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手机版

星期三, 3月 26, 2014

[G4G]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第二章 辽宁省信访局及有关问题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了本人在国家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提交的200900000753-755号电子信件,该信件的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一直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讳莫如深,与立法机构疾恶如仇、从善如流的形象有很大差距。通过曲折的途径了解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一些观点。其一、认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使用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这是可以的,但是按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确认的义务。其二、认为立法建议很多难以确认或回复,《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也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为中国全国人大及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及建议权意义,正因为其有价值所以有众多的人响应,找到其源头是不难的。另外观点是公民无权建议立法、无权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清事实,这是本人被拦截的事实所反映的,而恰恰这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联合民主党派建立新中国、建立新中国宪法,中国人民有了民主的权利,否则不需要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不需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不需要辛亥革命,中国退回封建专制。《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定程度割裂了中国法律,使不同组织机构、不同层面公民受到不同的法律约束与保护;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法律,而目前的事实正是与之背道而驰。法律不能施行会使法律成为骗局,法律规定公民有知识产权而不能施行,公民因相信法律而丧失知识产权,公民会认为法律欺骗了他(她),甚至会认为立法机构欺骗了他(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提交中国国务院、公安部、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提交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等,有关机构应该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全面、确切的了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事实无疑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也有利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名之《求是》,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的理想与信念。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也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普遍的价值观。《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在世界上产生巨大影响,从这个角度讲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希望知道有关事实的真相即究竟是怎样产生、来源。查清、澄清有关事实无疑受到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普遍欢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全国妇联、中国共青团、中国科协、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多次收到本人信件(传真)并表示等待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答复并询问是否已给本人回复。查清、澄清有关事实无疑受到中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普遍欢迎。2008年7月本人通过电话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反映情况,其间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时间已经8个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也建议本人到北京面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局等部门也建议本人到北京面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5条规定,基于2009年2月4日、2月11日、2月20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三次被拦截的事实,基于2009年3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的事实,作为中国公民,本人决定2009年4月23日上午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及面谈,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宪法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已经六十年,中国人民解放已经六十年;普通公民到人民大会堂反映情况、面谈应该不是新闻,只要有充分的必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具有这种充分的必要。2009年4月23日上午本人经过天安门广场,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联系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反映情况、面谈。值此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之际,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李文利2009年4月16日于辽宁"。

本人于2009年4月23日上午10时到人民大会堂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面谈,但有关电话打不通,天下着雨,人民大会堂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本人明天还有雨,建议本人买伞再来,雨中本人在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等待至中午12时离开。本人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再次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但电话仍然打不通,有关电话被设置成空号或传真或接通立即挂断,将近中午有警号尾数为024的警察及两位武警检查了本人携带的有关文件,之后还给我,中午12时本人离开回到住处吃饭、休息,下午2时30分本人再次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但电话仍然打不通,等到下午17时离开。其间本人通过电话向中共中央党校;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等民主党派;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全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反映当时情况,请求转达本人诉求,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人出来接待。

2009年4月25日本人乘车离开北京返回辽宁沈阳。同时等待辽宁省信访局受理本人提交200900000753-755号电子信件的办理结果,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一直未果。

2009年11月19日本人亲自到辽宁省信访局提交信件,其内容如下: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文件)已经收到了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请问对于本人所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如何?附件一份2008年至2009年提交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部分信件清单。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1月18日"。

需要指出的是本人在向辽宁省有关方面提交信件同时也向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信件,反馈意见大体有三种,其一正在办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其二建议本人与全国人大联系办理,其三建议本人与辽宁省有关方面联系办理。

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本人2007年12月21日2007067771号信件、2007年12月27日2007068700号信件、2009年3月18日2009009717号信件。

作为中国公民、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权利人本人也向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提交信件,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建议本人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联系,香港特区政府(govhkenq)确认收到本人2008/9/28、2008/10/9、2009/1/21、2009/7/9等电子信件。

等等,均至今未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

最新发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