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0月8日,本网获悉:江苏常州女权捍卫者王小琍为监督政府的三公消费,不仅要求公开三公消费的数额,还要求公开三公消费的发票和记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王小琍从武进区财政局下手,该局公开了公务接待费用的数额,但拒绝公开发票和记账原始凭证,其理由是"王小琍不能证明该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王小琍认为,该财政局见不得阳光,故刁难王小琍,躲避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 2016年10月7日,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作出的武财(依)【2016]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以王小琍的申请内容公开政府信息。
2016年7月2 7日,王小琍向常州武进区财政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13年公务接待费用为4.199万元消费的发票和记账原始凭证复印件。该局于2016年08月12 日作出武财(依)[2016)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改补充告知书,又于9月14日作出武财(依)【2016]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 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围办发(2015]2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人数。本机关在2016年07月22日作出的武财(依)(2016]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将2013年公务接待费用4.199万元,全年接待38批350人次的信息告知于你,现你申请公开的2013年公务接待费用为4.199万元消费的发票和记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牛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机关在武财(依)[2016)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改补充告知书中己明确向你告知,要求你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但是你并未向本机关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因此,现有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王小琍认为,该局的答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该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认为"现有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你(王小琍)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但该局忽视了以下关键问题:
首先,该法律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牛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所指的"三需要",究竟应当是"证明"呢,还是"说明"?无论从立法宗旨,还是从案例来考察,申请人只要作出说明,而不是要提供证明。
其次,该局将"说明"偷换成"证明",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该局为逃避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故意为王小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设置了障碍,无端加重了王小琍的证明责任。该局违反了行政行为的"便民原则"。
再次,对于"三需要",王小琍已经向该局作出说明。该局仍然不予公开,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王小琍等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王小琍手机 :1381505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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