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本网接到投诉:常州市居民凌春晓因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其与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请求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它非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50元至100元"。由此可见,此案收取最高的诉讼费为100元。但常州市钟楼法院却要求其交13580元,超出最高收费达134倍多,不可理喻。
凌春晓拒绝交天价诉讼费,并与该院据理力争,该院作出(2014)钟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以"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凌春晓认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超常收费,漫天要价,其实质就是拒绝立案,并将责任推给霄春晓,无非是让拆迁受害人打不起拆迁官司,望而生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高价收费吓退当事人,无异于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凌春晓将向人大举报该院高价收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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