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淦,男,汉族, 1972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 高中文化,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津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16)津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主观方面
虽然上诉人"当庭亦承认其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并愿为此努力, 然思想并不构成犯罪。如果仅依上诉人的表态即构成犯罪, 那么上诉人在庭审中还表示"颠覆国家政权是公民正当的权利, 颠覆国家政权这罪名本就不应该有。"循此同样逻辑, 上诉人不过是行使颠覆权利而已,何罪之有?
二、客观方面
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更重要的还是要看其行为的性质。 上诉人的行为,无论是微博、微信、推特的言论,还是三个《宝典》 等文章,或是外媒采访和音频讲座,都只是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 而参与十二起案事件的围观、声援、募款,或通过行为艺术表达, 也均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投诉控告权、 检举揭发权等公民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 且载于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行使这些权利, 与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毫无干涉。这些行为, 更与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风马牛不相及。
三、客体方面
国家政权是一个宏观架构,且仅指向中央政权的实体统治。 地方政权机关、地方司法机关、 具体的行政或司法官员均不等同于国家政权。质疑、批评、检举、 控告地方政权机关、地方司法机关或具体的官员个人, 并不构成对国家政权的侵害。
四、社会危害性
上诉人所发表的全部言论,以及参与十二起案事件的行为, 并不具有刑法上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社会危害性。 不但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而且其启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 有效地监督了地方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促成了冤案的平反, 功莫大焉!
五、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本身
1、何谓国家政权?
国家政权的含义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国家政权体现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政治主权, 即在一定的领土内所拥有的对外和对内的主权。 其涵盖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分支, 这个意义上的政权是主权的具体化。 狭义的国家政权即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中央或联邦行政权分支。
2、谁能颠覆人民主权?
现代文明国家都是人民主权的国家。中国现行《宪法》 第二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此点足以表明中国的国家政权亦需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 既然主权归于人民,人民当然有权颠覆政权,唯手段可分和平选举、 非暴力革命、暴力革命数种。放眼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 唯闻独裁专制者长期把持政权,实质上颠覆了人民主权, 而从未闻有文明国家的平民因谋颠覆政权而获罪。若主权不归民有, 人民颠覆政权以使主权复归,乃是天经地义。
3、国家政权不等于政党政权
在实行选举政治和政党政治的国家, 狭义的国家政权通常由一个或几个政党持有, 故有执政党及多党联合执政等概念。国家政权归属何党, 应在竞争性自由选举中由人民通过选票做出决定, 而非将国家政权偷换为某个政党政权,以为政权乃某党专属, 而不容他人置喙或他党染指。纵他人对某个政党政权持有异议, 或谋图颠覆之,亦是民主政治中的应有权利,与颠覆国家政权无涉。
4、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政权
采用何种社会制度,是与意识形态相关的范畴, 亦是政党政纲的范畴。任何政党, 都无权将自己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与国家政权予以绑定, 视其为万世不易的圭臬。政纲能否获得民众接受与支持, 当由万民公选公决之。因此, 是否反对或者哪怕是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不应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名的条文中也不应出现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关的内容。
5、只有暴力颠覆才可能构成犯罪
通览宪政民主国家的立法实践可知, 只有采用极其严重的暴力手段以谋颠覆政权或政府, 才可能构成犯罪;而采用和平方式和手段, 即使以颠覆政权或政府为目的,也与犯罪无涉。 甚至在政治学基本理论中,在面对一个独裁专制政权时, 人民有权暴力推翻之,而具有天然的道义正当性。 中共建政的历史或可为此做一个注脚?!
综上,上诉人认为,无论是基于人之为人的自然权利, 还是基于基本的法学和政治学常识,二审法院都应改判上诉人无罪, 并可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 缩限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适用范围,或直接废止该罪。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淦
辩护人:葛永喜、燕薪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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