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件人: Quan Wei <weiquanwangchrd2009@gmail.com>
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下午9:29
主题: 【维权网26161】 南通五位访民被拘留的教训:要站直做公民不要做跪民
收件人: weiquanwang_chrd
<weiquanwang_chrd@googlegroups.com>molihuabj@googlegroups.com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2月26日一早,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正场花苑小区吴冲等驾车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665号行政判决,并予以再审。这是一起因访民举报得不到处理而在通州区政府门前下跪而被拘留的冤案。
2016年12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了通公(开)行罚决字【2016】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1月30日9时许,
吴淑平等5人因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安置问题,为向政府施压,到南通市通州区政府西北门前聚集,吴冲提供、分发横幅、小国旗、标语,部分群众拉横幅、举小国旗、标语,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人举标语横成一排跪在政府西北门前,扰乱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并对吴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五访民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
五访民认为,原判没有全面审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局向原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77页之多,但没有提供《传唤证》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也未提供《行政处罚审批表》,视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经审批,属于程序违法。
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1月30日9时许,
吴淑平等5人因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安置问题,为向政府施压"语焉不详。事实是,2016年11月30日,吴冲等五人因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安置房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问题和产权不明确,消防质量整体未验收等一系列问题久拖不决,向通州区人民政府再次反映诉求。但上访的民众被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挡在大门外,才拉横幅,举国旗和标语。所谓政府施压,系故意将访民反映的诉求歪曲为向政府施压。
处罚书还认定"吴冲提供、分发横幅、小国旗、标语,部分群众拉横幅、举小国旗、标语,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人举标语横成一排跪在政府西北门前,扰乱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吴冲等五人认为,首先,部分群众拉横幅、举小国旗、标语,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人举标语横成一排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并不违法。其次,作为公民以跪的形式反映诉求,确有不当,但不能作为行政拘留的依据。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劝慰下跪的民众,而不是对下跪的民众予以处罚。对民众权利的冷漠,久久不处理民众诉求的政府,口口声声为人民政府服务的政府官员应当向人民谢罪。再次,该局所谓"扰乱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处理民众的诉求,本来就是政府职责,何来扰乱。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反而拘留提出诉求的民众,可谓黑白颠倒。
关于该局在审讯时对吴红燕、吴冲等非法使用手铐、脚镣的问题。审讯时,警察对吴红燕吴冲等非法使用手铐、脚镣的事实,因吴红燕吴冲等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无条件也能力举证,故依法应当由掌握该证据(例如录像)的公安机关举证。该局不能提供审讯录像,视为该事实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访民下跪,但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据报道,辽宁省庄河市二个村的上千村民因反映村干部腐败得不到解决而到市政府下跪上访。而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吴冲等访民到区政府反映安置房的安全问题,因没有干部接见,有部分人下跪。
辽宁省的处理是市长免职;而南通市的处理却是拘留访民。同样的法律,为什么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呢?其区别在哪里?
其区别在于:辽宁省庄河市二千人上访,下跪人数众多;而南通通州区下跪人数少。如果发生下跪,要追究领导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追究南通通州区领导的责任呢:如果下跪,要追究访民的责任,那么,为什么只追究南通通州区的访民责任呢?这是什么逻辑是不是南通港闸区的访民好欺负呢?
下跪鸣冤,自古就有。但毕竟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的,实不可取。今日,反映诉求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应当理直气壮地提出,切不可卑躬屈膝向政府官员下跪。政府官员处理问题不到位,应当向人民谢罪,而不是拘留访民。南通通州区访民被拘留事件,大家应当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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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2月26日一早,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正场花苑小区吴冲等驾车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665号行政判决,并予以再审。这是一起因访民举报得不到处理而在通州区政府门前下跪而被拘留的冤案。
2016年12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了通公(开)行罚决字【2016】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1月30日9时许,
吴淑平等5人因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安置问题,为向政府施压,到南通市通州区政府西北门前聚集,吴冲提供、分发横幅、小国旗、标语,部分群众拉横幅、举小国旗、标语,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人举标语横成一排跪在政府西北门前,扰乱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并对吴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五访民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
五访民认为,原判没有全面审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该局向原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77页之多,但没有提供《传唤证》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也未提供《行政处罚审批表》,视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经审批,属于程序违法。
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1月30日9时许,
吴淑平等5人因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安置问题,为向政府施压"语焉不详。事实是,2016年11月30日,吴冲等五人因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安置房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问题和产权不明确,消防质量整体未验收等一系列问题久拖不决,向通州区人民政府再次反映诉求。但上访的民众被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挡在大门外,才拉横幅,举国旗和标语。所谓政府施压,系故意将访民反映的诉求歪曲为向政府施压。
处罚书还认定"吴冲提供、分发横幅、小国旗、标语,部分群众拉横幅、举小国旗、标语,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人举标语横成一排跪在政府西北门前,扰乱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吴冲等五人认为,首先,部分群众拉横幅、举小国旗、标语,吴淑平、张圣群、张燕、吴红燕等人举标语横成一排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并不违法。其次,作为公民以跪的形式反映诉求,确有不当,但不能作为行政拘留的依据。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劝慰下跪的民众,而不是对下跪的民众予以处罚。对民众权利的冷漠,久久不处理民众诉求的政府,口口声声为人民政府服务的政府官员应当向人民谢罪。再次,该局所谓"扰乱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处理民众的诉求,本来就是政府职责,何来扰乱。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反而拘留提出诉求的民众,可谓黑白颠倒。
关于该局在审讯时对吴红燕、吴冲等非法使用手铐、脚镣的问题。审讯时,警察对吴红燕吴冲等非法使用手铐、脚镣的事实,因吴红燕吴冲等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无条件也能力举证,故依法应当由掌握该证据(例如录像)的公安机关举证。该局不能提供审讯录像,视为该事实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访民下跪,但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据报道,辽宁省庄河市二个村的上千村民因反映村干部腐败得不到解决而到市政府下跪上访。而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花苑吴冲等访民到区政府反映安置房的安全问题,因没有干部接见,有部分人下跪。
辽宁省的处理是市长免职;而南通市的处理却是拘留访民。同样的法律,为什么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呢?其区别在哪里?
其区别在于:辽宁省庄河市二千人上访,下跪人数众多;而南通通州区下跪人数少。如果发生下跪,要追究领导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追究南通通州区领导的责任呢:如果下跪,要追究访民的责任,那么,为什么只追究南通通州区的访民责任呢?这是什么逻辑是不是南通港闸区的访民好欺负呢?
下跪鸣冤,自古就有。但毕竟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的,实不可取。今日,反映诉求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应当理直气壮地提出,切不可卑躬屈膝向政府官员下跪。政府官员处理问题不到位,应当向人民谢罪,而不是拘留访民。南通通州区访民被拘留事件,大家应当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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