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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7月 23, 2013

【维权网14548】 安徽芜湖朱小平诉北京警方行政处罚案获受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1 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受理芜湖朱小平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案。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朱小平的民告官案件,值得赞许。朱小平希望朝阳区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201362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芜湖朱小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朝行罚决字【2003003979号),称"现查明20135269点许,朱小平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秩序,后被抓获......现决定给予朱小平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折抵2013615625刑事拘留,不再执行。送达日期为:2013625

朱小平家于201057强拆,在强拆期间被司法拘留。其父朱家晨于20124月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许可延期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朱家晨不堪精神折磨,导致心脏病发作,于2012920去世。该行政诉讼由老伴吴昌兰和五个子女继承。朱小平在上访过程中,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

2013526,朱家晨遗孀吴昌兰与女儿朱小平等五人,赴北京上访时,到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喊口号,被警察抓获。吴昌兰因年老而将她再次送往久敬庄,但久敬庄不收留。北京警察(警号:034208)和二个保安将吴昌兰老太开车拉走,丢弃在马路旁。其四个女儿,先行政拘留,再刑拘。四姐妹皆被超期拘留,朱小平与朱小玲于625释放,大姐朱秋霞和三姐朱小红还在关押。为此,朱小平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小平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明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执行之前送达;而不是执行后送达。执行后应当出具《释放证明》,而不是《行政处罚书》。

2、朱小平只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收到《释放证明》。

公安的机关对朱小平拘留,并没有依法通知家属。朝阳区公安机关在释放朱小平之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看,朱小平的刑事拘留是从2013615625,但行政拘留从何时起算,该《处罚书》只字不提,掩盖了超期关押的事实。自2013526626,朱小平被拘留了30天,即超期羁押20天。

另外,因为喊口号,即认定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太牵强附会。喊口号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形式,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影响社会秩序,故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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