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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3月 30, 2012

【维权网9519】 被关黑监狱的女访民顾菊莲向警局报案,警察竟然要她去找纪委(图)

被关黑监狱的女访民顾菊莲向警局报案,警察竟然要她去找纪委(图)






(维权网信息员绍芳报道)昨天(3月28日)下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下村委会院前村民小组女访民顾菊莲赶到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报案。其所报案由是3月3-16日被通洲办维稳人员袁勇兵等人非法拘禁在仙女湖名人岛上,拘禁期间被袁勇兵暴殴事件。

分局警官要她去找派出所,派出所警官接过她的报案材料后只溜了一眼,就要她去找纪委。顾菊莲说我报的是涉嫌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而不是违纪案件,怎么要我去找纪委呢?警官说你是访民,"两会"期间只是控制你去北京上访。如果你挨了打,纪委就会批评打你的人。

顾菊莲到纪委时,接近下班时间,办公室已空无一人。顾菊莲对于自己被推倒纪委去报非法拘禁案件实在啼笑皆非,纪委扑空后他又返回警局。她指着报案材料上所引用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对警察说,宪法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顾菊莲坚持要在仙女湖公安分局报案,她说我被非法拘禁的地点是仙女湖名人岛,无论是受案范围和属地管辖,我向你们仙女湖公安局报案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警官说你的事情不归我们管,你是访民可以去找信访局,你挨了打可以去找纪委。顾菊莲说宪法规定的是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难道访民就不是公民吗?就可以被非法拘禁吗?纪委是管党员违纪问题的,袁勇兵等人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完全属于公安受案范围。

任凭顾菊莲如何坚持,如何据理力争,警官就是不接她的材料,她一筹莫展。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提示她:邮寄也是一种送达方式,并且是一种不可拒收的送达方式。今天中午,她便赶到邮局去向仙女湖公安分局挂号邮寄了一份报案材料。

今天下午,她又赶到渝水区检察院,开始也遭遇被拒收,经她一再坚持后,竟出乎她意料之外地收下了,但拒不出具报案回执。检察官说他会请示领导,半个月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就会在半年之内答复处理结果。完成上述报案程序之后,她又将其报案材料文字稿及其签字摁印的图片发给维权网,希望得到媒体的监督。

顾菊莲还向渝水区政府信访局的敖局长提过诉求:1.撤掉村官严小红;2.惩治非法拘禁并殴打她的维稳人员袁勇兵。得到的答复是:只要你签个息诉罢访协议,就可以考虑你的诉求。顾菊莲对此答复似乎有所期待。但不知她是否会质疑:1.村官只能由村民罢免;2.刑事究责只能走司法程序。敖局长的答复合法吗?有效吗?

关于袁勇兵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顾菊莲,女,汉族,49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下村院前村民小组 手机13970495735.

犯罪嫌疑人:袁勇兵,男,汉族,约35岁,渝水区通洲办事处工作人员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3日约17点半,我在南昌火车站乘车,犯罪嫌疑人袁勇兵等7人将本人强拉下车并绑架到新余,将我非法拘禁在仙女湖名人岛103号房间,直至3月16日才放我离岛回家。

袁勇兵监守时,不让我走出房间一步,吃饭也不让我去餐厅。3月4日中餐时,袁勇兵把饭送到房间,我就说:晚餐再这样送牢饭我就绝食。

晚餐时,袁勇兵又将他们3名维稳人员吃剩的饭菜要老大妈端了一碗送到房间。我抗议不吃并甩掉了饭碗,袁勇兵上去就给我两个耳光,并用被子蒙住我用拳猛击我的头部后又掐住我的颈脖子,打得我鼻青脸肿、口吐鲜血。上述事实,有郭金英、李思华、彭新莲、邱冬连可以作证。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三、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袁勇兵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所涉行为证据确凿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侦查,特请求贵局对该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国家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





报案人(签字摁印):



2012年3月28日



























关于袁勇兵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顾菊莲,女,汉族,49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下村院前村民小组 手机13970495735

犯罪嫌疑人:袁勇兵,男,汉族,约35岁,渝水区通洲办事处工作人员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3日约17点半,我在南昌火车站乘车,犯罪嫌疑人袁勇兵等7人将本人强拉下车并绑架到新余,将我非法拘禁在仙女湖名人岛103号房间,直至3月16日才放我离岛回家。

袁勇兵监守时,不让我走出房间一步,吃饭也不让我去餐厅。3月4日中餐时,袁勇兵把饭送到房间,我就说:晚餐再这样送牢饭我就绝食。

晚餐时,袁勇兵又将他们3名维稳人员吃剩的饭菜要老大妈端了一碗送到房间。我抗议不吃并甩掉了饭碗,袁勇兵上去就给我两个耳光,并用被子蒙住我用拳猛击我的头部后又掐住我的颈脖子,打得我鼻青脸肿、口吐鲜血。上述事实,有郭金英、李思华、彭新莲、邱冬连可以作证。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三、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袁勇兵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案件立案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国家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签字摁印):





2012年3月28日

























证 明



2012年2月28日-3月15日,新余市孔目江管委会仰天岗办事处孝头村委会观背村民小组女村民郭金英被仰天岗办事处和孝头村若干工作人员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太白楼)。

2012年3月1-14日,新钢公司综合服务公司女员工邱冬莲被新钢公司若干工作人员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唐人楼)。

2012年3月2-16日,城北办仙来居委会居民李思华被城北办事处若干工作人员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09号房间)。

2012年3月2-11日,城北办仙来居委会居民彭新莲被城北办事处及老屋场管理处若干工作人员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11号房间)。

2012年3月3-16日,渝水区通洲办�下村委院前村民小组村民顾菊莲被通洲办及�下管理处若干工作人员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03号房间)。

2012年3月6-14日,渝水区鹄山乡鹄山村委会力塘下村民小组的村民邓火生被鹄山乡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监守在仙女湖名人岛上(住115号房间)。

2012年3月4日傍晚,郭金英、李思华、彭新莲、邱冬莲4人亲眼看到顾菊莲鼻青脸肿、口吐鲜血、悲伤哭诉的情形。当时在场看到这种情形的还有新钢公司、城北办事处、仰天岗办事处、通洲办事处的许多工作人员。

以上6人以各自先后在岛上的时间为准,互相或共同证明相关事实。





六人签名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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