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7月1日上午9点公开审理王小诉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案。王小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王小琍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王小利是女权维护者,为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多次起诉行政机关了。
王小琍系原常州市武进邹区夏萧南坟头41号村民,该村委会理应享有该村村民同等待遇。2008年,王小琍所在的村征地拆迁,村民因此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村委会有义务按照征地拆迁政策给每个村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以及派发股份和红利。但该村委会歧视妇女,其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封建思想余毒,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男女平等之原则,将村民分为"本地女村民"和"外嫁女村民",在法律之外创造"外嫁女"概念,以王小琍是"外嫁女"为由拒绝给举报人缴纳该社保费,以及派发股份及红利,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规(2014)6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王小琍作为一名女性村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且该侵权行为持续至今。
2014年12月24日,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举报如下内容:1、居委会(原村委会)扣发征地安置补偿费;2、未为农村出嫁女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未对出嫁女分配集体经济股份与分红,剥夺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利。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了《关于王小琍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王小琍认为该《答复意见》明显违法。
1、对于王小琍的举报,村委会不按有关举报程序处置,而是按信访处理,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2、《答复意见》系公文,却无发文字号,违反《党政机关工作处理公文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我认为,行政行为既要内容合法,也要求形式合法,缺一不可。
3、《答复意见》第二条中的部分内容有:①根据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②根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讨论结果,你(王小琍)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其错误在于:①所谓"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语焉不详,为明确该"相关规定"的文件;②对于王小琍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问题,未明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何人参加了讨论?何时进行了讨论?记载该讨论结果的文书?"
值得一提的是,该《答复》自相矛盾,西湖决定一方面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村民小组成员。另一方面,又否认王小琍(村民)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自相矛盾。
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武进区政府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王小琍复议申请。王小琍不服,向武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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