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罗桥村罗坎组的令狐昌英,在2015年10月下旬在北京上访,被黑保安押回来后关进了桐梓县公安局燎原镇派出所,所长娄方柳对其施以坐老虎凳、戴双手铐,并抓住头发把头往墙上撞等酷刑,致使老人现在行走困难,精神恍惚。11月30日,令狐昌英向桐梓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递交投诉信,请求公安纪检、督察部门查明事实真相,给予娄方柳所长党纪、政级、法纪处分,还其一个公道。
投诉信如下:
关于桐梓县公安局燎原镇派出所长娄方柳施用酷刑、侵犯人权的投诉
桐梓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我叫令狐昌英,现年62岁,家住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罗桥村罗坎组。2006年,桐梓县修建桐容公路,损坏了我的水池子,国家赔偿的10多万元不知所踪,我向县纪委举报村支书李庆忠,遭遇李庆忠多次毒打,李庆忠还辱骂我说:"打死你这个狗日的,你不要逼脸。"我报警,警察置之不理。我因此于2015年10月21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递交上访材料,被黑保安押回来后关进了燎原镇派出所。娄方柳所长用两个手铐把我铐在老虎凳上14个小时,大的手铐铐手腕,小的手铐铐大拇指,两个拇指被铐得又红又肿。娄方柳所长逼我承认我到北京上访是一个叫李光维的叫我去的,还强行要我签字按指印,我不从,娄方柳所长就抓住我的头发,使劲把我的头往墙上撞,直撞得我头昏目眩,眼冒金星,想呕吐。10月24日晚上才放我回家。到现在,我行走困难,精神恍惚,被大小手铐铐过的手腕和拇指一直红肿,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
我到北京上访,是根据《信访条例》,行使公民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国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是可以上访的,没有非正常上访之说。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五项权利是公民的上访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指出:"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在此列。"
因此,燎原镇派出所长娄方柳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我进行关押,并施以酷刑,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权。娄方柳所长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警察法》以及警誡使用管理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我强烈要求公安纪检、督察部门查清事实真相,给予娄方柳所长党纪、政纪、法纪处分,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人:令狐昌英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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