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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6月 08, 2015

【维权网20436】 北京警方开具假取保候审单,无锡许海凤二次受罚案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6月4日 星期五:今天(6月5日)许海凤诉无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案(锡行终字第91号),二审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许海凤委托张建平、倪文华代理。苏州、常州、江阴等维权人士和圈地受害人前来声援。

暴力拆迁受害人许海凤因房屋被强拆未得到任何赔偿,多年来,三代人赴京上访,散发传单。2014年8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此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随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认为许海凤违反了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无锡到北京撒传单"为由,对许海凤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许海凤不服,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滨湖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许海凤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的庭审中,许海凤的代理人指出,许海凤在北京撒传单一事,且不论是否合法,毕竟已经由北京公安处罚了,无锡滨湖公安再进行处罚,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滨湖公安认为,北京公安是以撒传单为由予以处罚,而滨湖公安是以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而予以处罚,故不属于一事二罚。

许海凤代理人倪文华反驳说,滨湖公安越描越黑。首先,本案无论是按违反治安处罚,还是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是缘于撒传单,是同一件事,且都是行政处罚,故属于一事二罚。其次,本案所谓的取保候审但系北京公安擅自编造的文书。该取保候审单既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无其亲属或者代理律师的申请,更未经审批,甚至于没有人提供保证金,也无保证人,连取保候审的期限也没有。故该取保候审不成立,更谈不上有效的问题。再次,滨湖公安所谓以许海凤违反了《刑事处罚法》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滨湖公安自相矛盾的辩解,只能自取其辱。如果许海凤违反了《刑事处罚法》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如果按行政处罚,滨湖公安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刻,滨湖公安陷入了二难境地,滨湖公安代理人的脸色也变了。

倪文华还指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即"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但这个"其他"不是包罗万象,究竟哪些情况属于"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应当由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一审只有审判权,没有司法解释权,更无权对"其他"作出扩大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许海凤因房屋被强拆,导致三代上诉。截止今天,许海凤的婆婆(82岁)和母亲王金娣(76)因到北京放鞭炮鸣冤,多次被抓,关黑监狱或者看守所。6月4日,许海凤的女儿何凤珠被无锡维稳人员抓走而失踪。许海凤还在北京上访,鸣冤。

许海凤手机:1505243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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