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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5月 05, 2015

【维权网20131】 江苏省宜兴市湖滏镇政府铲祖坟成被告,江苏宜兴法院公开审坟案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4月29日上午9点,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建平、张国华、张国新诉宜兴市湖滏镇人民政府强铲祖坟案。张国新委托倪文华代理。

2014年11月20日,宜兴市湖滏镇人民政府为建竹海旅游复线道路,组织警察、城管和社会闲杂人员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对张建平、张国华、张国新等的祖坟进行铲除。张国新等不服,认为镇政府无权铲除其祖坟。于是,将镇政府告上宜兴法院。该法院将宜兴市湖滏镇竹海村村民委员会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湖滏镇人民政府矢口否认铲张国新等祖坟的事实,并声称:迁坟过程中,镇政府只是进行了指导,并指责原告张国新等违反了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倪文华反驳说,指导还需要拉警戒线吗?镇政府拉警戒线铲坟,是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绝不是简单的指导行为。

第三人竹海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迁坟行为是村委会自治行为;村委会发布了《迁坟公告》,向原告张国新等送达了《告知书》,并邀请宜兴市湖滏镇城管中队到场协助做好群众工作,防止矛盾激发。

张国新的代理人倪文华指出,村委会所谓"并邀请宜兴市湖滏镇城管中队到场协助做好群众工作"泄露了天机。首先,如果做群众工作,为什么还要拉警戒线呢?其次,城管中队开赴现场是执法行为,是镇政府组织的,故镇政府难辞其咎。城管不是专职做群众工作的,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而善于充当打手。故村委会邀请城管做群众工作是虚假的理由,其实质是镇政府组织城管进行强制铲祖坟,是行政行为。再次,建竹海旅游复线道路是需要政府审批的,故迁坟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因为建旅游道路不是村内道路,而应当是市政工程,故镇政府摆脱不了干系。另外,城管也应当列为本案被告。

从《告知书》看,村委会于2014年6月委托湖滏镇人民政府在当年6月20日《宜兴日报》上登发《迁坟公告》。但奇怪的是,迁坟既然是村委会所谓的自治行为,为什么要委托镇政府呢?而镇政府接受委托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镇政府接受委托发表《迁坟公告》,进行所谓的指导。然后,警车、警察、城管和政府工作人员开赴现场做"群众工作"而强铲祖坟。这是明显的行政行为。镇政府以"村民自治行为"的遁词欺骗法院,能得逞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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