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网特约评论员
昨天(2016年9月29日)上午十点,江苏南通港闸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人权捍卫者单利华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宣判结束后,法庭没有听取单利华对判决是否上诉的陈述,就由法警将其粗暴架走,单利华哥哥单荣华因试图与妹妹说话遭到暴力。
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作出的(2016)苏0611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称经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分局侦查,由港闸区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中,对单利华女士涉嫌的五起寻衅滋事事件进行了审理,这五起事件分别是:一、2013年5月27日,到海南万宁市谴责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与房管局官员冯小松,为了满足中共官员的兽欲,胁迫、组织多名小学女生"开房"事件;二、2013年6月3日,到广西关注女权活动者叶海燕无辜遭殴打反被公安拘留事件;三、2013年12月20日,在深圳皇岗口岸出关无辜被阻事件;四、3014年2月3日,到山东曲阜关注薛夫顺在检察院非正常死亡事件;五、2014年3月18日,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食堂拍摄几张超标饮食照片,结果被街道办主任与保安的殴打事件等。
按照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寻衅滋事"的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等,都要围绕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来进行,从(2016)苏0611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单利华罗列的这些所谓"寻衅滋事"行为,除皇岗口岸属于出境的私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外,其余的四起均是出于一个守护法律的公民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公义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犯该罪的主观故意完全是风马牛!
而且,当局对单利华女士所指控的这些所谓"寻衅滋事"行为,均发生在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的上半年之间,南通市公安在没有所谓"案发地"公安的案件移交手续下,于两年后的2015年11月20对单利华女士实施抓捕,并多次非法阻止律师会见,到案件移交法院后,又剥夺单利华委托辩护人权利等非正常行为,就注定了这是一起由幕后精心策划的政治迫害案件,以示当局对推动中国法治的公民而实施残酷打压的强硬态度。
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区分局违法收集的所谓单利华涉嫌寻衅滋事的证据中,主要有三大类:1、证人证言;2、精心剪辑的现场视频资料;3、单利华将现场参与监督活动情况发网上的微博截图。在这些精心炮制的50余份证人证言中,均格式化地一致指认单利华在海南、广西、深圳、山东、唐闸街道食堂等5处地方,都造成了交通堵塞与场面失控等严重后果,但公安精心剪辑的这些现场视频,却明白无误地证实了证人证言都属于法律上的虚假证据与无效证据!同时也证明了单利华发到微博上的信息完全具有真实性,并不操纵炒作。
在(2016)苏0611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页经审理查明中,称:2013年5月12日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5日下午,万宁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新闻通报会,给予涉嫌猥亵儿童罪的陈再鹏开除党籍;2013年5月23日,万宁市公安局以陈在鹏涉嫌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单利华于2013年5月27日伙同他人到万宁市第二小学举牌、喊口号,持续时间近三个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以上事实,有现场群众、学校校长、现场出警警察的证人证言,有现场视频,有单利华发微薄的纪录等佐证。
显然,在港闸区法院作出的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万宁市禽兽校长性侵小学女生事件的审理查明的表述,出现了故意歪曲事实与掩盖真相的事实。首先,该起灭绝人伦的罪恶事件不是陈在鹏一个人所为,至少有这个禽兽校长与房管局官员冯小松一起,胁迫、组织多位小学女生到宾馆被奸污!
刑事判决书中称:2013年5月23日,万宁市公安局以陈在鹏涉嫌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单利华于2013年5月27日伙同他人到万宁市第二小学举牌、喊口号,持续时间近三个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很显然,刑事判决书认定这一事实的目的,是要证明万宁市公安局已经对禽兽校长的强奸下午移交检察院起诉,而单利华等人再到万宁市第二小学门口举牌、喊口号,就有了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无论是南通市港闸区公安局的侦查材料,还是检察院的起诉材料,以及庭审过程中,均没有出现过"2013年5月23日万宁市公安局以陈在鹏涉嫌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
事实上,单利华、叶海燕、王宇等人之所以于2013年5月27日到万宁市谴责禽兽校长陈在鹏,正是基于"2013年5月15日下午万宁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新闻通报会,给予涉嫌猥亵儿童罪的陈再鹏开除党籍"的事件发生后,大家对明明是强奸幼女的罪行,却被纪委监察局故意混淆为猥亵儿童罪的不满与愤怒!而纪委监察局所谓的"猥亵儿童"通报会同时期,有爆料称万宁市公安正在威胁受害儿童家长,要求她们接受重新医学鉴定,妄图掩盖多位小学女生被强奸的罪恶!而且这些被胁迫到宾馆的小学女生究竟供那些人性侵也是一个社会聚焦点,何来"2013年5月23日万宁市公安局以陈在鹏涉嫌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说?即使万宁市公安局在2013年5月23日真的以"陈在鹏涉嫌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为侦查阶段不可能公告,单利华等人也不知情,故也不存在主观故意之说。
至于刑事判决书中以单利华在微博上说"已经烈日下近三个小时"作为证据,认定单利华她们在第二小学门口有近三个小时,显然属于不符事实的想当然臆测,单利华微博中说的近三个小时,是包括她们一行人下午先到万宁市教育局抗议,然而再乘车到第二小学举牌谴责的总时间!如果单利华她们在第二小学门口有近三个小时时间,那么当天到现场处置的万宁市公安局所提供的完整执法记录仪所定格的时间,就不会是庭审时播放的20多分钟,而在这由南通公安精心剪辑的20多分钟的现场视频中,根本没有出现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现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道路拥堵"的情形!
仅从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这一起所谓"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就可以清楚得出,单利华她们既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寻衅滋事的严重后果,其他四起所谓"寻衅滋事"指控中,由南通公安提供的现场视频同样证明了根本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后果。故(2016)苏0611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纯粹是一个出于对人权捍卫者打击报复而炮制的冤假错案!
正如审判长王冯在宣判前与单利华母亲沈桂兰老人沟通时透露的:这个案子不是我这个层面能够控制的,因为海南与广西的两起事件中涉及到"709"中的王宇律师。
"人民法院不按法律,必须听领导的"。这正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司法特色!也是本案枉法裁判的关键因素!更是当下大量冤假错案的根源!作为"709"案件的"主犯",王宇在电视上认罪并指认其他同道,结果在一个月前被取保(当然至今也没有真正获得自由),而处于"709"事件外围的单利华,因为坚持自己出于社会责任的行为合法,拒绝认罪并指认同道,结果遭腐朽当局重判两年三个月!这跟本网在宣判前分析、预测的结局完全相同。
纵观(2016)苏0611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虽然是一份打击报复人权捍卫者的枉法裁判,但其中也不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不服司法被操纵,司法正义被践踏的亮点!例如:公安局与检察院联合炮制指控的"单利华于3014年2月3日到山东曲阜关注薛夫顺在检察院非正常死亡事件涉嫌寻衅滋事"被否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说明审理单利华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合议庭成员,还是有一丝反抗精神的。、
事实上,在所谓单利华涉嫌的这五起寻衅滋事指控,山东曲阜关注薛夫顺在检察院非正常死亡事件,因为参与人数太多,又逢春节期间,是最容易被认定为有严重后果的。合议庭将最容易混淆为寻衅滋事的这一起事件予以排除,很明显就是对高层操纵司法、践踏司法正义而表达出的不满!
因为坚守着自己的良知而遭到腐朽当局的重判,显然是对人权捍卫者单利华的不公,但为了正义而坐牢也是一种人生可遇而不可求的荣耀!
附:单利华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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