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王小琍向常州市天宁人民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意味其起诉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已获受理。王小琍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2014年9月22日对原告王小琍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判令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2014年8月28日,王小琍到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F区公安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护照。办理护照手续的工作人员对王小琍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收取了办证手续费,并出具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受理通知书》,载明:2014年9月11日领取护照。
2014年9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突然打电话告知王小琍,一年内不准出境,故不能领取护照。王小琍问为什么要限制出境?警察称"这事要问天宁分局,是他们报过来的信息"。次日,王小琍赶到到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F区公安出入境窗口核实。办证警察确认王小琍已被限制出境,具体原因需问天宁分局。
2014年9月6日,王小琍为了弄清被限制出境缘由,于是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1、该局公开限制出境决定的具体理由;2、该决定是由哪位领导作出的?
2014年9月22日,该局向王小琍送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称:经查,您所申请"限制申请人出境决定的具体理由"属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限制申请人出境决定的是公安机关这一主体,而并非个人。
王小琍认为这个答复太荒唐,限制出境的理由竟然也成为国家秘密,其实质是,公安机关随意侵犯公民正常出入境的权利而无需告知理由,只要用"国家秘密"来搪塞,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王小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常行复第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局具体行政行为。因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系该局没有提及的新理由,即改变了该局对对事实的认定。王小琍于2014年12月27日,以常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月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原告一份告知函,称"常州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应变更被告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并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现将起诉材料退回你处。"王小琍据此,向天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小琍认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能办理护照情形,都有权申请办理因私出境护照。但该局拒绝办理出境护照,且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对不能出境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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