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9月18日,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岗崔村王梅荣的女儿杨春霞向乡政府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其母亲王梅荣于2005年11月被乡政府批准并纳入为五保户的手续及其批文。
-- 杨春霞于2004年结婚,因生活困难外出打工,不幸在上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一直在外治疗。
郑州沟赵乡岗崔村村民委会以找不到杨春霞为由,将其母王梅荣按五保户处理,并起草了一份《五保供养协议书》,还伪造了王梅荣的签字。协议规定:对王梅荣实行五保供养。王梅荣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地交纳村组集体。
协议中有关"王梅荣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地交纳村组集体"的约定,泄露了天机。原来村民委员会把王梅荣假惺惺将王梅荣列为五保户,竟然是为了侵占王梅荣的房产和承包地。随后,村委会以拆迁的名义擅自将该房屋拆除,而王梅荣母女未得到任何补偿。
杨春霞认为,该房产和承包地系父亲的遗产。村委会明知该房产和承包地使用权系杨春霞母女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得到王梅荣母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其房屋明显属于侵权。
另外,村委会一口咬定,将王梅荣列为五保户是经乡政府批准的。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王梅荣有女儿作为赡养人,不具备五保供养条件。岗崔村民委员会假冒王梅荣的签字,将其列为五保户,表面看来是关心王梅荣,其实目的是为了侵占王梅荣母女的房产。
该《条例》第七条还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由此可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必须经历以下程序:1、申请;2、评议;3、审核;4、审批;5、决定。但奇怪的是,王梅荣和家人并没有申请,不知乡政府是如何审查的?县级政府是凭什么审批的?杨春霞为了搞清事实,追究村委会侵占其母女房屋的法律责任,向沟赵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便取得证据,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维护失去房屋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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