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冯正虎先生于2012年5月10日开始遭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的报复陷害,被宣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得到28张传唤证,10个账号被冻结,折腾了二年多尚未结案。冯正虎于2012年就警察制造刑事假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但检察官不作为,违法放任警察报复陷害。杨浦区检察官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冯正虎于2014年6月2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将《举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抄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中共杨浦区委、杨浦区人大常委会,请求上海的领导部门关注警察乱作为、司法不作为的违法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上海市民的合法权益。
冯正虎于2014年6月2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将《举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抄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中共杨浦区委、杨浦区人大常委会,请求上海的领导部门关注警察乱作为、司法不作为的违法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上海市民的合法权益。
举报函
今天是6月20日,冯正虎于2012年5月10日第1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卞昕、管春华传唤,并宣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至今已是772 天遭受警察的报复陷害。而且,自冯正虎2012年12月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起,检察官至今已有566 天不作为,违法放任警察报复陷害控告人冯正虎。
2012年2月27日至10月26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即冯正虎没有缴清10万元罚金)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缴至2013年8月已缴纳26300元人民币。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的冯正虎,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司法行为是违法的。所谓的假案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早就反水了,一直不承认是法院报复陷害冯正虎,法官说没有控告冯正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的承办刑警在明知冯正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继续报复陷害,频繁地以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冻结冯正虎的账户,扣押冯正虎用于缴纳罚金的借款不让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冯正虎在非法拘禁期间,遭受报复陷害后,委托上海市紹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但区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的回复。2012年12月2日用邮政特快(EMS:EW385689405CS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而且,2013年3月15日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再次提出控告,追加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警察卞昕 、管春华,增补了承办刑警的违法事实。
冯正虎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尚宝军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也亲自来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2013年5月中旬,控告人冯正虎电话询问受理本案控告材料的3102分机的李检察官,他告诉控告人,检察院已与杨浦公安局商量过,所以检察院不处理,要控告人冯正虎去找公安局。岂有此理,举报人告的是公安局,而检察院不去监督公安局,却要与公安局商量,把举报人卖了。检察院要帮公安兄弟一把,希望它自行摆平自己闯的祸,切实解决受害人的诉求,了结此案。但是,公安局根本不领检察院的情,坚持错误至今,继续迫害冯正虎,践踏法律。
冯正虎于2014年3月27日再次亲自去杨浦区检察院提交控告状,接待室侍佰鸣检察官收下控告材料,同时控告人再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1762885105)向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岳杨投诉,但是至今没有回复。杨浦检察院不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继续放任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瞎折腾。
一个如此简单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二年多,既不结案,也不撤案。承办刑警签发了28张传唤证,严重损害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及名誉。而且,还在经济上迫害冯正虎,从2012年12月至今,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四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2012月12月)、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年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年12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6号(2014年6月)。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
这个刑事假案办得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更加荒唐的是,杨浦区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依法监督警察执法,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杨浦区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中国的排列"公检法",公安是老大,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还是副区长。
因此,控告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控告,请求上级机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冯正虎2014年5月26日亲自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投诉,负责接待的检察官明确告知:该案的管辖地检察院是杨浦检察院,杨浦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可以推却监督责任。
2014年5月28日冯正虎亲自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投诉,负责接待的警官明确告知:"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警察的违法问题归检察院管,我们公安的纪检部门管警察的违规问题。控告警察违法的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处理。即使检察机关转我们公安部门处理,我们不处理,还是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可以向公安部门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或撤案通知,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这个法规(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已规定的很清楚,杨浦区检察院应当处理这个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职责与义务。本规定第六条,不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且,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控告人冯正虎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违法立案情形。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已对冯正虎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长达二年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理应依法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的违法立案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所以,控告人冯正虎再次要求杨浦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要放任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应当依法对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予以撤销,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最后,请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依据控告或信访的程序规定,给控告人冯正虎一张书面回复。这也是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要求。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
举报人:冯正虎
2014年6月20日
附件:
1.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4年5月26日)》
2. 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刑警发给冯正虎第28张传唤证(2014年6月4日)》
3. 建设银行证明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刑警2014年6月18日再次出具第4张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4]00446号)持续冻结冯正虎的银行账户长达二年。
抄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中共杨浦区委、杨浦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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