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月23日, 洛阳市伊滨申明社区唐文杰和妻子杨雪玲通过邮寄向洛阳伊滨区李村 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 请求李村镇政府对强拆唐文杰夫妇的房屋恢复原状, 赔偿因强拆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2017年4月12日, 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对唐文杰夫妇作出李执罚决【2017】 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限唐文杰夫妇在2017年4月17日前拆除该房屋, 否则李村镇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 唐文杰夫妇不服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第一起案子。
2017年5月17日上午, 李村镇政府组织了强拆人员将唐文杰夫妇的房屋强行拆除。 唐文杰夫妇不服,再次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第二起案子。
这二起圈地案件,李村镇人民政府皆败,也没有上诉。
关于强拆的案件,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豫03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的内容为:" 确认被告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7日对原告 唐文杰、 杨雪玲编号为偃宅基土字第048180和0113557的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李村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唐文杰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六条规定, 请求李村镇政府予以国家赔偿。唐文杰夫妇认为:
被强拆的房屋恢复原状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恢复房屋有三个要素:一是有建房的地;二是建筑材料;三是用工。 我们认为,这三个要素是存在的,故恢复原状是可能的。首先, 李村镇政府违法拆除唐文杰夫妇的房屋,侵占其宅基地, 但所侵占的土地闲置至今。故有建房的地。第一要素存在。其次, 建房材料很容易买到。故实现第二要素没有问题。再次, 只要李村镇出钱,建筑工人是不难寻找的。 故第三要素的实现也是轻而易举的。
另外,李村镇政府的侵权行为,必须要付出代价, 有利于行政机关接受教训,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为恢复原状的必要性。 有人认为,恢复原状的房屋将来还会被拆除,会造成很大的浪费, 故不赞成恢复原状。但这样的理论似是而非, 犹如强者把弱者打伤拒绝为弱者治疗的理由是该弱者早晚要死的一样 荒唐!
诚然,恢复原状会付出较大的代价,但从维护法律尊严出发, 李村镇政府付出代价是应当的。从利弊角度考察, 李村镇政府的利益与法律尊严相比较,李村镇政府恢复原状的弊小, 如果法律失去了权威则弊大。再从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利益权衡, 法律应当惩罚侵权人,保护受害人。权衡之下,即使让侵权人吃亏, 不能让受害人吃亏。这是利弊权衡原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