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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5月 26, 2016

【维权网22602】 蒋援民律师的执业证事件的经过

蒋援民大学毕业后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金融法律工作,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同年12月开始在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执业。1995年12月在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6月在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执业,2004年6月在北京瀚文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7月在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于2009年1月派驻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后更名为北京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2011年11月因居住香港的九旬岳父母体弱多病,且岳父病重住院需要经常探望照料,申请赴香港。2011年11月22日取得香港7年居留权,并领取了香港居民身份证(并非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哈尔滨户籍暂时被注销,但仍长期居住在深圳市。
       
因蒋援民律师为三亚市黎族村民代理被官商勾结非法霸占的集体土地案件及为被抓捕的维权村民辩护,2013年4月14日被三亚警方非法抓捕,在被关押170天后无罪释放。蒋援民出狱后首先参与了营救建三江被抓律师行动,随后为山东、辽宁、四川、河北等地多名刑法300条案件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为丁家喜和李蔚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案中的李蔚进行无罪辩护,并担任北京和郑州多名被抓捕的民主人士的辩护人,还参与了营救庆安被抓五律师行动,因而遭到当局的打压,位列广东省律师界重点维稳对象黑名单中第一位。2015年4月在律师年度考核过程中,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以蒋援民律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为由对其进行调查。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研究,2015年7月初,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负责查处该案的杨副处长当面口头通知蒋援民律师:经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调查研究决定,鉴于蒋援民只是取得香港居留权,尚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在蒋援民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前无需变更律师执业类型,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调查到此结束,并已通知深圳市律协予以参加年度考核。由于没有正式立案,所以这次调查不出具正式处理结论。一周后,深圳市律协通过了蒋援民律师及其所在律师所其他律师的年度考核,返还了加盖深圳市司法局年度考核备案章的《律师执业证》。
      
2015年7月15日,因"709事件"波及,为了逃避抓捕,身为谢阳律师辩护人的蒋援民律师逃到香港避难休息,并停止执业至今。
      
2016年4月11日蒋援民律师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按照深圳市律协要求在年度考核表上填写"2015年度因病在香港休息,未承办任何律师业务",考核类别为"不参加考核",并将《律师执业证》经律师所统一上交深圳市律协进行考核备案。
       
2016年4月28日在深圳市律协要求下,蒋援民律师再次将已注销的哈尔滨市户口簿、大陆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保证在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后及时办理执业类型变更的《承诺书》原件送交深圳市律协,并将2015年7月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杨副处长的口头通知内容向黄副秘书长做了介绍。黄副秘书长称深圳市律协立即就蒋援民律师的执业类型是否需要变更一事书面请示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在得到书面答复后再决定蒋援民律师的年度考核问题,律师所其他律师照常参加考核,不受影响。
       
2016年5月23日深圳市律协向蒋援民律师所在律师所送达《告知书》:蒋援民律师2015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表格登记显示其已具备香港居民身份。按照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关于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的中国公民移居香港、澳门后,尚未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是否能回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问题。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根据《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你所需按照程序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蒋援民律师执业类型变更手续后再行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2016年5月24日下午,蒋援民律师电话联系深圳市律协黄副秘书长询问深圳市律协《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或行政决定依据以及其效力问题。黄副秘书长答复:
       
1、《告知书》是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和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的指示做出的;
2、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和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没有书面决定;
3、《告知书》法律依据就是司法部(2004)85号批复;
4、必须按照《告知书》要求变更执业类型,否则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5、不存在申请复议和听证问题,如有异议可以向深圳市律协和省市司法厅局反映。
      
现蒋援民律师已经决定起诉深圳市律协,袁裕来律师将担任蒋援民律师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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