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渝水区法院对李思华多起诉讼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
(维权网信息员萧天报道)8月28日,江西新余市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再次前往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希望能与院领导就有关案子立案的事进行沟通,结果仍然是立案庭接待他,给的答复仍是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
多少年以来,渝水区法院只有立案庭对当事人开门,立案庭为全院领导和其他庭室站台做屏障。院领导规定,立案庭只能收受诉讼材料,不能向当事人出具任何签收凭证。当事人坚持要收据时,立案庭法官会理直气壮地说:这是院领导的规定,有本事你找领导去。他们明知领导在楼上,楼口由门卫严防死守,你又不是孙悟空,你本事上楼吗?
听说周二是院领导接访日,维权人士李思华连续三个周二专程赶过去,但都只是立案庭欧阳波庭长接访他。所谓领导接访,完全是做样子的。其实,即便院长接访也无济于事。比如,立案庭不能签收诉讼材料,本来就是院领导规定的,你说依法应该签收,他会听吗?立案本来是诉讼程序,却被行政程序所取代,是否签收材料、是否受理立案、是否书面回复,统统由院领导审批!这种法院哪里还是审判机关,完全就是行政管理机关。
李思华要求欧阳庭长就以下案件的是否受理给予答复:1、2011年1月10日,诉新余市工商局违法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诉讼案;2、2011年12月23日,诉新余市工商局违约应双倍返还公司登记费的民事诉讼案;3、2012年4月13日,诉城北办事处多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4、2012年8月8日,诉新余市委党校归还土地使用权证的民事诉讼案;5、2012年8月20日,诉新余市公安局非法吊销护照的行政诉讼案。
欧阳庭长说,我不能给你任何书面回复意见,我只能说对你每个案件我都做了记录,并向领导作了汇报,我尽到了我的职责,至于领导怎么决定我管不了。李思华说立案的事,我们当事人只能找立案庭。我们只要求依法立案,这是诉讼程序,为什么要行政领导管着?再说,我们也上不了楼,也找不到院领导。欧阳庭长说,你可以要求门卫传话找领导。但门卫传话时必须向楼上的秘书说明:“有个叫李思华的,为不立案的事情要求找胡爱军副院长。”然后,得到的答复就必定是胡院长开会去了。
欧阳庭长还告知李思华说:“你诉党校归还土地证一案,院领导正在与党校领导协商。”李思华说,过了7天期限,你应先告知我是否立案?即便我同意调解,也可在立案后由法庭主持双方调解。否则,若无止境调解,如何控制法定的立案期限?如何确保程序公正?若调解不成功,是否就一定立案?欧阳庭长说,若调解不成功,再看领导怎么决定。就这样,欧阳庭长一口一个“由领导决定”,却闭口不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思华和刘萍等人打算,下一步要去法院宣读法律,训诫法官,或对法官进行普法教育。
对于诉公安局吊销护照一案,李思华强调说,该案是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后,明确规定15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你们不签收,如何能证明我在15日内行使了该项诉讼权利?欧阳庭长说,凡行政案件都由行政庭和院领导立案把关,立案庭只是代收材料,根本就没有权利办理签收手续,这是院里一直以来的规定。李思华质问:我们当事人见不到院领导和行政庭的法官,难道就不要打官司吗?
李思华知道,凡是民告官案件,新余法院都由行政庭把关是否受理立案,而行政庭都必须去征询或请示被告:您原应诉吗?愿做被告吗?答:不愿!于是,不予受理!并且,为了规避当事人上诉,就干脆不予回复。所以,李思华的多个行政诉讼案都石沉大海。但李思华疑惑,为何我的几个民事诉讼案件也没有任何回复呢?答案是:只要被告是官方,即便是民事诉讼也要去“请示”被告愿否应诉。党校校长是市委副书记兼着,不请示谁敢立案?这道请示程序,还被美其名为“协商”。
李思华要求欧阳庭长告知院领导或行政庭的手机,哪怕是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也行。欧阳庭长说,未经其本人同意,我不会告诉你任何号码。李思华气愤地说:“法院大门紧闭,法官电话保密,当事人被挡在法院门外。站在人民的法院门前,人民却状告无门,这样的法院还能称之为人民法院吗?”
多少年以来,渝水区法院只有立案庭对当事人开门,立案庭为全院领导和其他庭室站台做屏障。院领导规定,立案庭只能收受诉讼材料,不能向当事人出具任何签收凭证。当事人坚持要收据时,立案庭法官会理直气壮地说:这是院领导的规定,有本事你找领导去。他们明知领导在楼上,楼口由门卫严防死守,你又不是孙悟空,你本事上楼吗?
听说周二是院领导接访日,维权人士李思华连续三个周二专程赶过去,但都只是立案庭欧阳波庭长接访他。所谓领导接访,完全是做样子的。其实,即便院长接访也无济于事。比如,立案庭不能签收诉讼材料,本来就是院领导规定的,你说依法应该签收,他会听吗?立案本来是诉讼程序,却被行政程序所取代,是否签收材料、是否受理立案、是否书面回复,统统由院领导审批!这种法院哪里还是审判机关,完全就是行政管理机关。
李思华要求欧阳庭长就以下案件的是否受理给予答复:1、2011年1月10日,诉新余市工商局违法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诉讼案;2、2011年12月23日,诉新余市工商局违约应双倍返还公司登记费的民事诉讼案;3、2012年4月13日,诉城北办事处多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4、2012年8月8日,诉新余市委党校归还土地使用权证的民事诉讼案;5、2012年8月20日,诉新余市公安局非法吊销护照的行政诉讼案。
欧阳庭长说,我不能给你任何书面回复意见,我只能说对你每个案件我都做了记录,并向领导作了汇报,我尽到了我的职责,至于领导怎么决定我管不了。李思华说立案的事,我们当事人只能找立案庭。我们只要求依法立案,这是诉讼程序,为什么要行政领导管着?再说,我们也上不了楼,也找不到院领导。欧阳庭长说,你可以要求门卫传话找领导。但门卫传话时必须向楼上的秘书说明:“有个叫李思华的,为不立案的事情要求找胡爱军副院长。”然后,得到的答复就必定是胡院长开会去了。
欧阳庭长还告知李思华说:“你诉党校归还土地证一案,院领导正在与党校领导协商。”李思华说,过了7天期限,你应先告知我是否立案?即便我同意调解,也可在立案后由法庭主持双方调解。否则,若无止境调解,如何控制法定的立案期限?如何确保程序公正?若调解不成功,是否就一定立案?欧阳庭长说,若调解不成功,再看领导怎么决定。就这样,欧阳庭长一口一个“由领导决定”,却闭口不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思华和刘萍等人打算,下一步要去法院宣读法律,训诫法官,或对法官进行普法教育。
对于诉公安局吊销护照一案,李思华强调说,该案是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后,明确规定15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你们不签收,如何能证明我在15日内行使了该项诉讼权利?欧阳庭长说,凡行政案件都由行政庭和院领导立案把关,立案庭只是代收材料,根本就没有权利办理签收手续,这是院里一直以来的规定。李思华质问:我们当事人见不到院领导和行政庭的法官,难道就不要打官司吗?
李思华知道,凡是民告官案件,新余法院都由行政庭把关是否受理立案,而行政庭都必须去征询或请示被告:您原应诉吗?愿做被告吗?答:不愿!于是,不予受理!并且,为了规避当事人上诉,就干脆不予回复。所以,李思华的多个行政诉讼案都石沉大海。但李思华疑惑,为何我的几个民事诉讼案件也没有任何回复呢?答案是:只要被告是官方,即便是民事诉讼也要去“请示”被告愿否应诉。党校校长是市委副书记兼着,不请示谁敢立案?这道请示程序,还被美其名为“协商”。
李思华要求欧阳庭长告知院领导或行政庭的手机,哪怕是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也行。欧阳庭长说,未经其本人同意,我不会告诉你任何号码。李思华气愤地说:“法院大门紧闭,法官电话保密,当事人被挡在法院门外。站在人民的法院门前,人民却状告无门,这样的法院还能称之为人民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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