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手机版

星期五, 4月 11, 2014

[G4G] 不必为台湾学运“杞人忧天”

不必为台湾学运“杞人忧天”

       台湾因服贸协议表决引发学生占领了“立法院”和“行政院”,这样的行动尽管过于激烈,但笔者认为此次台湾学运并未脱离现代宪政民主政体的常态政治范围,没有必要多费笔墨议论。不料此次学运在大陆思想界却掀起轩然大波,其中有一股很强的声音,认为学生的过激行动在践踏甚至葬送台湾来之不易的民主和法治,这就有点杞人忧天了。为此想简简单单地说几句,意思无非是想弄清一个常识,像台湾“服贸事件”这样的学生运动,实在是民主政体常态政治生活中的一朵小小的浪花,完全不必大惊小怪甚至危言耸听。而只有弄清这个基本常识,才会弄清民主政体的本质所在。

    我们需要弄清的第一个问题是,在宪政民主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请愿、静坐等等政治权利的边际在哪里?正确的定义,其边际当然是法律规定的范围。然而,历史的真实过程完全不是这样。即便宪政民主体制比较成熟的美国,公民行使权利的行动越过法律边界也是家常便饭。比如美国黑人争取自身权利的运动,几乎和美国建国的历史一样长,尽管美国政府长期以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来兑现美国黑人理应享受到的和白人同等的公民权利,但至今仍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在两百多年的历史跨度中,美国的黑人运动因过激而逾越法律界线的现象比比皆是,台湾此次的学运与之相比简直就是小儿科。比如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为改变黑人遭受种族歧视现状的努力并没有消解美国的黑人运动,相反,这个运动却日益朝着“越轨”的方向发展,到了上世纪60年代,大规模的黑人运动在美国此起彼伏。1963年夏,由亚拉巴马州伯明翰市的示威游行发轫,一场几乎波及美国所有城市的示威游行、抗议或静坐示威轰轰烈烈地展开,许多地方还发生了暴力冲突;1965年,“非暴力”的示威游行、静坐抗议演变成暴乱,首先在洛杉矶发生了瓦茨暴乱,接着在1966年到1967年,动乱的范围越来越广,声势越来越大,“动乱正成为美国社会的一部分。”“1967年的底特律暴乱,是美国现代史上最严重的骚乱。”(《美国式民主》第149至151页)

    其实,对于美国的民主政体而言,宪法中规定的有关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项公民权利,实质上包含着允许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反对、抗议甚至对抗权力或政府的意义,而如何对这些公民权利的边际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两条底线。第一条底线,即法律底线。公民抗议政府的任何活动,无论是街头游行、广场示威还是罢工集会,都不得违反、破坏由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包括权力机关的各类公务)。一旦突破了这条底线,执法机关就有权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或依法进行强力措施。当然,执法机关在坚守这条法律底线时,他们必须坚守另外一条底线,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第一,不得调动国家军队力量进行弹压,军队的枪口永远不准对准本国的公民;第二,对示威群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开枪屠杀,一旦开枪,政府的性质就变了;第三,不得借故取缔宪法赋予公民的任何一项政治权利;第四,除了对少数违法者依法进行惩治外,不得借故对广大对抗者进行法律以外的打击报复和政治歧视;第二条底线,即宪法底线。这是公民对抗行为的最后边际,只有下述行动才被视为对这条最后边际的突破:第一,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用暴力推翻民选的政府;第二,企图用暴力行为改变民主政体的性质,用专制或个人独裁的政体取代民主政体,如上世纪德国希特勒上台期间纳粹党的所作所为。一旦这条宪法底线被突破,那么所谓的公民对抗行为的性质就变了,政府用暴力进行镇压就是必要之举,合法之举。

    我们看到,在第一条底线和第二条底线之间的那个空间,就是现代民主政体给予公民对抗政府的行动所放宽的余量。而这个余量,对于公民、政府、民主政体三方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它的依据在于:第一,公民在诉求自身的利益而对抗政府时,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理性,必须对其中的非理性释放给予必要空间和缓冲地带;第二,相对于公民对抗政府的非理性因素,政府的决策错误;官员的懈怠、渎职和贪腐;权力的专横和愚顽恐怕更甚一筹,千万不要以为政府和官员是民选的,他们就尽心尽责,尽善尽美了,非也,像懈怠、渎职、权欲、贪腐、专横、愚蠢、守旧这类权力的通病即便在民选的政府和官员身上,照样无孔不入地侵染,而公民对抗政府的行为往往恰恰触到了这些“权力病”的症结,前者的过激行为和权力病的顽劣恰成对应,所谓“矫枉过正”也;第三,界于第一条底线和第二条底线之间的公民维权的过激行为,其负面作用是确定无疑的,但其正面作用也不可忽视:其一,它是现代民主政体纠错机制的必要补充;其二,它是社会各类对抗性矛盾形成的巨大社会压力的正常释放方式,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减压通过这种释放达成;其三,它是一个公民社会走向理性和成熟所必须经历的成长过程。

    们需要弄清的第二个问题是,在现代民主政体中,政府决策的依据是应该以“民意”(或大多数公民的意愿)为准?也是应该以决策的“科学性”为准?这里有一个说明,即所谓“民意”或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并不是在所有历史场合都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在相当一部分历史场合,只代表他们的眼前利益,或者和他们的根本利益是冲突的;而所谓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不仅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能兼顾少数公民的利益,并有利于整个国家战略大局的发展。可见,如果正确的答案应该是后者,那么对当前台湾的学运而言,首先必须弄清这样一个问题:他们所反对的这个《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究竟是符合台湾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长远利益,还是违背这个利益?尽管台湾政府和学运一方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我仍要反问一句:对台湾政府而言,你能拿出这个协议的科学的、权威的依据吗?你能说明这个协议的整个出台过程是在全面的、深入的、细致的、科学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吗?你能说明这个协议是在兼顾了台湾各个阶层人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和台湾经济发展大局的前提下出台的?你组织过这样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吗?进行这些调查的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他们由哪些人组成?他们的调查在哪些领域哪些阶层中展开的?举行了什么样的听证会?听证会的范围和内容又是哪些?对台湾学运一方而言,我要反问:你反对这个协议的依据何在?这个依据科学吗?客观吗?权威吗?或者你究竟有没有弄懂了这个协议?作为学运的领导人,你认真研究过这个协议吗?你们中究竟有多少人连这个协议都没认真看过就凭着情绪参加了学运?

    如果双方上述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对台湾政府而言,在向媒体公布了此项协议的所有科学依据和调研过程后,理应义无反顾地将此项协议付诸实施;而对台湾学运而言,在拿出大量的事实根据和科学论证驳倒政府的说词之后,政府如再“执迷不悟”,强词夺理,再占领立法院或行政院也不迟。

    然而,如果双方的上述答案都是否定的呢?那又会引出什么样的问题呢?引出了一个现代宪政民主政体至今都没解开的最大的纠结:即在现代民主政体中,民选的政府究竟应该跟着民意走,还是应该跟着“科学”走?如果答案是前者,那么一旦“民意”错了怎么办?而无数历史事实已经证明,所谓“民意”甚至“绝大多数人”的“民意”在相当一部分历史场合是错误的,甚至是致命之错;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民选的政府和民意代表机构之间的关系又如何设计?也就是说,民意机构在节制政府权力时应如何保证用“科学”而不是“民意”去左右政府权力的行使?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大,是因为数百年的世界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已经为这个“纠结”付出了极其巨大、极其惨重的代价,而且将继续付出这样的代价。

    在民主政体的这个最大的历史纠结中,法国可谓首当其冲,从第三共和国直到第五共和国,虽然法国的民主政体在不断成熟,但法国历届民意机关、历届政府及其法国的各个政党和广大选民,在这种历史大纠结中往往被折腾得死去活来,痛不欲生,至今仍然不绝于缕。我们先看第三共和国:“不论在当时还是在后世,第三共和国给人的印象似乎都一直不算太好,其中常遭人诟病的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一团乱麻的政党制度:在第三共和国时期,党派林立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见怪不怪的常规现象,旧的党派不断分裂,新的党派接连产生,党派的名称时常变换,党派的内部构成也是变化无常。这种传统一经形成便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时至今日,法国仍是一个典型的多党制国家。对于看惯了两党制或一党制的外国人来说,这种万花筒式的政党制度似乎让人头晕目眩,但法国人自己却通常将之视为自由民主的象征。其次是频繁更迭的政府机构:在第三共和国的70年历程中,先后出现了105届内阁(政府),最长的不到3年,最短的只有几天,内阁的平均寿命仅为6个多月。这种朝不保夕的状况是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独特现象,法国人自己最终也对之产生了厌倦,正因如此,在1940年7月,共和国的参众两院议员以绝对多数票亲手埋葬了第三共和国。”(陈文海:《法国史》第383页)平均只有6个月寿命的一届政府,能有什么样的作为和行政效力?而政府频繁更迭过程中的政治争斗,又耗费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了多少大好时光,失去了多少发展机遇,制造了多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但是,法国人并没有从第三共和国吸取教训,接踵而来的第四共和国依然故我:从1946年到1958年共经历了20届政府,平均不到8个月就更换一届政府!那么,其中的症结在哪里?“与此前的第三共和国相似,从第四共和国诞生之日起,许多法国人就对‘议会治天下’这种反复无常的政治体制不抱好感,但是,出于对‘更多的自由、更多的平等、更多的博爱’的向往,许多法国人又不约而同地担心,‘强权政治’会导致专制独裁,会剥夺他们宝贵的‘发言权’”(《法国史》514页)就是说,由议会中的多数“产生”政府,是这种症结的病根所在。陈文海在《法国史》一书继续分析道:“维希政权结束之后,法国重新成为‘政党遍天下’的自由世界。一个政党或团体,不论它‘左’到何种程度也不论它‘右’到何种地步,都可以参加议会选举。在议会中,几个党派可以串通一气来将他们所不喜欢的党派排除出政府之外,但是,他们却无权将那些‘讨厌’的民选议员赶出议会。如果在议会中能有一个占据绝对优势的大党,由它派生出来的政府方可保持相对稳定;但是,在绝对多党制条件下,‘绝对大党’几乎没有可能出现。因此,只有依靠党派联合,议会中才能出现一个多数派阵营。而党派联合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个小小的政策分歧即有可能导致联盟破裂,因此,议会一质询一投票,失去基础的政府便会应声倒台。”

    可见,在法国民主政体中,不仅由议会中的多数派决定组阁,而且政府的一整套施政纲领和政策,都由议会中的多数派决定。我们知道,政府行政,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公共系统工程,它在社会各个领域制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必须具有极其缜密的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而完成这个系统工程则是一个权力运行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需要系统性、连贯性和持续性。而作为民意机构和立法机构的议会,其中的“状况”往往是无法应对政府行政这个社会公共系统工程和权力运行过程的。这个“状况”是什么呢?其一,作为民意机构,其中分属各党派的议员们当然代表着社会各个阶层的“民意”发声的,而上文说过,“民意”是不牢靠的,即便议会中大多数席位所代表的大多数选民的“民意”,也多有出错的时侯,因而无法应对政府行政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无法应对权力运行所要求的系统性、连贯性和持续性;其二,议会中激烈的党争、政争,往往裹挟着浓厚的党派政治立场和政客们的政治利益,而根政府行政所需要的系统、科学、缜密、前瞻的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必须在“大公无私”和“以天下为已任”的立场、胸襟中形成;其三,议会中的党争和政争不仅打出各类“民意”的幌子,而且往往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他们制定政策不是从实际或客观可能性出发,而是从信仰、理念、理想、观念的角度出发,因而不仅会误导政府行政,而且会造成政府权力运行“碎片化”、短期化和随意化。因此,无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议会中的党派之争都严重地影响着法国历届政府的行政实践,因而法国的民主政体在各个共和国时期都深受其害。这里不妨试举一例。

    在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密特朗”时代,“社会主义蓝图”成为总统密特朗的施政纲领,也成了社会上最时髦的口号。“不论密特朗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如何,他毕竟是高呼着‘社会主义’的口号跨进总统府大门的,因此,上台伊始,他便着手履行他对法国民众许下的社会主义诺言。……在1981年6月14日和21日的两轮议会选举中,选民们给予社会党以前所未有的大力支持:在491个议席中,社会党一党即获283席。突然之间,‘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人’成为法国最为时兴、最为流行的政治标签。《被缚的鸭子》报道说:入党申请书的洪水冲破了社会党的大门;政府机关的大小官僚更是趋之若鹜,纷纷加入社会党。1981年6月22日,密特朗正式任命莫鲁瓦为新政府总理。……7月8日,总理莫鲁瓦明确宣布,政府将一面推行社会党在大选前所制定的社会改革纲领,特别是要完成既定的国有化方案,……法国陷入一阵恐慌,不少人甚至预言法国将发生‘内战’。尽管如此,涉及化学、电子、有色金属、玻璃、电力、钢铁、军火、航天航空、银行以及保险等行业的一些关键性大企业还是按计划转变成国有企业。‘内战’没有爆发,但政府却背上了包袱,它不仅要掏赎金,而且在赎金未付清之前还要支付巨额利息。另外,国有企业的效益和效率也逐渐成为严重的问题。”(陈文海:《法国史》572页)除了国有化以外,密特朗和莫鲁瓦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法国正式废除死刑;通过新的移民法,放宽对外来人口进入法国的各种限制;决定将每年的带薪假期由4周延长到5周,每周的工作时间由40个小时降为39个小时,但工资不减;议会通过法律强令所有企业成立工人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检查企业账务,有权参与讨论与工人有关的一切问题;广播电视行业向私营公司开放以体现新闻自由以及权力下放的一系列改革。“莫鲁瓦政府的社会改革受到了普通民众的欢迎,但是,法国的经济并未出现根本好转,1981年10月,失业人口又创新高,超过了200万人,社会上的不满之声不绝于耳。因此,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4个多月之后,1981年11月29日,财政与经济部长德洛尔便宣布:‘在进一步改革之前,有必要暂停’。尽管新的改革‘暂停’了,但是,已经实施了的改革仍要维持下去,为国有化而向原有股东支付的赔偿金仍要支付下去,因此,政府财政出现严重困难。1983年3月,政府决定,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汽油税和公共交通费用;另外还决定对国有企业实行大裁员……因此,在1983年整个春季,罢工连续不断。”(陈文海:《法国史》574、575页)

    我们看到,这一届莫鲁瓦政府的社会改革实践,以“欲速则不达”的失败告终。人们一眼就可看出,这个改革方案有着诸多幼稚之处和荒谬之处。其一,像骨干企业大规模地国有化、强建工会、延长带薪假期等等纯粹是从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信念、观念出发,而不是从实际出发,尤其在赎买民营企业股份时竟然不考虑政府的钱袋子能否支付巨额赎金和巨额利息,这是不可饶恕的愚蠢和错误;其二,有些措施诸如放宽外来人口进入法国的各种限制、通过强建工会提高工人的谈判地位、减少劳动时间但不减薪以及权力下放等等,基本上是迎合部分选民或大多数选民的眼前利益,以迎得选票、鲜花和掌声,然而正因为没有考虑到选民们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所以到头来不仅选民们刚刚到手的眼前利益、而且连同他们原有的一部分利益也丢失了。其实,法国历届共和国历届政府首脑,罕有对政府行政的总体战略目标及政策步骤了然于胸者。帮助戴高乐组建计划总署、制定出战后“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地的第一个现代化和经济设施的总体规划”、对法国战后经济的恢复并走向现代化以及由法国发起的西欧联合作出巨大贡献的“国有商人”莫内,就道出了和法国历届政府打交道的“滋味”:“为了不让计划总署受到政府频繁倒台的连累,莫内及其继任者们少不了与政府进行各式各样的周旋,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在随后20年中,政府更迭了28次,计划总署仅易人3次。关于其中奥妙,莫内曾颇有心得地总结道:在当权者面临困境、没了主意之时,只要你默认你的建议是由掌权者们想出来的,他们就会怀着感激的心情欣然接受你提出的任何意见;既然他们担着风险,他们就需要成就和荣誉。”(陈文海:《法国史》520页)

    从莫内的感慨中,我们得到了什么样的历史启示呢?我想至少有如下两点:第一,在现代民主政体中,由民意机构(代议机构)操纵、垄断政府构成和政府行政,是政府无法独立行政和高效行政的祸乱之源;其二,政府行政和政府决策的全部依据,不能来自民意机构,必须来自一个权威的、科学的、公正的调查咨询机构。

    为此,现代民主政体中的各个权力机构,都必须作出重大改进。比如,国家元首或政府最高行政长官可由议会提出侯选人名单,但选举则在全国选民中进行。由全民选举的政府最高行政长官组阁;为了确保政府行政的独立性、系统性、连续性,议会对政府只有监督权,没有解散权。比如,议会可以弹劾政府最高行政长官的渎职行为、失职行为、贪腐行为直至逼其引咎辞职,但不可解散这届政府,可由其继任者继续行使职责;再比如,由宪法明文批准成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调查咨询机构,这个机构既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最高行政长官的私人智囊团,也不是一般的政府智库,它为政府提供的一切决策依据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威性,经过全面、深入、缜密调查和严谨论证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综合考虑全国民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兼顾各个阶层的眼前利益的公正性。因此,这个机构不仅向国家元首或政府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向议会负责,而且还要向全体选民负责。这个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可由国家元首或政府最高行政长官提名或任命,由议会批准。这个机构各个领域的调查人员由精心筛选出来的享有社会信誉的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新闻媒体、市民代表、专业调查人员组成,他们调查的惟一方向,就是排除一切干扰,向事实真相负责,向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负责,向社会各阶层民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负责,向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负责,向国家的战略发展负责。而这个机构的权威性则表现为:政府有关国家各个领域的战略发展决策,须由议会审议通过。然而,如果议会要否决这些经过国家调查咨询机构严密论证的政府决策,必须拿出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充分的依据。为此,议会有权重新启动国家调查咨询机构的相关程序,充实调查人员展开重新调查和论证,直到国家调查咨询机构认可后面的调查结论可以否定前面的调查结论之后,即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议会才可以否决政府的有关决策。而除了国家各个领域的战略发展决策和政策制定须由议会审议通过外,其他的一切行政事务均由政府独立处理,无须通过议会;国家调查咨询机构的权威性还表现在:当政府决策和民意发生冲突,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对抗时,国家调查咨询机构必须以宪法赋予的权威地位站出来和民意代表对话。对话中,必须详尽解释政府此项决策的所有科学依据。如果对话仍不能解决问题,国家调查咨询机构可灵活地启动调查程序,吸纳民意代表和他们提供的调查人员重新展开更广泛更深入的调查,直到得出双方都认可的调查结论。当然,这个权威调查机构难免也有出错的时候,或者其中的调查人员和负责人也有徇私舞弊的现象,需要立法机构严加监察和规范。

    在这个问题上,台湾《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出台,的确经过了多方调查论证。徐和谦先生在共识网发表的《台湾“阁揆”夫人在学潮现场的慨叹》一文中披露:“服贸协议已经举行过十场专家讨论会、四十六场企业座谈、近千场说明会、二十场公听会”。看上去这些讨论、座谈、说明、听证够充分了,但其中仍有不少致命的漏洞。第一,组织举行这些说明会、讨论会、座谈会和听证会的机构和人员是谁?权威吗?公正吗?能够得到大部分民众的认可吗?第二,这些说明会、座谈会、讨论会、公听会覆盖了哪些阶层?它是否倾听了各个阶层的意见?它是否在努力寻找各个社会阶层利益之间的平衡点?第三,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主要的调查论证方向和着力点应该放在这个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是否可行,是否科学,是否兼顾各个阶层的实际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在这个方向上进行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而决不能调查方向和着力点放在为政府决策做正面解释和正面宣传上。

    当然,《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台湾而言,是台湾经济发展领域的重大战略决策,服贸协义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前者必须由台湾立法院审议通过,这是程序正义,无懈可击。然而,如果台湾政体中有一个由宪法赋予权威地位的调查咨询机构,由这个机构通过广泛调查、和台湾各个阶层进行沟通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为ECFA提供依据,也许台湾2014“太阳花”运动就是另一种情形了。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Google网上论坛中的"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退订此论坛并停止接收此论坛的电子邮件,请发送电子邮件到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发帖到此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go2group@googlegroups.com
通过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访问此论坛。
要查看更多选项,请访问https://groups.google.com/d/optou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欢迎回帖各抒己见!

最新发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