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廷夫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3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该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张廷夫诉济南市政府信息案公开开庭审理。张庭夫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济南市征地办公室制作《关于张廷夫要求公开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征收的复函》违法;2、责令被告依原告的申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因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济南市政府征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党西村的集体土地。党西村村民对于"有关该地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方案、发放、使用情况"等情况一无所知。为此,张廷夫为维护自己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3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济南市征地办公室制作了一份没有发文字号的《关于张廷夫要求公开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征收的复函》,并向张廷夫送达。张廷夫认为:
济南市政府未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而是以其临时机构的名义作出,显然属于违法;该《复函》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该《复函》的内容,与张廷是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一致。张廷夫要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有关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批文;2、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文件;3、山东省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4、《济南市市中区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系何机关设立;5、有关该地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方案、发放、使用情况。"但征地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上述内容张冠李戴;该《复函》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张廷夫对此张冠李戴的《复函》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月23日,省政府向张廷夫送达了鲁政复驳字【2013】3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张廷夫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 张廷夫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办事处党西村,电话:13869156829
被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济南市征地办公室制作的《关于张廷夫要求公开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征收的复函》违法。
2、责令被告依原告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4日,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济南市征地办公室制作了《关于张廷夫要求公开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征收的复函》,原告认为:
一、原告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告未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而是以其临时机构的名义作出,显然属于违法。
二、该《复函》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该《复函》的内容,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一致。原告要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有关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的批文;2、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文件;3、山东省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4、《济南市市中区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系何机关设立;5、有关该地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方案、发放、使用情况。"但征地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上述内容张冠李戴。
四、该《复函》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我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月23日,省政府向我送达了鲁政复驳字【2013】3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我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张廷夫(签字)
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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