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先生于8月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迄今已逾半月,法律后援团兹发表声明如下:
一、《刑诉法》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该规定可见,郭飞雄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郭飞雄妻子、儿女虽居住美国,但其姐姐居住武汉,一直有稳定的工作、住所,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故天河警方对郭飞雄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姐姐,而延至8月17日才通知,天河警方显然已严重违法,侵害了郭飞雄作为嫌疑人及时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天河警方应对此作出解释,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违法责任,并向郭飞雄先生及其家人公开道歉。
二、郭飞雄先生的委托律师隋牧青在得知郭飞雄先生被刑事拘留后,于8月19日上午赶赴天河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天河看守所告知隋律师须预约登记。《刑诉法》37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据此,律师会见当事人,依法无需预约,看守所应依法尽快安排会见事宜。而现实中,普通案件根本无需预约。预约会见并无法律根据,天河看守所要求律师预约会见违法。
三、隋牧青律师于8月21日再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看守所却以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拒绝隋律师的会见要求,天河看守所再次违法。隋牧青律师、蔺其磊律师于8月26日三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看守所再次拒绝会见要求,天河看守所第三次违法!
四、隋牧青律师收到天河公安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该决定书以郭飞雄牵涉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小华、袁奉初等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为由拒绝隋牧青律师的会见要求。而《刑诉法》37条明确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未规定牵涉该三类犯罪案件也应经侦查机关许可方能会见。郭飞雄先生目前涉嫌罪名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非其他,故依法无须申请会见。我们完全同意隋牧青律师就此发出的律师函意见:该决定貌似有理,其实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完全违法。我们有理由认为天河警方有故意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先生的重大嫌疑。
五、如果广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错误,继续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先生,我们将支持郭飞雄先生的委托律师隋牧青、蔺其磊提起控告、诉讼,届时,我们将为二位律师的控告、诉讼等行动提供代理等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鉴于郭飞雄先生过往系狱曾多次遭受酷刑虐待,我们有理由质疑天河警方延迟通知家人、拒绝律师会见等非法行政行为背后是否动机不良。天河警方应该给出相应解释。
我们期待郭飞雄先生一案,无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我们期待所有参与此案的公检法人员均能保有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底线。我们将一直关注、监督此案的所有程序、细节,为此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支持。再次呼吁天河警方立即修正违法行为,不再违法阻止律师依法会见郭飞雄先生,并向郭飞雄先生及其委托律师作出道歉、赔偿。
特此声明!
郭飞雄(杨茂东)案法律后援团成员
滕 彪
王 成
江天勇
唐吉田
李方平
李和平
刘卫国
梁小军
唐天昊
常伯阳
王 宇
张燕生
王 兴
唐荆陵
庞 琨
王全平
王 成
江天勇
唐吉田
李方平
李和平
刘卫国
梁小军
唐天昊
常伯阳
王 宇
张燕生
王 兴
唐荆陵
庞 琨
王全平
2013年8月27日
注:
1、因时间紧急,部分后援团成员联系不上,故没有署全体成名名字;
2、其他成员仍可以联系后参加署名,或授权后援团联系人王成律师1361650 1896、唐吉田律师131 6130 2848、江天勇律师130 0101 0856代替署名;
热烈欢迎各界法律人士继续参加后援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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