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10月25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不服外交部2015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她于2015年7月27日向国务院法制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了2个多月未收到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不作出延长告知)。期间遭到来自公权力的驱赶出门、骚扰、威胁、投毒等各种迫害,引发丁菊英于2015年10月20日上街举牌抗议。
本月22日,丁菊英起诉外交部的诉状已邮寄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条诉讼请求,她希望北京三中院依法裁判。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丁菊英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丁菊英电话13248010520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丁菊英,女,1948年10月26日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虹盛东路39弄28号501室转丁菊英(收)。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邮编: 1007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负责人:王毅。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25日,原告在北京向外交部邮寄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及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所作评论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确认2015年6月26日收到原告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年7月6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该《复函》称:"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所提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原告认为,被告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包括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内的相关13项政府信息,声称"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然是在寻找托词和借口,该信息公开申请复函显属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中国政府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第六次报告系由被告外交部负责作出的,被告不可能不掌握报告中第74段以及评论第14段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报告。该报告中涉及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该报告的主办机关,也就是被告外交部。因此,被告故意隐瞒该数据信息,该公开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起诉人: 丁菊英
2015年10月20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1份;
2. 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复印件1份
4. 原告丁菊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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