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质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月18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就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人民网和新华网上海频道及大申网转载新闻晨报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处最高5倍罚金》的报道,就此本网信息员采访了安徽省一些工伤职工,就《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骗取待遇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及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需在工伤认定两年内作出。皆认为应首先就工伤职工未获足额工伤待遇制定法律后果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此是当务之急,而不是就骗取工伤待遇制定法律后果。
本网信息员采访安徽省含山县工伤职工刘佳佳,获悉其虽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工伤待遇,但20多年未获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险,政府方面迄今未予以处理。对此《征求意见稿》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刘佳佳认为工伤职工获取工伤待遇足额支付的权利也应予以保障,未足额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企业、工伤保险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合肥钢铁有限公司的三级工伤职工老吴则称:不保障工伤职工权利,只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立法做法为:不要脸!合肥公交集团的二级工伤职工许维华则称,如此立法就是不讲理!据老吴介绍,原合肥钢铁有限公司仍然有一些工伤几十年的老工伤职工,虽然已经退休,办理了工伤认定,但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如以两年为限,那么这些老工伤职工早就超出两年期限就不可能做劳动能力鉴定了。
原安徽拖拉机厂四级工伤职工许**则认为:中央政府将矛盾下交,地方政府权力太大,工伤职工搞不过他们……你们当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发工伤待遇法院就是不予支持不就能说明问题吗。
据悉,合肥市工伤职工待遇偏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多,其支付部分仅占所收工伤保险金的不足40%,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韩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支付占收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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