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邵愿报道)本网信息员接到广西桂林公民周小军陈冤材料,反映自己遭到全州法院副院长等人联合制造假案来侵占自己财产,致自己面临倾家荡产却求告无门厄运的现实,揭示了公民财产权在不受监督的法官肆意弄权枉法下无力保障的严峻状况,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的黑暗民公民权利的脆弱。
下面是周小军提供的控诉状:
控诉状
我叫周小军,联系电话13367834567,女,45岁,汉族,现住桂林市翊武路红竹宾馆。我要控告蒋小荣(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蒋静(蒋小荣之妻,全州县交警大队公务员)、唐怀林(全州县文桥镇党委书记)、俞卫平(全州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等公务员合谋制造假案,以法律的名义抢劫我500余万元财物。
蒋静是我少时一起长大的发小,2011年初蒋静、蒋小荣夫妇主动跟我提出愿出资合伙参与我在桂林的房地产生意。2011年4月2日,蒋静给我汇款130万元作为投资款。汇款一个多月后,蒋小荣、蒋静夫妇即追问我开发进展情况,我如实跟他们说:土地开发是一项周期比较长的投资。蒋静夫妇要求我归还他们的130万元。为不伤感情,我决定退还他们的投资款。我如实告知蒋小荣,自己和儿子熊美利涛共有一套房产价值500多万元,可在前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现给他们。对此,蒋小荣称,可以想办法制造一些案件,约定由全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再由他幕后操作变现。我听他这么一说,由衷地认为蒋小荣夫妇是在想办法帮自己,为答谢他们夫妇,我还买了两部价值共1万多元的苹果手机送给了他们。同时将双方合伙投资协议全部撕毁。
按照蒋小荣的安排,我对蒋小荣草拟好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做了抄写和签名:首先,写了一份《声明书》,表示欠周晓忠、蒋太新、蒋艳红、蒋静400万元借款,同意由全州法院管辖,愿意将儿子共有的房产拍卖或变卖归还借款。其二,向蒋静、蒋太新、蒋艳红、周晓忠四人写了四张"借条"、"借款"总额400万元。不久,我便在位于桂林市翊武路自己经营的小宾馆接到了全州县人民法院一个叫唐春松的法官送来的电脑打印好的"调解笔录",我按唐春松的要求,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签收了一份全州县人民法院(2011)全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落款:审判员俞卫平,书记员蒋茂玉,全州县人民法院章。
根据该调解书,要求"偿还"蒋静四人400万元本金,同时,从2012年6月20日起,还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直到还清本、息时止。
由于事先在"声明书"上已经写明了,只卖掉我跟儿子的共有房产用于归还"借款",加是与蒋小荣的口头约定,我对调解书内容并没在意。
前述"民事调解书"一生效,蒋静等四人就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果然,在蒋小荣副院长的"帮助"下,我与儿子熊美利涛共有的这套房产被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几回后,最终由我自己以200万元人民币变卖,这200万元现金全部交给了蒋静四人。
至此,我认为这事已经得到圆满解决,接下来该认真打理自己的生意了。但我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假戏真做,我的另一套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6号价值300多万元的房产,又被以150万元执行拍卖了。而购买此房的恰恰是与本案有关的全州县文桥镇党委书记唐怀林(周晓忠是其司机)。我因为拆了这套房子的一条门,被全州法院执行局胡杨生强制从桂林带到全州法院,以关押我相威胁,未经任何手续,强刷我信用卡3万余元,刷完卡后,我亲眼所见,唐怀林将一叠人民币塞给了胡杨生。他们是狗胆包天!
加上被迫支付的22万元现金,我共向蒋静们支付了375万元,实际价值700万元,除去退还蒋静夫妇130万元投资款,我损失超过500万元。
然而,蒋静四人并未就此罢手,他们要求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继续向我"追债"。全州法院查封了我的"红竹宾馆"。
当我找到蒋小荣副院长质问何时结案时,蒋小荣副院长竟然说,我不管了,一切按照《民事调解书》和法律的规定办理!
此时,我才恍然大悟:自己上当了!我面临破产的境遇。
随后,我咨询了很多律师和法官,他们都说我掉进了蒋小荣的"陷阱"。尽管如此,但这份《民事调解书》还是违法的。
一、这是一个未经开庭审理的假案。所谓主审法官俞卫平(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和书记员蒋茂玉(调解笔录上没有她签字),我至今未见过。
二、程序违法
1、"借条"期限未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借款"与"还款"没有不同看法,即双方没有纠纷发生,全州法院立案审查时就应发现没有受理的必要。全州法院却予受理,是与民事诉讼法立法宗旨不相符的。
2、这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诉讼",这应该是四个不同的独立案件,应制作四份不同的法律文书,不应该是现在的一份"民事调解书"。
3、本案由全州法院管辖依据的是蒋小荣起草我抄写的那份《声明书》,律师们说该《声明书》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熊美利涛的合法权益,是一份无效声明。也就是说全州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实体违法
1、支持了高利贷。即便将蒋静2011年4月2日汇入到我帐号的130万元的投资款视为借款,那么,到2011年6月1日,两个月时间,就变成了400万,这显然是标准的高利贷!
2、将没有结算的利息计入了本金。按照这份《民事调解书》的结论,400万元已经全部变成了本金。我要承担以400万元为本金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而四张借条并没有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显然,《民事调解书》是违反合同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不支持高利贷和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并且,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高利放贷活动!
3、全州县人民法院坚称,在2011年4月2日,蒋静等四人确实向我的帐户汇了300万元(至今没有看到四人的汇款凭证)。那么,即便如此,因为支持高利贷和将没有结算的利息计入成本,这份《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我百思不得其解:朋友情谊在金钱面前是如此的不堪一击!全州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俞卫平竟然如此大胆敢为蒋小荣谋取非法利益炮制法律文书?难道他不想做法官啦?(老百姓认为这种行为不应该再做法官)因为念及跟蒋静是发小闺蜜,一直只向他们掌控的全州法院反映,要求依法再审本案,但全州法院院长袒护着他们。在此,我真心希望全州法院院长能够重视民生主动纠错。如果任由蒋小荣们继续查封抢劫下去,到我走投无路时,我会将周立、蒋文斌等案向各级领导反映,我坚信全州法院一定会有人下地狱。
我们又曾向全州县纪委反映,你道蒋小荣怎么说?他说:你告吧,告到哪里,最后都是全州县纪委来处理,我们早摆平了。是的,全州县纪委你蒋小荣可以摆平,但我不相信960万平方公里的朗朗中华乾坤,你蒋小荣都可以摆平?!
我希望能有领导督促全州县之外的某个部门能彻查此案,同时查查蒋小荣炮制案件以法律的名义实施抢劫的其它案件,查查蒋小荣夫妇非法买卖的多宗土地,查查蒋小荣夫妇月工资相加不足8000元(这次调薪可能超过了)何以拥有千万资产?!
控诉人:周小军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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