另一种研究对象近似于“反污群体事件”的分类值得注意,台湾学者萧新煌教授曾经将“环保运动”分为两种类型:污染驱动型与世界观模式,前者是与环境恶化及被害者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特定的事件所激发,后者是由对地球的健康和平衡的考虑而触发。

“环保运动”概念普适于世界,“群体事件”为大陆特色词汇,然而将大陆“反污群体事件”视为环保运动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妥。萧新煌先生分出的两大类型,以发动方的精神动力或思想动机为线索,指出了促动人们环保行为的主观内因。我们可以对此分类再加一点合理推想,即“污染被害者”和“环保理想者”两种人有交集;两大类型的环保运动必然会交融。

这世界将环保与生态理论、信念作为“准信仰”的人越来越多,大陆当然也有“考虑地球”的理想主义者。不过,受客观条件所限,他们的能量尚无法发挥。一来官方对民间个人的反污染活动深怀戒心,对“计划外”的民间环保建设活动少有支持,二来环保热心人士虽志趣相投但没有相聚抱团之平台,个人因“找不到组织”而只能作为单个沙粒而存在,从而留滞于思想酝酿与宣传说教的阶段。因此,“世界观模式”的环保运动在内地几乎无痕迹可证,和中国式自杀一样,大陆所有的“反污群体事件”,都是不掺杂信仰、理想因素在内的形而下的行为,即“污染驱动型”。

二、漠视民意成事变

“居民合力制裁污染企业”这类事件,民众情绪易沸腾亢奋,其过程多激烈张扬,警方介入则迅即演变为官民对抗与警民冲突。而此类事件发生之前,污染企业危害周边居民健康与生产旷日持久,居民早就对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机构多次表达诉求,有过多种形式的沟通和抗议。

“东阳事件”即典型一例。东阳画水镇居民多次上访,东阳市、金华市、浙江省的环保部门都找遍了,并且浙江省环保局曾明确回复村民说,其中几家化工厂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这些化工厂仍照旧运转,村民又进京向国家环保总局投诉,还找了北京的记者,但问题仍解决不了。当地居民是讲理的,也知道找谁讲理,问题是没有讲理的地方,再就是该做事的地方只讲了一点理就算完了事,事态也就只能向着“忍无可忍”的方向发展。煎熬久,憋得很,一旦不再忍受,爆炸式的反弹在所难免。

在“抵制工程项目”这类群体事件之中,有规模特大、冲突剧烈的个案。在激烈冲突爆发之前,也都出现过“民意不服”的现象,可以说事前已有“预警”。启东市民抗议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的活动,并非始于2012725日。在201269日,当地市民有过一次自发的、小规模的和平示威游行,当地政府如果重视了这次的民意表达,728日的大规模示威游行和冲击市政府、侮辱官员等事件,就不会发生。启东事件之前的什邡事件于72日总爆发,在事件前的630日,什邡市民曾有过小规模的请愿活动,当地党政也是没当成大事对待。

若非受什邡事件、启东事件的启发,任何地方的党政官员可能都发现不了事变前“民意信号”所表达的含义,都不会把一小群居民的异议表达行为视为大事件前的征兆。是的,“公仆”们习惯了,民众即便不同意,他们又能怎么样?殊不知,与这种思维习惯相伴相随的,正是民众的愤懑已久——以一次爆发,反抗一贯的侮辱。

三、付出代价搏成果

剔出“污染事件、污染症像或传言引发的社会行为”这一类型,盘点“反污群体事件”,尤其是未进入诉讼程序拖来拖去的激烈型群体事件,以民众获胜而告终者至少可以说占绝大部分。有大胜或小胜、全胜或半胜,获胜代价也有大有小,而以民众完败为结局的事件还有待考证。

厦门市民集体抵制PX项目,过程平和,民众代价很小,这和事前官民多次沟通并召开听证会有关。事发后厦门市政府决定将PX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此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举国关注,被誉为民众和政府的双赢。启东事件中,民众呼声是排海工程危害当地人健康,希望永久取消该工程,起初政府回应是暂停建设,而在事件达到高潮的当天,南通市政府作出决定,永久取消排海工程项目。什邡民众示威在72日达到高潮,警方大打出手的当天,什邡市委书记表示,在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钼铜项目不再建设。这几个案例中,均无污染事实发生,应看做民众为“可能的污染”而实施了成功的阻击。

事情闹得越大,民意获胜的机会就越大,似乎是反污群体事件的一般规律。

事发之后,隐患与隐情曝光,上峰眼光聚焦于该地官员,事情不再仅是企业与居民关系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环保与污染问题,成了维稳要务,升格为社会与政治问题。若不当即对民众做出让他们基本满意的答复,民众情绪则不得平缓,眼下的动乱局面没法料理。况且,民怨沸腾的背景下,项目无法动工,企业也没法继续运转。

事发则民胜,主因还在于“政治思想”或“天地良心”。一来,事件发动方是被损害者或潜在、可能的受害者,抵制污染源、要求停止侵害天经地义。“一小撮别有用心”、“不明真相”、“境外势力”、“民族大义”等说法无处下嘴,任何人都无法从这里抓到民众的小辫子,民众未达社会公正、公义层面的“有限诉求”,避免了被扣上“反动分子”政治帽子的可能。二来,人多势众,民意昭然,临时的群起、雄起,陡然打破了平日里企强民弱、官强民弱的平衡,除事件在当地的现实压力外,全国舆论一边倒,支持居民实施“环境保护自卫权”,对当地官方和相关企业“全民共讨之”,此状态足令任何地方权力望而生畏,面对大规模的激烈事件,最高治权也因此而面对“民意测验”。此时再看地方官企关系、权衡利害得失,与民对峙的另一方充其量不过多来一点钱的价值。强势被一时打回原形,民意不得不畏,善后处理规则则建立在此一时社会与政治生态改变的基础之上。

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思想的先进与优越。即便从皇帝老儿的立场讲道理,民众诉求也不会被否决,或许,“家天下”会于此体现更强硬的亲民姿态:江山有主,天下乃朕之天下,岂容家臣携商贾毁败我家大好河山?

四、非与大难常相随

无灾无难或有大规模群体事件,而特大、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却无群体事件发生(搁置大气污染等普遍性的环境灾难不论)

2002年贵州都匀矿渣污染事件;2005年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2006年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同年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长江水体事件;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多年连续遭污染,市民喝不上放心水;2009年山东沂南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2010年松花江化工桶事件;2011年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2012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2013年黄岛“1122”爆燃事故;等等。

2008987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被确认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显然,这也是一次环境灾难。而如此严重之人祸,也无群体事件发生。

主要原因:其一,群体事件有前因与积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突发特大事故与大灾之前民众无预先酝酿;其二,群起大闹目的无非是引起高层权力的关注,欲图“闹下借上”,而特严重事故发生后高层即给予关注,往往是组成高规格调查班子,并对部分责任人追究刑责或行政责任;其三,大难发生后,各级权力迅即将预防群体事件作为首要大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安抚、疏导任务落实到每个受害人的家属,“不稳定因素”一时尽在掌控中。

五、堵了正路走邪路

居民联合投诉、起诉污染责任方,此类群体事件最为平和、理性,社会支付代价最小,也最接近“法治国家”的处理模式,因此最值得鼓励应用。然而,诉讼需等待行政处理结论,法院不接案,立案后久拖不结,审理中常遇不法干预,由是,打官司的受害方拖不起、受不了,大量环境诉讼被挡在了法院门外。

在民众环保诉求强烈、维权意识高涨、私益诉讼猛增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方式尤其可贵。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公益诉讼手段遏制环境恶化可行而高效,这是“世界经验”。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立法的本意是松动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所以有好评曰“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但实事求是地说,由于没有任何人被认定为“具有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反而被架空了。即使取最乐观的看法,也不过允许几家官办社团“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罢了,而“垄断诉讼”,将毁掉环境公益诉讼。

法理上的抵制污染侵权的“主渠道”被严重堵塞,受害居民不得不走上“邪路”,这条“邪路”即“自力救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它是“不得已的暴力”;“作为善良民众不得已的出路”。

只要“正路”没疏通,今后走上“邪路”的民众会越来越多。这谁都不愿看到的局面与趋势应该改变,需要有人为环境公益诉讼被架空而负起责任,否则便是对中国人的生态环境不负责任。如何解决呢?“深化改革”、“走法治正路”之大道理,体现于这般细节,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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