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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3月 17, 2015

【维权网19822】 取保候审决定书名不副实,无锡许海凤起诉公安机关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许海凤系无锡著名维权人士,曾经多次冲击黑监狱,成功地营救被非法关押的访民。2013年6月22日,因参与营救访民和亲人而被刑拘。许海凤因房屋被偷拆,多次赴京上访,多次被抓,多次被处罚。许海凤积极寻找救济途径,直至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2015年3月12日下午1点30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许海凤诉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处罚案。原告许海凤委托张建平、倪文华代理。

2014年8月22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许海凤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无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在此之前,即2014年8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已经对许海凤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许海凤认为,虽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4年5月1日制作了《取保候审决定书》,但名不副实。该《取保候审决定书》既无人保,也无财保,故取保候审不能成立。况且,该《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期限只有起始时间,没有终止时间,无法操作。既然没有保人或者保人,何来"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无锡"的结论?况且,对同一事情,北京警方作出了处罚;无锡警方又作出了更严厉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为此,许海凤经行政复议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辩称,我们不管有没有人保或者财保,北京公安机关要我们执行,我们就执行。我们也没有权利审查北京警方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倪文华予以反驳,认为被告滨湖分局的辩解只能越描越黑。北京警方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形式上有明显的错误,既无保证人,也无保证金,更无被取保候审人的签字。被告滨湖分局对《取保候审决定书》作形式上的审查系应有之义。故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不看内容就执行,如同无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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