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5月26日,家住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东村三组66号的吕志兵通过邮寄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地征告【2014】20号《征地告知书》。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通地征告【2014】20号《征地告知书》,规定每亩土地补偿仅有一万余元;还规定在拟征地期间,不得抢种农作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吕志兵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发布《征地告知书》。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此可见,征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而不是发布征地公告或者征地告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征地告知书不等于征地公告。也就是说,虽然有征地告知,未必一定会发生征地的事实。故限制农民在征地告知期间种植农作物,明显属于侵权。
吕志兵希望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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