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0月8日,本网获悉:无锡五代维权世家、人权捍卫者许海凤今天向无锡市、江苏省、北京各职能部门、中央各职能部门控告无锡当局抱团犯罪,构陷自己77岁的母亲王金娣坐牢。至今仍在看守所,已关押了一年多。
-- 许海凤控告无锡滨湖公安分局局长丁旭东、滨湖检察院检察长陆剑凌、滨湖法院刑庭审判长丁炯。这三人就是构陷77岁老人王金娣坐牢(寻衅滋事罪)的元凶。
许海凤认为,多年来寄给中国政府各部门的控告信不计其数,但均未起任何作用。此次寄信也不抱任何希望,但是必须要控告,因为许海凤要向外界揭露无锡当局,是如何运用公检法来打压人权捍卫者的。在无锡,绑架抢劫、偷拆房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公安栽赃全是合法的,上访维权就要坐牢就要被整瞎眼睛(77岁王金娣的亲家母:85岁周静娟,在中共的黑监狱被整瞎右眼)。
许海凤代表全家宣告:誓死不会向邪恶势力屈服,随时随地等着无锡当局来构陷。
附:
控告状一
控告人:许海凤,女,1969年04月10日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 道周新苑东三期353号202室,联系电话:15052436408。
被控告人:无锡市滨湖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丁炯,单位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滥用公权力,违反程序,逼迫栽赃陷害无辜公民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涉嫌触犯《刑法》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控告请求:
请求监督部门对无锡市滨湖法院王金娣合议庭审判长丁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因控告人家房子被偷拆五年,无人理会,反遭滨湖区政府打击报复,构陷拘留等侵权行为。无奈,2015年8月27日中午,控告人76岁母亲王金娣,在法国大使馆放礼炮,撒传单上访,揭露无锡市滨湖区政府:卖地、偷房、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意造假造谣等罪行。后被带回无锡后,无锡滨湖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对王金娣刑拘,后逮捕,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
一起本顶多属于涉嫌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因维稳需要而被人为升格为刑事案件并最终被判刑,滨湖法院显然涉嫌滥用职权与徇私枉法,丁炯作为审判长,难辞其罪!
1、王金娣放烟花的行为,最多属于《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制的范围。一审中,公诉人对此亦表示认同;无论依该规定,是否要对王金娣可能的行为做任何规制,也不可能上升到刑事追诉的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王金娣"之前所受行政处罚虽非犯罪",王金娣"之前所受行政处罚"被指控的"违法事实",也是涉及放烟花。前两次认定"非犯罪",这次认定"放烟花有罪",由此可见,滨湖公安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要让76岁老人进监狱的决心。
2、被控告人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并涉及犯罪。取证严重违法:王金娣的供词非其本人真实意思。庭审中,辩护人按照被滨湖公安给出的讯问笔录,问王金娣几几年几月几日,在某地做了什么,王金娣称年级大,记不清了,笔录都是公安在看不清的情况下让她签字,并诱供,让王金娣说是其女儿带她去放烟花的。该案的证据。该案所举打火机、养元牌核桃杏仁露纸袋、涉案烟花残体、涉案传单等,经庭审查明,无原件可供质证,且数量错误。该案的证人证言。该案的证人证言,不是案发后,公安第一时间询问证人,而是为了把王金娣"寻衅滋事"案做实,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取证"。换而言之,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公安在第一时间进行取证。④滨湖公安起诉并判决王金娣"伙同"他人到北京上访,却从无提供伙同者的相关情况。
由此可见,整个证据体系都是断裂的,都是拼凑起来的。滨湖公安为了达到打击报复,栽赃陷害,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真是下足了功夫。
3、滨湖区公安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针对王金娣的所有指控,都以北京市作为行为地点。《刑事诉讼法》以行为地管辖为普遍,其他管辖为例外。滨湖公安在毫无证据证明其较之北京市更有利管辖之下,强行推进。毒树结恶果,如此程序违法法定程序之下所作判决,自其一出具,早就流淌着非法的血液。
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审似乎是以其中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来指控上诉人的。
本案共四个视频证据,让任何一个正常人看一下,这个所谓的公共场所秩序,根本没有混乱,跟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其中两段视频,地点是在中南海红墙外的府右街上,时间是快过年的时候,马路上几乎没人,王金娣放放烟花后,警方出警后,才有几个人停下看什么事。还有一段视频,地点在前门大街的步行街,王金娣放烟花后,权力的标志武警的到来,和警察大声斥责王金娣时,稍微聚拢了一些人气,停下脚步看什么事,根本达不到滨湖公安指控的扰乱秩序的程度。说起来,北京冤民喊冤的方式已经让人们"审丑疲劳"。一个人在哪怕真心是想在天安门以放烟花、发传单的方式起哄闹事,客观上也起不到任何关注。那十几发不及树高,又因为是在白天燃放而几无美丽效果的烟花几乎没有任何人的关注,反而是警察暴力出警后,才有的围观,毫无严重扰乱秩序的现象。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母亲王金娣"寻衅滋事"案,进行枉法判决,滥用职权等各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追究无锡市滨湖法院审判长丁炯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促进依法治国有效落。
控 告 人:许海凤
控告日期:2016年10月8日
控告状二
控告人:许海凤,女,1969年04月10日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东三期353号202室,联系电话:15052436408。
被控告人: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局长丁旭东,任该局局长,单位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58号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逼迫栽赃陷害无辜公民,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控告请求:
请求检察部门对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局长丁旭东涉嫌栽赃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因控告人家房子被偷拆五年,无人理会,反遭滨湖区政府打击报复,构陷拘留等侵权行为。无奈,2015年8月27日中午,控告人76岁母亲王金娣,在法国大使馆放礼炮,撒传单上访,揭露无锡市滨湖区政府:卖地、偷房、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意造假造谣等罪行。后被带回无锡后,无锡滨湖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对王金娣刑拘,后逮捕,判刑一年六个月。
一起本顶多属于涉嫌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因维稳需要而被人为升格为刑事案件,滨湖公安显然涉嫌滥用职权与打击报复!
1、王金娣放烟花的行为,最多属于《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制的范围。一审中,公诉人对此亦表示认同;无论依该规定,是否要对王金娣可能的行为做任何规制,也不可能上升到刑事追诉的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王金娣"之前所受行政处罚虽非犯罪",王金娣"之前所受行政处罚"被指控的"违法事实",也是涉及放烟花。前两次认定"非犯罪",这次认定"放烟花有罪",由此可见,被控告人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要让76岁老人进监狱的决心。
2、被控告人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并涉及犯罪。取证严重违法:王金娣的供词非其本人真实意思。庭审中,辩护人按照被滨湖公安给出的讯问笔录,问王金娣几几年几月几日,在某地做了什么,王金娣称年级大,记不清了,笔录都是公安在看不清的情况下让她签字,并诱供,让王金娣说是其女儿带她去放烟花的。该案的证据。该案所举打火机、养元牌核桃杏仁露纸袋、涉案烟花残体、涉案传单等,经庭审查明,无原件可供质证,且数量错误。该案的证人证言。该案的证人证言,不是案发后,公安第一时间询问证人,而是为了把王金娣"寻衅滋事"案做实,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取证"。换而言之,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公安在第一时间进行取证。④滨湖公安起诉并判决王金娣"伙同"他人到北京上访,却从无提供伙同者的相关情况。
由此可见,整个证据体系都是断裂的,都是拼凑起来的。滨湖公安为了达到打击报复,栽赃陷害,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真是下足了功夫。
3、滨湖区公安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针对王金娣的所有指控,都以北京市作为行为地点。《刑事诉讼法》以行为地管辖为普遍,其他管辖为例外。滨湖公安在毫无证据证明其较之北京市更有利管辖之下,强行推进。毒树结恶果,如此程序违法法定程序之下所作判决,自其一出具,早就流淌着非法的血液。
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审似乎是以其中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来指控上诉人的。
本案共四个视频证据,让任何一个正常人看一下,这个所谓的公共场所秩序,根本没有混乱,跟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其中两段视频,地点是在中南海红墙外的府右街上,时间是快过年的时候,马路上几乎没人,王金娣放放烟花后,警方出警后,才有几个人停下看什么事。还有一段视频,地点在前门大街的步行街,王金娣放烟花后,权力的标志武警的到来,和警察大声斥责王金娣时,稍微聚拢了一些人气,停下脚步看什么事,根本达不到滨湖公安指控的扰乱秩序的程度。说起来,北京冤民喊冤的方式已经让人们"审丑疲劳"。一个人在哪怕真心是想在天安门以放烟花、发传单的方式起哄闹事,客观上也起不到任何关注。那十几发不及树高,又因为是在白天燃放而几无美丽效果的烟花几乎没有任何人的关注,反而是警察暴力出警后,才有的围观,毫无严重扰乱秩序的现象。
综上所述,控告人母亲王金娣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无法就其管辖符合法定事由作出合理说明,存在诱供、无故销毁物证行为,在明知王金娣不构成罪的情况下,对其非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实则是对王金娣进行栽赃陷害、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各种侵犯人权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丁旭东作为该局局长,负有领导责任。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追究滨湖公安分局局长丁旭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促进依法治国有效落。
控 告 人:许海凤
控告日期:2016年10月8日
控告状三
控告人:许海凤,女,1969年04月10日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东三期353号202室,联系电话:15052436408。
被控告人:无锡市滨湖检察院院长陆剑凌,单位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6号。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滥用公权力,违反程序,逼迫栽赃陷害无辜公民,涉嫌触犯《刑法》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控告请求:
请求检察部门对无锡市滨湖检察院院长陆剑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房子被偷拆五年,无人理会,反遭滨湖区政府打击报复,构陷拘留等侵权行为。无奈,2015年8月27日中午,控告人76岁母亲王金娣,在法国大使馆放礼炮,撒传单上访,揭露无锡市滨湖区政府:卖地、偷房、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恶意造假造谣等罪行。后被带回无锡后,无锡滨湖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对王金娣刑拘,后逮捕,判刑一年六个月。
一起本顶多属于涉嫌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因维稳需要而被人为升格为刑事案件,滨湖公安显然涉嫌滥用职权与打击报复!检察部门作为身负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职责、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却在滨湖公安办理王金娣案中涉嫌违法、犯罪至行为未履行以上法定职责,造成王金娣一审被违法定罪判刑的严重后果(对办理该案中公安部门、法院中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已另行提起控告),被控告人作为检察部门负责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领导责任。应予追诉。
1、王金娣放烟花的行为,最多属于《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制的范围。一审中,公诉人对此亦表示认同;无论依该规定,是否要对王金娣可能的行为做任何规制,也不可能上升到刑事追诉的程序。一审判决认定王金娣"之前所受行政处罚虽非犯罪",王金娣"之前所受行政处罚"被指控的"违法事实",也是涉及放烟花。前两次认定"非犯罪",这次认定"放烟花有罪",由此可见,滨湖公安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要让76岁老人进监狱的决心。
2、滨湖公安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并涉及犯罪。取证严重违法:王金娣的供词非其本人真实意思。庭审中,辩护人按照被滨湖公安给出的讯问笔录,问王金娣几几年几月几日,在某地做了什么,王金娣称年级大,记不清了,笔录都是公安在看不清的情况下让她签字,并诱供,让王金娣说是其女儿带她去放烟花的。该案的证据。该案所举打火机、养元牌核桃杏仁露纸袋、涉案烟花残体、涉案传单等,经庭审查明,无原件可供质证,且数量错误。该案的证人证言。该案的证人证言,不是案发后,公安第一时间询问证人,而是为了把王金娣"寻衅滋事"案做实,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取证"。换而言之,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公安在第一时间进行取证。④滨湖公安起诉并判决王金娣"伙同"他人到北京上访,却从无提供伙同者的相关情况。由此可见,整个证据体系都是断裂的,都是拼凑起来的。滨湖公安为了达到打击报复,栽赃陷害,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真是下足了功夫。
3、滨湖区公安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针对王金娣的所有指控,都以北京市作为行为地点。《刑事诉讼法》以行为地管辖为普遍,其他管辖为例外。滨湖公安在毫无证据证明其较之北京市更有利管辖之下,强行推进。毒树结恶果,如此程序违法法定程序之下所作判决,自其一出具,早就流淌着非法的血液。
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审似乎是以其中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来指控上诉人的。
本案共四个视频证据,让任何一个正常人看一下,这个所谓的公共场所秩序,根本没有混乱,跟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其中两段视频,地点是在中南海红墙外的府右街上,时间是快过年的时候,马路上几乎没人,王金娣放放烟花后,警方出警后,才有几个人停下看什么事。还有一段视频,地点在前门大街的步行街,王金娣放烟花后,权力的标志武警的到来,和警察大声斥责王金娣时,稍微聚拢了一些人气,停下脚步看什么事,根本达不到滨湖公安指控的扰乱秩序的程度。说起来,北京冤民喊冤的方式已经让人们"审丑疲劳"。一个人在哪怕真心是想在天安门以放烟花、发传单的方式起哄闹事,客观上也起不到任何关注。那十几发不及树高,又因为是在白天燃放而几无美丽效果的烟花几乎没有任何人的关注,反而是警察暴力出警后,才有的围观,毫无严重扰乱秩序的现象。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母亲王金娣"寻衅滋事"案,进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各种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追究无锡市滨湖检察院院长陆剑凌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促进依法治国有效落。
控 告 人:许海凤
控告日期: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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