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 2015年3月13日上午九点,常州市武进法院公开审理陈桂英、李琴珍、徐建文诉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原告分别委托倪文华、张建平、何智等代理。旁听区域座无虚席,还有许多人未能进入法庭。
2014年9月29日,一伙穿着城管服装的人,气势汹汹进入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以拆迁的名义对陈桂英一家人及其亲友大打出手,造成多人骨折。
当时,陈桂英老太85周岁,双目失明,持有残疾证,生活不能自理。常州市武进区城管与南夏墅街道城管以拆迁的名义,丧心病狂地对盲人老太陈桂英进行暴打。经抢救,陈桂英老太终于死里逃生。受害人曾经多次向武进公安局报警,该局仅对报案进行登记再无下文。
2015年1月6日,陈桂英等三人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武进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违法;责令武进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办案。诉讼期间,经法医鉴定,陈桂英、李琴珍、徐建文等三人被打成轻伤。
庭审中,武进公安局认为,此案已经转为刑事,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陈老太的代理人倪文华反驳说,陈老太是2015年1月6日起诉的,故诉讼期间所发生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因为,原
告在起诉时不可能预测到武进公安局在1月12日会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武进公安局应当就2014年9月29日到2015 年1月6日期间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举证。
庭审中,武进公安局只提供了案件受理登记表,还有四份证据是复印件。倪文华指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武进公安局仅提供了一份登记表,不能证明其在长达三个多月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况且,该登记表有多项栏目空白。形式不合法,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武进公局提供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摘要栏内记载:"陈桂英在他人揪打过程中受伤"。倪文华愤怒地指出,公安机关为了偏袒城管工作人员,不但不保护受害人,反而捏造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向受害人泼污水。陈桂英是80多岁的老人,且双目失明,整天坐在轮椅上,生活尚且不能自理,怎么可能在自己家中揪打身强力壮的城管呢?公安机关捏造事实,向双目失明的老人泼污水,丧尽天良。
武进公安局认为倪文华用词不当,向倪文华抗议。倪文华反击说:"武进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须经法律授权。你局向我抗议,有法律授权吗?"该局代理人无以应答。
倪文华还强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武进公安局对原告的报警,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置,也未告知原因。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在原告立案后,武进公安局的所作所为与本案无关。我们只追究武进公安局在原告立案前的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告代理人张建平也一一列举了武进公安局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另一代理人贺智一针见血地指出,武进公安局在行使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时,都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我们现在只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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