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6月14日,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增江诉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强拆养殖场一案。临朐县徐家上庄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徐家上庄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上次开庭为6月2日,该村委会也没有到庭。
陈增江系临朐县徐家上庄村村民,利用承包地经营养殖场。2013年10日20日,东城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徐家上庄村委会打着"修建工业园区道路为民造福"的旗号对陈增江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强拆。但该路至今未建造。为此,陈增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该城东街道办工作人员称本街道办没有拆除陈增江的养殖场,而是村委会拆的,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只是起指导作用,而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陈增江予以反驳,强拆的当日,街道干部也在现场,而且强拆的决定是由拆迁领导小组决定的,而该拆迁领导小组系东城街道办设立的,应当有东城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所谓拆迁补偿款也是由城东街道办承担的,故强拆养殖场的行为系城东街道办与村委会的共同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城东街道办还认为,陈增江经营的养殖场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且影响修路。陈增江的代理人指出,该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城东街道办根本无权认定,且所谓的"修路"并无合法手续。街道办打着修路的旗号强拆养殖场,其行为本身就属于严重违法,反而倒打一耙,指责陈增江的养殖场为违法建筑。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城东街道办一再强调,强拆陈增江的养殖场系村民自治行为。但奇怪的是,该街道办管辖的所有村委会公章都由该街道办保管,凡村委会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都要由城东街道办审查。由此可见,所谓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的说法,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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