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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7月 03, 2015

【维权网20621】 常州王小莉诉街道办不作为案开审,妇女权益有法却得不到制度性保障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2015年7月1日上午九时,江苏常州人权捍卫者王小莉诉街道办事处不作为一案在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有来自于浙江义乌的争取妇女平权的维权人士叶雪青、江苏南通房屋遭政府黑社会偷拆强拆的王桂兰、陈庆庆,江苏张家港的多位被强拆民众前往旁听。

2014年12月22日,王小莉以自己作为常州市武进区夏萧村委南坟头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及红利"被聚星家园社区居委会(原南萧村委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违法剥夺为由,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原礼河镇权利义务承继者)举报,请求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2015年1月22日,西湖街道办事处不仅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却以"信访条例"的第二条与第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当作不作为的理由,作出《王小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来搪塞推诿。

法庭上,原告王小莉和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例举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自治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及《武进区土地征收(使)用费管理办法》武发【2003】190号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条文,证明被告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有对聚星家园社区居委会侵害原告王小莉作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定职责,同时佐证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王小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与《夏萧村委会南坟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的违法性。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询问被告:被告西湖街道办事处有没有对原告控告事项查处(整改)的法定职责?被告西湖街道办事处有没有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被告荒谬地答称:西湖街道办事处只有监督的职责,没有查处(整改)的职责。对第二个询问,被告西湖街道办事处居然称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举报人聚星居委会没有侵害原告王小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征地安置补助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及红利等权益的事实,但又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王小莉诉街道办事处不作为的案子很简单,但作为妇女的宪法平权遭侵害也是中国大陆地区普遍存在的事实,就是其作为出嫁女对土地和房屋这样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什么得不到保障?国家无论是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了明确的条款予以保障,为什么作为负有法定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权利义务承继者)能够堂而皇之以"信访条例"作挡箭牌而不作为?

国家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不受歧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没有变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房权利不能被宪法上平等权利的其他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名义所剥夺!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王小莉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就被告法人代表再次不出庭与制度性导致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发表了辩论意见:一百年前,江苏高院在审理宋教仁被谋杀案中,可以直接发传票要求当时的内阁总理赵秉钧出庭接受质询,而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从未看到过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即使是街道办事处的主任!明年2016年就是中华民国总体竞选,不出意外将在民进党的蔡英文和国民党的洪秀柱两位女性之间进行,由于制度的不同,海峡两岸妇女权益居然如此的天壤之别!

对张建平当庭发表的辩论意见,被告律师和其中一位人民陪审员认为涉及政治,指挥主审法官阻止张建平发表辩论意见,主审法官居然听从被告律师和人民陪审员的指挥,未将张建平发表的与本案有关联性的部分所谓涉及政治的辩论意见纪录在笔录中。

审理在中午11点45分左右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庭审笔录明确无误地纪录了被告承认原告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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