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月2日,王小琍收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武行复第41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称"王小琍:你认为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王小琍系常州市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街道夏萧村委南坟头组村民,虽然已经出嫁,但户籍登记一直在该村。该村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剥夺了王小琍应当享受的被征地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王小琍认为,该村剥夺外嫁女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歧视妇女,为法所不容。
2014年11月25日,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有关夏萧村委南坟头组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文件是否包括出嫁女?
2014年12月26日,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出嫁女是否纳入保障对象,由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为准",并指出"根据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王小琍认为:
首先,所谓"根据武进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语焉不详。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具体的文件名称以及具体的条款内容。
其次,所谓"出嫁女是否纳入保障对象,由所在(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为准"于法无据。农民被征地后的生活保障系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出嫁女。任何组织,包括村委会不能通过讨论的形式来剥夺出嫁女的基本权利。
另外,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系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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