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希望透過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制,來提振投資動能,建議新政府將國內自然人股東的股利所得,比照外資採取分離課稅,稅率訂20%。
確實,自104年度起,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綜合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達45%,股利實際負擔稅負高達49.68%(公司階段17%,個人股東補繳32.68%),再加上1.91%的補充保費,股利所得稅負隨即過半。
超過50%所得稅負國際上雖非空前絕後,但有免稅與低稅率的對照組之下,投資人被剝奪感無可言喻。
免稅的對照組即是除權前賣出,除權後再伺機賣回,繳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後,合法地轉換為免稅證交所得;低稅率的對照組則是化身為外國投資人,適用20%的分離扣繳稅制(如果是透過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扣繳率還可降為10%),實質負擔率降為33.6%,隨即負擔率減少16個百分點,順帶可將獲利放在外籍公司名下的OBU帳戶,自由運用移轉。
由於上市櫃股票自由買賣,設立境外公司手續簡單成本便宜,既然可輕鬆免繳或少繳鉅額股利所得稅,中規中矩地持有股票領取股利的投資人不啻冤大頭!
金管會建議將股利所得比照外資,採取分離課稅,稅率訂20%,實際上在反映股利所得承擔了證所稅負、以及內外資稅負過度不均衡,亟待改革的現實。固然過往推動財政健全方案,並未全盤著眼於健全整體稅制,或以短期提振國庫收入為主要目標,然而新政府既以接軌國際作為重要施政方針者,若明確設定不加稅的前提,參照國外通行的資本利得稅制,訂定對各類投資者均屬中立的稅制,或許才可發揮真正的國際競爭力。
以歐盟為例,歐盟面對資本自由流動與資本利得的相互轉換(股利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及利息所得),採取中立且一致的作法,亦即透過分離課稅來課徵統一的資本利得稅,例如德國課徵28%、法國34.5%、義大利26%、西班牙則為18%,讓資本的流動可以自由地競逐市場效益的獲益,而非利用複雜租稅規劃來侵蝕稅基或移轉利潤。
如金管會建議之股利所得適用20%稅率分離課稅,固然是邁向健全資本利得稅制的第一步,不過須注意者,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同屬可以互相轉換之資本利得,乃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的兩稅合一制等,三者必須同步進行改革。換言之,倘若只是將股利所得改採分離課稅制,不過是片面針對股利所得減稅,減少國人化身外資投資國內股票的動機而已,除了減少國庫收入之外,無解於既有的不平衡稅制。
要讓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所得一併納入稅基,共同平等承擔稅負,方屬均衡且中立,無礙於投資決策的合理稅制,且當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均適用一致稅率分離課稅時,股東可扣抵稅額也無必要存在,亦可減輕營利事業維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服從成本。
然如欲改採資本利得分離課稅,實乃我國所得稅制重要變革議題,新政府面臨經濟成長率保零的尷尬局面,實需妥善研議並與各界溝通稅改共識。倘若是冒進地先行針對股利所得減稅,卻置證交所得免稅於不顧,毋寧坐實了對富人減稅的政治指控。
具體研議方向或許可思考在現行股利所得稅加計股東可扣抵稅額之總額範圍內,精算分離扣繳之稅率,各由證券交易所得、股利所得分攤,既維持現有稅負水準,亦可收擴大稅基之長遠之計。(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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